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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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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赤羽 发表于 2021-9-23 00:00:00 浏览:  3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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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6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6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4······························································1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6······························································17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2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7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29
四、发行人的设立·········································································3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6
八、发行人的业务·········································································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5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8
十八、募集资金的使用···································································59
0-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9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61
0-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2路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23-3 1 / F S o u t h T o we r o f C P C e n t e r 2 0 J i n H e E a s t A v e n u e C h a 1o0y0a0n2g0 DPi.s Rt r.i cCt h iBneai j i n g
电话/T e:l +86 1 0 5 9 5 7 2 2 8传8真 /F a x:+86 1 0 6 5 6 8 1 0 2 2 / 1 8 3 8网址:www. z h o n g l u n . c o 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临精工”,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0-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2023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时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本所律师对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内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0-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2021年7月21日,发行人披露《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对象的公告》,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背景,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业务模式、合作年限,并与其他主要供应商业务情况进行比较,说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是否匹配;(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补充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
(1)(2)(3)的回复说明前述事项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一)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
(二)查阅了发行人与安达建设签订的关联交易相关合同;
(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
(四)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查阅了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工程结算的初步意见》;
(六)查阅了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0-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极材料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装修工程预算总价》;
(七)查阅了富临集团、安治富出具的《承诺函》;
(八)查阅了发行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九)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安达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安达建设
为其他企业提供施工服务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安达建设出具的关于安达建设最近三年及2021年一季度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最近五年同类项目承包经验的说明;
(十)检索了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网站;
(十一)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补充说明新增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安达建设为发行人提供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施工服务,双方已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主要厂房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前述关联交易事宜已经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董事及监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且独立董事发表0-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因此,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但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且该关联交易事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后,发行人与安达建设之间的厂房建设施工服务将完成,上述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结束;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新增智能热管理系统、智能悬挂系统、电驱动减速器等以及锂电正极材料等方面的产能,并依托发行人多年来在上述领域所积累的研发、生产经验和客户渠道资源,实现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独立运营;除前述安达建设与发行人之间已发生的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施工相关关联交易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其他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除前述安达建设与发行人之间已发生的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施工相关关联交易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会新增其他关联交易。
(二)结合(1)(2)(3)的回复说明前述事项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1.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的情形
(1)关联交易的原因及背景,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经发行人说明,公司为了加快实施在智能电控产业和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业务上的战略布局,筹划进行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建设和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建设,加之安达建设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因此公司聘请安达建设为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由于公司对关联方认定规则的理解不足,未能完整识别关联方关系,导致没有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0-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累计付款金额未超过第三方决算金额
·发行人在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部分阶段存在超付的情形,但是超付比例较小根据发行人与安达建设签订的施工合同,安达建设每月将现场实际完成的产值上报公司,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产值的80%;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根据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5%以上的部分,安达建设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退还款项。
经发行人说明并结合会计师回复,2019年1月,发行人当月付款后,累计付款比例为86.98%,超过合同约定的80%支付比例,主要系时逢春节前,安达建设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资金紧张,申请预支工程款项597.81万元,发行人管理层考虑到工程进度,经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同意暂付相关款项,并通过次月工程款抵扣;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发行人月均累计付款比例约为83%,主要系2020年1月和2月,安达建设因春节前夕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行人预支工程款项合计676.20万元,由于累计超付比例不足5%,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未回收相关款项。
基于上述,发行人在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部分阶段存在超付的情形,但是超付比例较小。
·发行人就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累计付款金额未超过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初步审定金额
根据发行人与安达建设签订的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格由双方选定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进
