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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山广和牧业有限公司之股东新疆天山军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石河
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春江先生、李昌胜先生均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或非关联股东的利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二》。
(以下无正文)2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秦明陈建国宋亮2021年9月28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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