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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制定本《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授权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法人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法人股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
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2.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本人持股资料;
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d.公司股东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1.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享有提案权,有权提出提案供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提交程序
(1)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只能在该次会议召开30日之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核后与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2)拟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果属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
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3)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10
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4)除上述第(2)、(3)项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4.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1.单独或联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
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2.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
3.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
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30日以前公告。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单独或联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
20条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
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30日以前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3.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
出解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七条 〖网络投票〗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八条 〖网络投票公告时间〗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一十九条 〖召开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并于股东大会
召开 30日之前公告会议召开通知。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提议召
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注明通讯方式字样,未注明召开方式的,应以现场开会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会议召集〗
1.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0%以
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会议审议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在30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发生下述情形,公司监事会或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可以在3
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监事会已按本条第 2款规定程序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会在接到提议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的;
(2)董事会已准备召开股东大会,而拒绝将监事会提案提交该次会议审议,
且在30日内没有就该等监事会提案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3)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认为确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已按本条第2款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会在接到提议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4)董事会已准备召开股东大会,而拒绝将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0% 以上的
股东提出的提案提交该次会议审议,且在 30日内没有就该等股东提案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4.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比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通知〗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30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应包括:
(1) 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3) 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4) 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主要内容介绍,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5) 股权登记日
(6) 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7) 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8)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等)
(9) 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二十二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1.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
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15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15天的间隔期。
2.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3.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1)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如“1999年度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
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
1.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
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3.公司董事会有权邀请见证律师、公证人及其他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不享有表决权;
4.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代理〗
1.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
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没有明确说明的,视作全权代理,即该名代理人可以享有该股东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可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5.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未注明的,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登记〗
1.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
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2.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迟到〗
1.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大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
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大会召开之时。
2.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3.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和投票〗
1.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2.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3.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4.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
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5.股东(代理人)应该在在表决票中“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意见
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
决权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表决权〗
1.表决权系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表决权,本
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每持有一股公司股份即享有一个表决权。
2.股东(含代理人 )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3.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
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没有明确说明的,视为以其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第三十条 〖赞成〗
赞成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
项议案持同意态度,赞成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赞成”意见。口头表示赞成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赞成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
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1) 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2) 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3) 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4) 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规定
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赞成”、“反对”还是“弃权”的;
(5) 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主持人规定的投票
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6) 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义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计票、监票〗
1.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
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2.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但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3.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
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含本数),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
4.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但应该保证计票人和监票人中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5.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诚信公正的履行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六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1) 列席会议董事;
(2) 列席会议监事;
(3) 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4) 监票人员;
(5) 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6) 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1.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2.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八条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除本规则规定的特别决议情形以外,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均为普通决议。
第四十条〖网络表决〗
股东大会对本规则第一十七条规定事项作出决议,除符合上述规定以外,还应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证和见证〗
1.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到会人
数、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2.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二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 〖会场秩序〗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制订〗
本规则是《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实施〗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 〖修改和废止〗
公司章程被修改或废止,本规则将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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