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双方确认并认可第三方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且唯一的结算依据;如公司向安达建设实际支付总金额超过第三方决算审计结果的,安达建设应当在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无条件返还差额部分。
经发行人说明,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底竣工,截至2021年6月,发行人就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向安达建设累计实际支付的款项为16786.08万元。
0-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工程结算的初步意见》,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工程造价初步审定金额为19154.83万元。前述初步审定金额低于发行人累计核定工程进展20176.76万元,低1021.93万元,但高于发行人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6786.08万元。经发行人说明,考虑到最终决算金额将在上述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增量工程,发行人预计最终决算金额不低于初步审定金额。
基于上述,发行人就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向安达建设累计付款金额
小于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造价初步审定金额。
综上,虽然发行人在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部分阶段存在超付的情形,但是超付比例较小,且发行人就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向安达建设累计付款金额小于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造价初步审定金额,且发行人将依据第三方决算审计结果与安达建设进行结算。
(3)发行人就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工程及装修工程向安达建设累计付款金额未超过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的工程预算控制价根据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装修工程预算总价》,由安达建设承建的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工
程(一标段、二标段及三标段工程)及装修工程预算控制价总计为21142.18万元。
截至2021年6月,发行人就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工程及装修工程累计核定工程进展为17347.20万元,向安达建设累计支付款项为11458.96万元,未超过前述第三方核算的预算控制价。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工程目前部分工程完工,部分仍处于在建收尾状态,正在决算预审中,尚未进行竣工决算。
0-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差额补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治富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承诺函》,承诺如果富临精工及其子公司现在及未来向安达建设实际支付的总金额超过第三方审计结果的,富临集团、安治富将配合富临精工协调安达建设返还差额款项,安达建设无法返还或拒绝返还该等差额款项的,富临集团、安治富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该等差额全部支付富临精工及其子公司。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的情形
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安达建设之间除前述项目施工产生的关联交易及由此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往来款项外,双方未发生其他交易、资金往来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与安达建设之间的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的情形。
(6)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对问题(1)的回复,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安达建设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对问题(1)的回复,会计师认为,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会计师未发现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对问题(1)的回复,并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0-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安达建设之间的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
2.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匹配
(1)关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经发行人说明,公司为了加快实施在智能电控产业和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业务上的战略布局,筹划进行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建设和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建设,故聘请安达建设为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
根据安达建设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达建设于2001年成立,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除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外,最近三年还为富临集团、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鸿华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
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合理性。
(2)关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安达建设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与安达建设的交易价格系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其中工程计价按照2015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执行,人工费调整幅度按当时有效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人工费调整批复规定的相应人工费调整
幅度执行;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和/或《绵阳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相应材料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未规定的,按照公司核定的相应材料价格执行。
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由双方选定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单位)对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双方认可工程决算审计结论作为项目最终且唯一的结算依据,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安达建设实际支付总金额超过第三方决算审计结果的,安达建设应当在发行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0-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方式无条件返还差额部分。
发行人已委托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
目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尚未出具正式决算报告。根据四川华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工程结算的初步意见》,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工程造价初步审定金额为19154.83万元,低于公司累计核定工程进展20176.76万元,但高于发行人就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向安达建设累计付款金额。经发行人说明,考虑到最终决算金额将在上述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增量工程,公司预计最终决算金额将不低于上述初步决算金额。
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已由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相关《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等
工程预算报告,由安达建设承建的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
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及三标段工程)及装修工程预算控制价总计为21142.18万元。截至2021年6月,发行人就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厂房建设工程及装修工程累计核定工程进展为17347.20万元,向安达建设累计支付款项为11458.96万元,未超过前述第三方核算的预算控制价。
经发行人确认,公司与安达建设之间的上述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相关交易合同的定价条款系参照市场行情价格和建筑施工行业标准拟定,且最终结算价格将参照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因此公司与安达建设之间的上述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与原因主要系基于发行人项目建设的进度以及对施工方资质的选择需要;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主要系对关联方
认定规则的理解不足,故未再将安达建设作为公司关联方进行管理与披露;上述0-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与安达建设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上述相关交易的价格系参照市场行情价格和建筑施工行业标准拟定,且最终结算价格将参照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具有匹配性。”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会计师认为:“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和资金占用情形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未发现交易价格存在不公允的情况,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存在匹配性。基于2021年4月26日后实施的核查程序,2021年1-6月期间,上述发行人描述的公司与安达建设之间关联交易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业务模式、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匹配情况,与我们在实施核查程序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综上所述,结合《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并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董监高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建设进展、付款进度与合同具有匹配性。
