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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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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1-9-30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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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2021年9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0564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辉煌科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现就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下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本次解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一)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0年8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9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0年9月7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20年9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向1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63%。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0年9月29日。
(七)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许浩、刘仲彦两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许浩、刘仲彦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回购价格4.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已经公司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上述2名离职人员4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二、关于本次解锁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一)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98.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4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98.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2021年9月29日,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为1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98.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关于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售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具体如下:
解锁期解锁时间可解锁额度上限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锁期4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锁期4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锁期20%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9月28日已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务报告,公司2020年度激励成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业绩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考核目标,以2019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的净利润为9613.68万元,与长率不低于8%。2019年相比增长了43.42%,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理办法》,各批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锁日前,若激励对象办法》,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事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票共计40000股外,公司对本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46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格”者为146名,“不合格”者绩效评定 A B C D E 为 0名,上述 146 名激励对象满解锁比例100%0%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关于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解除限售规定,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外,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6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8.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225%。具体情况如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可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获授限制性股票序号姓名职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数数量(万股)(万股)量(万股)
副总经理、1杜旭升401624董事会秘书2张奕敏副总经理4016243郭治国副总经理4016244侯菊艳财务总监2081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与骨
5干技术(业务)人员(共856342.40513.60142人)
合计共146人996398.40597.60
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许浩、刘仲彦两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了许浩、刘仲彦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截至2021年9月2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公司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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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_________________姚程晨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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