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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5年10月10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调高了对价水平,进一步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以下无正文,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茹炳根(签章):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鸿茂(签章):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巴曙松(签章):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华(签章):
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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