3.发行人已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于2021年7月自查发现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发行人主动向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报告,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安达建设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审议,并基于相关厂房建设工程决算及建设0-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情况对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在审议过程中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同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预计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年8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已回避表决。
4.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安达建设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2021年7月2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治富作出《承诺函》,承诺如果富临精工及其子公司现在及未来向安达建设实际支付的总金额超过第三方审计结果的,富临集团、安治富将配合富临精工协调安达建设返还差额款项,安达建设无法返还或拒绝返还该等差额款项的,富临集团、安治富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该等差额全部支付富临精工及其子公司。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前述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号),就发行人未及时与安达0-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建设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网站,并经发行人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发行人与安达建设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结合发行人的补充说明、保荐人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
(五)款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4
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发生额为1558.18万元,其中赔偿支出为150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赔偿支出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相关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手段及核查过程:
就前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一)查阅了发行人与客户 A 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IAH 协议》;
(二)查阅了发行人向客户 A 支付赔款的银行回单;
0-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查阅了发行人就相关事项披露的公告文件;
(四)与客户 A 相关采购、法务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
(五)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 A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IAH 协议》,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因在未经过客户 A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了与客户 A 的合作信息,并且未尽最小化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客户A 对发行人罚款 1500 万元。发行人已向客户 A 足额支付款项。
经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向客户 A 支付款项后,相关事宜已处理完毕,目前发行人与客户 A 的相关合作事项仍在正常进行。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客户 A未就上述事项与发行人产生诉讼、纠纷或仲裁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与客户 A 就上述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并签订《IAH 协议》,且已足额支付款项 1500 万元,上述赔偿事宜涉及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6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分别用于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含本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4)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采用增资方式实施,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补充说明增资的价格及主要条款,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投资协议说明发行人能否有效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5)新能源汽车智0-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能电控产业项目采用租赁厂房方式实施,请补充说明前述厂房是否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租赁厂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租赁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前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一)查阅了发行人、江西升华与宁德时代、长江晨道签订的《关于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发行人、江西升华、富临集团与宁德时代、长江晨道签订的《关于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下称“《股东协议》”),宁德时代和长江晨道的增资款付款凭证,江西升华的公司章程;
(二)查阅了江西升华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关于宁德时代、长江晨道投资江西升华的相关公告文件;
(四)查阅了宁德时代、长江晨道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
(五)查阅了江西升华主管以上人员名单;
(六)查阅了发行人与绵阳精工新能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查阅了绵阳精工新能源租赁的相关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采用增资方式实施,实施主体
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补充说明增资的价格及主要条款,截至目前的0-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投资协议说明发行人能否有效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增资的价格及主要条款
(1)增资价格
根据《投资协议》,本次增资时,江西升华的整体投前估值为2.2亿元,富临精工以272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7200万元,宁德时代以2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长江晨道以164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6400万元,宁德时代指定方有权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44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400万元。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2)增资主要条款
根据《投资协议》,除上述投前估值及增资认购金额条款外,本次增资主要条款如下:
主要条款内容概括江西升华通过本次增资所获得的增资款应仅用于其五万吨磷酸铁锂扩产增资款用途
项目的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及经江西升华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用途在本次交割日起18个月内,宁德时代有权随时选择对江西升华进一步增资(“追加投资”)。
宁德时代于追加投资中所获江西升华股权的比例基于如下江西升华投前
估值计算:本次增资投后估值*(1+6%*(已投资天数/365))。
宁德时代追加宁德时代就追加投资所获江西升华股权支付的价款金额(“追加投资款”)
投资不得超过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1亿元*(1+6%*(已投资天数/365))。
“本次增资投后估值”为7.2亿元。
“已投资天数”指本次增资交割日至江西升华就追加投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材料之日期间的天数。
若宁德时代进行追加投资,则其将向江西升华发出书面通知。
宁德时代指定在首期交割后,但不迟于本协议签署日起的6个月,宁德时代仍有权(但方参与本次增无义务)指定其他方(“宁德时代指定方”)参与本次增资,宁德时代指资定方有权以4400万元的价格认购江西升华增加的注册资本4400万元
1.首期交割:江西升华的注册资本增加至676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分期交割安排
富临精工持股72.78%,长江晨道持股24.26%,宁德时代持股2.96%;
0-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第二期交割: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如宁德时代指定方参与本次增资的,则第二期交割后,江西升华的注册资本增加至720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富临精工持股68.33%,长江晨道持股22.78%,宁德时代持股2.78%,宁德时代指定方持股6.11%。
(3)宁德时代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比例测算
·假设宁德时代决定自行以4400万元认购江西升华增加的注册资本,则第二期交割后,江西升华的股权比例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富临精工4920068.33
2长江晨道1640022.78
3宁德时代64008.89合计72000100
·假设在第二期交割后,宁德时代在第18个月选择对江西升华追加投资的,则按照前文第“(2)增资主要条款”部分所列表格中的计算公式,宁德时代最大出资额为10900万元,追加投资时江西升华的投前估值为78480万元,宁德时代有权追加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江西升华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富临精工49200602长江晨道16400203宁德时代1640020合计82000100
2.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2021年7月,宁德时代已支付增资款2000万元,长江晨道已支付增资款16400万元。
