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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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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1-9-25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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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6证券简称:泛海控股公告编号:2021-159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27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相关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四”)现将有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警示函一
1宋宏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警示函二
张喜芳: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2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警示函三
舒高勇: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3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四)警示函四
陆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
展、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人员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4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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