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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稿-尚须上报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形式.........................................................................................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8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11
第八章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签到.............................................................................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13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17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纪律....................................................................................... 19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记录....................................................................................... 20
第十三章 现场股东大会的休会与散会................................................................... 21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21
第十五章 附则.................................................................................................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一)、(二)、(四)、(五)、(七)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
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某
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可以单独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之一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第二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
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如有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需
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做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
当尽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第三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书面通知公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
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选举产生。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
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
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 征集来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
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
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签到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
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与第十三条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七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五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七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 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
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九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九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宠物或其他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九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大会主持人批准,可发言。
第九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九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三章 现场股东大会的休会与散会
第一百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在其认为必要时,宣布暂时休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完毕并经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
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进行审查,或由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审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由董事长负责审查,或由董事长授
权的其他董事负责审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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