2021年8月,江西升华完成首期交割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67600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0-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富临精工4920072.78
2长江晨道1640024.26
3宁德时代20002.96合计67600100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德时代尚未指定其他方参与本次增资,亦未书面通知江西升华追加投资。
3.结合相关投资协议说明发行人能否有效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发行人控制江西升华51%以上股权,对江西升华股东会的经营决策存在重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江西升华72.78%的股权,为江西升华控股股东。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3)宁德时代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比例测算”部分所述,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签署后18个月内,在宁德时代决定参
与第二期交割并追加投资的情况下,宁德时代最终最多可取得江西升华20%的股权,届时发行人持股比例为60%,发行人仍然能够控制江西升华51%以上股权。
根据《股东协议》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任何股东会会议均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需包含宁德时代、长江晨道)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普通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至少由代表江西升华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东同意(且其中必须包括宁德时代、长江晨道同意)方可通过,其中江西升华股东会审议的江西升华子公司富临新能源的所有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股东会职权事项为普
通决议事项,由代表江西升华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
根据长江晨道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虽然长江晨道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未曾试图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实0-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施控制,亦从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长江晨道未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亦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于长江晨道持有江西升华股权期间,长江晨道不主动谋求对江西升华董事会的控制、不主动谋求江西升华控股股东地位或控制权。
根据宁德时代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虽然宁德时代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宁德时代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过往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江西升华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宁德时代在江西升华股东会的表决权未过半数,亦无法依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宁德时代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宁德时代无法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
综上,根据江西升华《股东协议》和《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表决机制,发行人控制江西升华51%以上股权,能够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宁德时代和长江晨道虽然对特别决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从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且宁德时代和长江晨道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因此宁德时代、长江晨道未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形成控制关系。
(2)发行人占有江西升华董事会多数席位
根据《股东协议》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升华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发行人委派3名董事,宁德时代、长江晨道各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由发行人委派的董事担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升华董事会成员为藤明波、彭建生、杜俊波、王国强、何余生,其中藤明波、彭建生、杜俊波为发行人委派董事。
根据《股东协议》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升华董事会会议须至少有3名董事(且必须包括宁德时代提名董事、长江晨道提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包括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其中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包括宁德时代委派董事、长江晨道委派董事在内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普通决0-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事项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一人一票;
其中江西升华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江西升华子公司富临新能源的全部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根据长江晨道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虽然长江晨道委派的董事对江西升华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未曾试图对江西升华董事会实施控制,亦从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长江晨道未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亦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于长江晨道持有江西升华股权期间,长江晨道不主动谋求对江西升华董事会的控制。
根据宁德时代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虽然宁德时代对江西升华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过往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江西升华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宁德时代在江西升华董事会的表决权未过半数,亦无法依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宁德时代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宁德时代无法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
综上,发行人占有江西升华董事会多数席位;根据江西升华《股东协议》和《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表决机制,江西升华董事会决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发行人对江西升华董事会决策存在重大影响;宁德时代委派董事和长江晨道委派董事虽然对部分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从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且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因此宁德时代、长江晨道未对江西升华及其子公司富临新能源形成控制关系。
(3)江西升华的多数经营管理层人员由发行人提名
根据《股东协议》,江西升华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由1名总经理领导,另设1名副总经理和1名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经总经理批准设立的管理职位;财务负责人由宁德时代及长江晨道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0-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发行人确认,江西升华现有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主管以上员工共30人,总经理由发行人委派,财务总监由宁德时代及长江晨道委派,除财务总监以外的其他员工(包括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研发中心主任、采购总监、生产经理、商务总监等)均由江西升华总经理聘任。
因此,江西升华的多数经营管理层人员由发行人提名,发行人实际控制江西升华经营管理层。
(4)宁德时代、长江晨道确认其无法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根据长江晨道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长江晨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虽然本企业(或本企业委派的董事)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本企业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本企业未曾试图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及董事会实施控制,亦从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2、本企业未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亦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3、于本企业持有江西升华股权期间,本企业不主动谋求对江西升华董事会的控制、不主动谋求江西升华控股股东地位或控制权;4、本企业与江西升华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5、除本企业委派的董事外,本企业与江西升华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安排。”根据宁德时代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声明与承诺》,宁德时代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虽然本公司对江西升华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本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过往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江西升华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2、鉴于本公司在江西升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均未过半数,亦无法依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
