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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聚环保: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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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聚环保:收购报告书摘要

市场先锋军 发表于 2021-9-25 15:51:10 浏览:  6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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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简称: 三聚环保股票代码: 300072收购人名称: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30室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一致行动人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签署日期:2021年9月1收购人声明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一、 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四、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将导致其持有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符合上述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已经获得海国投集团董事会、收购人股东及海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五、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目录第一节 释义 .................................................................................................. 3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4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0第四节 收购方式......................................................................................... 12第五节 资金来源......................................................................................... 16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7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3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本报告书摘要 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受让方 指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聚环保、上市公司 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2)转让方、海科技 指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国投、一致行动人 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海淀科技51%股权,系海淀科技控股股东海国投集团、控股股东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收购人100%股权和海国投100%股权海淀区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市公司、收购人、海国投集团和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本次协议转让指 海科技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收购人转让上市公司692,632,5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比29.48%)的交易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海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692,632,5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比29.48%),加之本次收购前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34,908,721股股份(占比5.74%),合计持股比例达35.22%《股份转让协议》 指 收购人、海科技就本次收购于2021年9月13日签署的《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收购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4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名称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21年9月13日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30室法定代表人 常志珍注册资本 8,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4F5JL9K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节能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营业期限 长期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联系电话 010-88487840(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2年12月4日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 林屹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2033073C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营业期限 2011-08-18 至 2061-08-17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联系电话 010-88488300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5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海淀区国资委间接持有、海国投集团直接持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海国投100%的股权,海国投集团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的控股股东,海淀区国资委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主要下属企业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三聚环保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海国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一级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业务1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2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二)一致行动人海国投控制的主要下属企业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三聚环保外,海国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一级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业务1 北京中关村中技知识产权服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6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业务务集团有限公司2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低碳环保产业技术发展和投资管理3 北京中关村大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4 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酒店管理、会议服务5 北京海国恒泰幼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6 北京龙徽国际酒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产业园区运营管理7 北京鑫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交易服务8 北京香山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保障房项目开发9 北京市金凯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10 北京智享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城市交通管理服务11 北京海国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四、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海国投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海国投集团目前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其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 6,549,992.13 9,223,649.64 12,094,006.78负债总额 4,078,572.88 6,672,720.54 9,572,239.26所有者权益 2,471,419.25 2,550,929.11 2,521,767.53资产负债率 62.27% 72.34% 79.15%项目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4,300.56 35,290.92 49,743.86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7项目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净利润 57,900.17 66,381.40 55,895.19净资产收益率 2.34% 2.60% 2.22%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二)海国投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海国投目前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其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 12月 31日资产总额 2,386,180.24 2,229,513.55 2,264,487.76负债总额 1,044,439.58 1,090,795.17 1,076,393.54所有者权益 1,341,740.66 1,138,718.38 1,188,094.21资产负债率 43.77% 48.93% 47.53%项目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7,107.92 22,934.29 18,509.63净利润 22,884.28 39,633.94 83,780.14净资产收益率 1.71% 3.48% 7.05%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五、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常志珍 执行董事、经理中国 北京 无孙丽华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国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张国斌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中国 北京 无林屹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中国 北京 无刘洋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中国 北京 无张泽根 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 北京 无赵绪清 董事、副总经理中国 北京 无李国伟 董事、副总经理中国 北京 无贾巍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徐源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肖琳娜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北京 无孙丽华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王笛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七、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三聚环保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主要上市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9情况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备注1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神州高铁 000008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59%2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股份 603123 北京翠微集团持股比例31.51%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股比例19.50%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一文化 002721 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 股 比 例29.98%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软 603927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0%5 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03303 三聚环保 持股比例38.16%八、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备注1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95%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0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一、 收购目的本次收购的目的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本次收购完成后,海国投集团将通过收购人和海国投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5.22%的股份,有利于海国投集团加大对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二、 收购履行的程序(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1、2021 年 8月 17日,海国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收购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29.48%。2、2021 年 9 月 13 日,收购人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29.48%。3、2021 年 9 月 13 日,海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收购人转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29.48%。4、2021年9月13日,收购人和海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完成如下程序:1、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收购;2、尚需深交所对本次收购予以确认;3、尚需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过户程序;4、本次收购尚待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计划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安排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2第四节 收购方式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4,908,72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74%;海国投的控股子公司海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92,632,56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48%。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本次收购完成后,海科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92,632,562股股份,加上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原已持有的上市公司134,908,721股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27,541,2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22%。收购完成后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100%29.48%51.00%100%1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74%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3二、 本次收购方式和主要内容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根据收购人与海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海科技将其持有的三聚环保的692,632,562股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收购人,导致收购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27,541,2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2%),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事项 内容协 议主体甲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乙方: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签 署日2021年9月13日100%100%1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74%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29.48%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4事项 内容标 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692,632,5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8%定 价原则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本次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并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6.456558元/股,本次转让价款总额为4,472,022,309.24元付 款安排(1)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30%(即1,341,606,692.78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可通过一笔或多笔支付完成;(2) 在本协议生效和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后、股份过户日前,受让 方 应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本 次 转 让 价 款 的 70% ( 即3,130,415,616.46元),受让方可通过一笔或多笔支付完成;(3) 在股份过户日,前述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其他款项。生 效条件 (1) 转让方、受让方已按照监管规定及其公司治理制度履行完毕其内部审批程序;(2)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解 除质 押和 股份 登记 过户双方应相互配合,基于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及流程所需最短时限内,取得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在股份过户登记前解除标的股份上的质押,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协 议的 变更 、解除(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股份过户日止 (“过渡期”),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若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出现其他被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的情形,或出现上市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异常或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且受让方不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终止交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本次股份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5事项 内容转让已签署的全部协议立即解除。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将已经收取的全部本次转让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及本次转让价款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百二十日内,若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未获得深交所确认,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且任何一方不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将已经收取的全部本次转让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及本次转让价款计算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3) 如过渡期内出现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异动或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异常或较大变化,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提出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予以调整,届时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定价基准日,并按照届时深交所和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调整后的价格。(4)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四、 被收购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海科技持有的692,632,56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9.48%)全部为流通股股份。其中227,612,994股股份上存在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9%,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就存在质押的股份,转让方拟在股份过户登记前解除该等质押,并保证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五、 本次收购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收购不存在以上安排。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6第五节 资金来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6.456558元/股,692,632,562股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4,472,022,309.24元。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所需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 30%(即1,341,606,692.78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可通过一笔或多笔支付完成。在本协议生效和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后、股份过户日前,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70%(即3,130,415,616.46元),受让方可通过一笔或多笔支付完成。在股份过户日,前述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再向转让方支付其他款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7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收购人与海科技均属于海淀区国资委控制,本次股份转让系海科技将其持有的三聚环保全部股份转让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合计827,541,283股股份(持股比例 32.55%)。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海淀区国资委,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8收购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常志珍收购人: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19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林屹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常志珍2021年9月13日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林屹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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