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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9月15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5)合民初字第88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及相关民事起诉状,内容涉及本公司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借款纠纷事项。
根据送达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身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科技")因与皖能集团业务合作,共欠其3357.06万元。2002年12月27日,鼎天科技、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集团")、皖能集团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前述债务转由鼎天集团承担,并由鼎天集团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由于《债务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担保协议未如约签订,三方又于2003年1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2003年3月31日前有关担保协议仍未签订,皖能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债务转让协议》,则债务仍由鼎天科技承担。由于担保协议未按期签订,2004年12月22日,皖能集团已单方面致函解除《债务转让协议》,并要求三被告本公司、鼎天集团、成都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欠款3357.0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64.5555万元和相应诉讼费用。
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88%,对此公司极为重视,立即对该案所涉及事项进行清查,经初步经查证表明:
本案所涉及的巨额借款在公司历年财务报告中并无记载,公司财务部历年会计账目中亦无有关此笔借款的记录。借款事项在公司历次有记载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均无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形成任何决议并予以公告。历年来本公司与皖能集团在业务上并无任何合作。本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有关资料后方知悉该事项。
根据法院送达的有关资料和皖能集团提交的有关证据,2002年12月27日,鼎天科技、皖能集团、鼎天集团三方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确认鼎天科技因业务合作欠皖能集团3357.06万元。但该协议仅有本公司原董事长陈亚平亲名签名,未盖公司印章。2003年1月8日,鼎天科技、皖能集团、鼎天集团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仍仅有本公司原董事长陈亚平亲名签名,未盖公司印章。
该案将于2005年10月26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对该事项正在进一步追查,查清事实,积极应诉,争取尽可能降低公司风险。若以上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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