因此,本公司不能对江西升华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单方决定,本公司无法对江西升华形成控制关系。”基于上述,虽然宁德时代和长江晨道对江西升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其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仅在于利益保护,未曾实际行0-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使一票否决权,无法对江西升华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作出单方决定,因此宁德时代和长江晨道对江西升华不构成控制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能够对江西升华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控制江西升华的经营管理层,从而对江西升华全资子公司富临新能源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富临新能源产生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采用租赁厂房方式实施,请补充说明
前述厂房是否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租赁厂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租赁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绵阳精工新能源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绵阳精工新能源租赁发行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
号的二期厂房,租赁面积为6068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月租金为485456元;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仓储、生产制造等。经发行人确认,租赁到期后拟续租。根据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该项目生产车间和相关配套设施拟使用前述租赁房产的面积共计约12000平方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前述厂房已建设完毕,建设过程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经发行人确认,租赁厂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发行人及绵阳精工新能源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述租赁厂房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327号),该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68年12月0-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5日止。因此,租赁实际用途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租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租赁厂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发行人及绵阳精工新能源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租赁的情形。
0-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因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调整认购数量区间,发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发行人与富临集团签订的《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富临集团认购数量由“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含本数)”变更为“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5%(含本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变更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在内的
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富临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向0-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15%(含本数)。在上述认购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市场情况与富临集团协商确定其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富临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富临集团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除富临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中的除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以外的事项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0-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富临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同意注
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0-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限售期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鉴于富临集团为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富临集团对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做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富临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十二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富临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十二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富临集团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的限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四)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86000.0086000.00
2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80500.0027200.00
3补充流动资金36800.0036800.00
合计203300.00150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0-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为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2)根据《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
行价格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4982 号)等资料及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sichua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0-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富临集团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质押发行人股票的情形,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2、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本次认购的股票全部为本公司直接持有,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5.富临集团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就特定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出具的承诺函根据富临集团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0-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特定期间不减持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富临集团承诺:“1、本公司确认,从富临精工《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富临精工的股份;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从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富临精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期间不减持所持富临精工的股份;3、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从富临精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富临
精工的股份;4、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富临精工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告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益登记日分别为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9月9日的证
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0年12月18日,富临集团持有发行人222838218股股份;截至2021年9月9日,富临集团持有发行人240838218股股份。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富临集团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富临集团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0-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公司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9日),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截至2021年9月9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名,分别为富临集团和安治富。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2021年9月9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富临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富临集团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950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0-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定代表人安舟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成立日期1995年12月19日营业期限1995年12月19日至2055年12月18日住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日用百货销售,商品砼、建筑材料生产(限二环外或取得环评认证后经营)、销售,市场开办和管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股权投资;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燃气调压器(箱)、销售燃气输配设备、销售通讯器材、销售电工器材、销售五金工具,销经营范围售机械设备;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中、西餐制售(含凉菜、裱花蛋糕、沙律,不含刺身、外卖),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酒店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房屋出租,汽车租赁,保健品销售,代订机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临集团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安治富1950065%
