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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兴业银行三明支行
2、被告一: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
3、被告二: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情况
福建三农于2004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我司与原告签订了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福建三农先后向原告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因福建三农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我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二、裁定情况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但是最后实际执行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了对福建三农的上述相关冻结或查封或扣押,未对我司进行相关资产的冻结或查封或扣押。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我司曾于今年七月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福建三农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关于1720万贷款本金未归还的纠纷诉状,我司作为连带责任方受到起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福建三农归还尚欠本金17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我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此诉讼未达到披露要求,故公司董事会当时未予公告。
2、我司曾于今年六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起诉我司提早归还3000万元贷款的纠纷诉状,由于当时贷款归还期限尚未到,而且随后我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故当时未予以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本年度内,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对我司本期利润将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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