安东600020%
聂丹300010%
安治贵7502.5%
安志芳7502.5%
合计30000100%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9月9日,安治富直接持有发行人88732714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94%,安治富通过富临集团间接控制了发行人32.40%的股份,故安治富直接及间接控制了发行人44.34%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0-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1年9月9日,安治富的一致行动人聂正、聂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临集团及安治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未发生变更。
0-3-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有效存续,根据所在地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汽车零部件
94162.4088.00178822.6696.95149173.4698.68137507.5193.00及配件制造锂电池正极
12834.7612.005630.043.051998.431.3210347.987.00材料
营业收入106997.16100.00184452.70100.00151171.89100.00147855.49100.00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根据法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有效存续,根据所在地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0-3-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
于关联方的规定,结合相关主体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富临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安治富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安东持有富临集团20%的股权,系通过富临集团间接持有发3安东
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4聂正安治富的一致行动人之一5聂丹安治富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富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治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该等关系密切的家庭0-3-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1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鹏程担任董事的企业2绵阳市绵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卢其勇担任董事的企业3中科微纳动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宝担任董事的企业4北京中科微纳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宝担任董事的企业5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傅江担任高级合伙人的企业
4.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在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处任职情况1安舟董事长
2曹勇副董事长、总经理3安东副董事长4王志红副董事长5王俊董事6聂丹董事7许波董事8汤山莲监事
0-3-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9胡国英监事10敬晓琴监事
(2)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海南富临投资控股实业有限公司安治富持股60%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2成都市柏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临集团间接控制42.75%股权的参股公司
6.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7.发行人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所述。
8.发行人的参股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一家参股企业锂能矿业,《律师0-3-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工作报告》披露的锂能矿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9.报告期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主要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报告期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10.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具有上述情形的关联方
发行人拟收购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信融锂业”)的部分股权。2021年9月9日,发行人与恒信融锂业及其现有股东签订《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意向合作框架协议》,并与恒信融锂业及其股东陈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拟受让陈伟持有的恒信融锂业9%的股权,并有权在成为恒信融锂业股东后继续以增资方式增持恒信融锂业股权,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事宜全部完成后,发行人将合计持有恒信融锂业31.7496%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后,恒信融锂业将成为发行人参股企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尚未完成交割,恒信融锂业尚未进行股东及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尚未成为恒信融锂业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6条规定,因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7.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本所律师出于审慎原则,将恒信融锂业认定为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协议安排可能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1-6月,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1.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情形。
0-3-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21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2021年1-6月关联方交易内容
金额占比(%)绵阳富临桃花岛酒店有
接受劳务服务8.570.01%限公司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
接受劳务服务6.360.01%公司富临大都会酒店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
接受劳务服务11.940.02%公司
安达建设接受劳务服务10850.4214.53%
合计10877.2914.57%
注:比例为交易金额占2021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比例。
2021年1-6月,除接受安达建设劳务服务的金额较大外,发行人向其他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3.关联租赁
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关联租赁的情形。
4.关联担保
(1)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担保方为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21年1-6月,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担保是否已担保方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万元)经履行完毕
彭澎、蒋益青、彭5600.00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是
澍、黄陶苏注:根据《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彭澎、蒋益青、彭澍、黄陶苏与发行人已无关联关系;上述担保对应的借款已全部归还,尚未办理解除担保相关手续。
5.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0-3-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1年1-6月,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76.27
7.其他关联交易
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8.关联方应收付款项余额
(1)2021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
(2)2021年1-6月,发行人的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关联方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期末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安达建设440.75
合计440.75
除上表所列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
(三)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
协商一致达成的,已经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加以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授权或追认,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0-3-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境内子公司
(1)升华新材、湖南升华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升华新材、湖南升华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均变更为陈谦。
(2)株洲升华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株洲升华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株洲升华的法定代表人为杜俊波,株洲升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升华新材3000100合计3000100
2.境外子公司发行人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亦未发生权属变更情况。
0-3-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房屋所有权,亦未发生权属变更情况。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在建工程及其他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产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拥有3处主要在建工程,该等在建工程已取得的主要审批和备案情况未发生变更,其他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产状态也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在建工程。
(五)发行人租赁的土地及房产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亦无新增注册商标。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权中的11项专利的申请人由成都富
临精工变更为绵阳精工新能源,同时发行人新增8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申请号/专利号申请人申请日类型一种汽车发动机用电控系实用绵阳精工
1 201620149408X 2016.02.29统双销电磁阀新型新能源实用绵阳精工
2一种自润滑电磁驱动器20162014940372016.02.29新型新能源一种带有弹性复位机构的实用绵阳精工
320162014941072016.02.29电磁驱动器新型新能源一种可诊断阀销动作的电发明绵阳精工
420161011012822016.02.29磁阀专利新能源
0-3-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种基于电压模型的主动实用绵阳精工
520172175027482017.12.15阻尼系统新型新能源一种具有螺纹连接转接台实用绵阳精工
620172174997792017.12.15结构的端盖密封装置新型新能源实用绵阳精工
7一种线夹座结构20182091022922018.06.13新型新能源实用绵阳精工
8一种电机端盖优化结构20182173130072018.10.25新型新能源
一种电动汽车 AMT 换档发明绵阳精工
9 下驱动电机速度调节器优 201711104437X 2017.11.10专利新能源化方法一种永磁同步电机旋变相发明绵阳精工
1020181027588692018.03.30对角度在线校正方法专利新能源一种电动汽车坡起辅助控发明绵阳精工
1120171110524842017.11.10制方法专利新能源实用
12 一种凸轮相位器 202022260182X 富临精工 2020.10.12新型一种用于电子泵的连接结实用
132020229888479富临精工2020.12.11构新型一种采用金属屏蔽套屏蔽实用
142020229852369富临精工2020.12.11电子泵湿式电机新型一种具有润滑结构的油泵实用
152020230389414富临精工2020.12.16挺柱新型发明
16一种凸轮移位电磁执行器2020110825449富临精工2020.10.12专利实用
17一种冷却油道控制阀2020217299187富临精工2020.08.18新型实用
18一种电子油泵2020217292949富临精工2020.08.18新型一种滑块式电动相位调节实用
192020228466624富临精工2020.12.01装置新型
注:上表所列第1项至第11项为申请人变更的专利,第12项至第19项为新增专利。
3.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亦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亦无新增域名。
0-3-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部分房产外,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权属清晰;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设定限制,权利行使不受任何其他权利人的权利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在有效期内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授信、借款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2.原料及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及2021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按采购额排序)的重大原料采购合同详见
下表:
序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卖方合同标的签订时间号四川意台自动化设备
1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阀套、阀芯等2021.01.05有限公司四川意台自动化设备
2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阀套、阀芯等2021.03.31有限公司
3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成都市鑫长源实业有盖板、阀外壳等2021.01.200-3-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限公司成都市鑫长源实业有
4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锁销、阀外壳等2021.04.02限公司绵阳市天铭机械有限
5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机械挺柱等2021.03.11公司绵阳市天铭机械有限型材转子壳体毛坯
6年度采购合同(2021年)2021.04.01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其补充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
7磷酸二氢锂2020.11.04协议等公司闭式喷雾干燥设备采购合无锡市禾明干燥设备4件闭式喷雾干燥设8 同(编号:JXSH20210121 2021.01.22有限公司备-001)闭式喷雾干燥设备采购合6件闭式喷雾干燥无锡市群征干燥设备9 同(编号:JXSH20210121 剂、6 套喷雾干燥设 2021.01.27有限公司-002)备控制系统砂磨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10 (编号:JXSH20210129-0 6 套磨砂系统设备 2021.01.29技股份有限公司
01)砂磨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11 (编号:JXSH20210129-0 4 套磨砂系统设备 2021.02.05公司
02)辊道窑炉系统设备采购合
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16件气氛辊道炉、812 同(编号:JXSH20210124 2021.01.28技有限公司条自动循环线-001)辊道窑炉系统设备采购合
苏州云栖谷智能系统4件辊道炉、4条外13 同(编号:JXSH20210124 2021.01.27装备有限公司轨线-002)锂电池材料输送集成系统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5套锂电池材料输送14 设备采购合同(编号:JXS 2021.02.06厂有限公司集成系统H20210203-001)
空分装置(双塔流程)设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1套空分装置(双塔15 备采购合同(编号:JXSH 2021.01.28限公司流程)20210126-001)购销合同(编号:JXSH20 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16电池级碳酸锂2021.05.06210506)有限公司
0-3-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购销合同(编号:JXSH20 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17电池级碳酸锂2021.06.01210601)有限公司采购订单(编号:M13827 江苏沙英喜实业有限18草酸亚铁2021.06.07
6)公司
3.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及2021年1-6月前五大客户(按销售额排序)的重大销售合同详见下表:
序合同合同编号买方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号数量
零部件和生产材料采购上海大众动力总成2014.01.08-1汽车零部件未约定
条款(2013年修订版)有限公司长期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基本沈阳航天三菱汽车
2021.01.20-2合同(编号: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发动机零部件未约定2022.01.192021-CG-1-070) 司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2019.05.15-3汽车零部件未约定号:无)公司长期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上汽通用五菱汽车2021.01.01-4气门挺柱未约定同(编号:7889002113)股份有限公司2021.12.31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上汽通用五菱汽车2021.01.01-5气门挺柱未约定同(编号:7289002113)股份有限公司2021.12.31上汽通用五菱汽车
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2021.01.01-6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气门挺柱未约定同(编号:7589002112)2021.12.31分公司
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进气凸轮轴链2021.01.01-7未约定同(编号:7885002107)股份有限公司轮等2021.12.31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上汽通用五菱汽车凸轮轴链轮螺2021.01.01-8未约定同(编号:7285002107)股份有限公司栓等2021.12.312021-2025年售后服务件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凸轮轴链轮螺2021.01.01-9购销合同(编号:未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栓等2025.12.315885002108)
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上汽通用五菱汽车凸轮轴链轮螺2021.01.01-10未约定同(编号:7585002107)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栓等2021.12.310-3-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分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
2021年生产物料购销合进气凸轮轴链2021.01.01-11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未约定同(编号:8685002107)轮等2021.12.31分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2017年-长12零部件采购合同零部件未约定限公司期框架采购合同(编号:2020.06.19-
13 MA-0000002207-CATL-2 宁德时代 磷酸铁锂 未约定
2023.06.1302019V02)框架采购合同(编号:江苏时代新能源科2020.09.25-
14 MA-0000003885-CATL-2 磷酸铁锂 未约定
技有限公司2023.09.24020LY19V03)配套产品采购合同(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发动机相关配2016.04.22-15未约定号:DY-PT-CGHT-122) 公司 套产品 长期4.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施工合同详见下表:
序合同编合同金额建设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时间号号(万元)5万吨新能源锂
FLXNYJ 电池正极材料生富临新能绵阳市安达建设
1 S202101 产厂房建设项目 2353.14 2021.01.27源工程有限公司
18-1(一)标段工程(土建及安装)5万吨新能源锂
FLXNYJ 电池正极材料生富临新能绵阳市安达建设
2 S202101 产厂房建设项目 3575.50 2021.01.27源工程有限公司
18-2(二)标段工程(土建及安装)
FLXNYJ 5 万吨新能源锂富临新能绵阳市安达建设
3 S202101 电池正极材料生 3966.30 2021.01.27源工程有限公司
18-3产厂房建设项目
0-3-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标段工程(土建及安装)富临精工汽车零
XCJS201 四川三江制冷工
4部件基地二期项富临精工2050.002018.12.1881218程有限公司目暖通工程5万吨新能源锂
FLXNYJ 电池正极材料建富临新能四川三江制冷工
5 S202104 设项目冷水系 3168.00 2021.04.06源程有限公司06统、暖通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富临精工汽车零
XCJS201 部件基地项目建 绵阳市安达建设
6富临精工6036.802018.08.2080820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有限公司
(二段标工程)富临精工汽车零
XCJS201 部件基地项目建 绵阳市安达建设
7富临精工3230.002018.08.2180821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有限公司
(一段标工程)5万吨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建
FLXNYJ 设项目 35KV/10富临新能遂宁市江源实业
8 S202104 KV/0.4KV 变电 2925.14 2021.04.21源有限公司21站系统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5.其他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其合并报表子公司)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与银行签订的正在履行的质押合同如下:
序融资金额合同签订出质人质权人合同及编号质物号(万元)日期富临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
15553.082021.01.21精工股份有限5021310003号《质金额合计5553.08万0-3-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绵阳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富临股份有限25021310013号《质6126.00金额合计6126.00万2021.02.22精工公司绵阳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富临股份有限35021310020号《质6702.35金额合计6702.35万2021.03.18精工公司绵阳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富临股份有限未显示日45021310028号《质6794.49金额合计6794.49万精工公司绵阳期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富临股份有限55021310037号《质6616.83金额合计6616.83万2021.05.25精工公司绵阳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招商银行2021年绵字第发行人持有的票据富临股份有限65021310049号《质4805.00金额合计4805.00万2021.07.01精工公司绵阳押合同》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分行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598.56万元,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序号名称余额(万元)款项性质或用途
0-3-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111.20保证金
2株洲天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5.00保证金及押金
3江西宜春京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8.03其他
4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19.60保证金及押金
5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17.59其他
合计271.42-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关联方应收款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按款项性质归集的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款项性质余额(万元)占比
暂收款项182.185.20%
押金质保金924.9526.40%
预提费用2120.2460.52%
其他276.237.88%
合计3503.60100.00%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关联方应付款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生产、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0-3-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2021年9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4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739032248股增加至743382248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39032248元增加至743382248元,因此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0-3-5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和适用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税率
增值税3%、5%、6%、9%、13%城市维护建设税7%
企业所得税15%、20%、25%、26.5%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经核查,2021年1-6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子公司绵阳精工新能源、富临新能源2021年度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
2019年11月28日,发行人取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0-3-5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51001790,有效期三年。
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江西升华
2017年12月28日,江西升华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36001033,有效期三年。
2020年9月14日,江西升华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36000499,有效期三年。
江西升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株洲升华
2019年9月5日,株洲升华取得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43000231,有效期三年。
株洲升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0-3-5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富临普赛行、富临精工电子电器、成都富临精工2021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20%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1月-6月获得的50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项目补贴金额
1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协议项目扶持资金5581354.00
25万吨生产基地土地补助,绿然集团投资协议8106300.00合计13687654.00
(四)纳税情况证明根据发行人及部分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0-3-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税务证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欧洲富临精工的增值税缴纳情况符合现行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真实;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收行政处罚等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根据发行人及部分境内子公司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c.gov.cn)、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sthjt.hunan.gov.cn)、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jiangxi.gov.cn)、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hubei.gov.cn)、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chengdu.gov.cn)、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hbj.suining.gov.cn)、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zhuzhou.gov.cn)、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changsha.gov.cn)、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yichun.gov.cn)、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my.gov.cn)等环保主管机关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经营活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欧洲富临精工出具的《管理声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行政处罚。
0-3-5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及部分境内子公司市场监督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欧洲富临精工出具的《管理声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行政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募集资金的使用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0-3-5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2.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欧洲富临精工出具的《管理声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3.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4.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事项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2.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欧洲富临精工出具的《管理声明》,截至2021年8月2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行政处罚。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洲富临精工不存在行政处罚。
3.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0-3-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0-3-6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孙瑜
___________________王艳
___________________朱文骎年月日
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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