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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22号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70902631股新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拓日新能的委托,担任拓日新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拓日新能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人
中信证券指定兰天、宋怡然二人作为拓日新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Topraysolar Co.Ltd.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236342104元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 座)栋—座 8层802-804号房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拓日新能股票代码:002218法定代表人:陈五奎董事会秘书:龚艳平联系电话:0755-29680031互联网网址:www.topraysolar.com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太阳能辅材;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运维及相关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理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2(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2021年6月30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2018年12月31项目日日日日
流动资产267332.86240908.05225626.72221947.20
资产总计649524.98651570.88627301.82633274.61
流动负债201285.52228791.65236205.48250792.51
负债合计324175.48342192.99331165.99344947.42
所有者权益325349.51309377.89296135.83288327.19归属母公司股东
325349.51309377.89296135.83288327.19的权益
注: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73349.26136053.35105389.19112074.46
营业利润16188.0215329.888011.208513.09
利润总额16206.6419326.787797.898096.82
净利润15548.9716574.597794.238891.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48.9716574.597794.238891.24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77.8810097.405888.397531.6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6987.7239422.8832716.866792.29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7675.62-19965.94-17560.07-38602.82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17612.06-15761.55-12657.0921773.3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16841.693533.212581.33-9826.58加额
2、主要财务指标项目2021.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流动比率1.331.050.960.89
速动比率1.130.900.820.75
3资产负债率(%)49.9152.5252.7954.4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0.581.251.061.35
存货周转率(次)1.232.782.212.09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632.502.402.33
(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548.9716574.597794.238891.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1577.8810097.405888.397531.63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60.320.260.05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40.030.02-0.08以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4.905.472.673.11润计算加权平均净以扣除非经常性资产收益率损益后归属于公
3.653.332.022.64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0.130.130.060.07润计算基本每股收以扣除非经常性益(元)损益后归属于公
0.090.080.050.06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0.130.130.060.07润计算稀释每股收以扣除非经常性益(元)损益后归属于公
0.090.080.050.06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五、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二)股票面值
本次上市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采取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021年9月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46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66元/股。
(五)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76678445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8.7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5936226.48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71394.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892377.46元。
(七)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5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66元/股,发行股数176678445股,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98.7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位,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锁定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1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30035430000003.6418
2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5335689199999999.746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一
326501766149999995.56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2014114399999.246
5陈传兴1289752672999997.166
6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60070659999995.966
7郭伟松1042402858999998.486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01060050999996.006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
9741873341990028.786盐智选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般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
10706890440009996.646选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11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540636030599997.606产品
JPMORGAN CHASE BANK
12530035329999997.986
NATIONAL ASSOCIATION
13陈乐全530035329999997.98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
14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530035329999997.986产品
15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0035329999997.98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16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530035329999997.986型投资账户
合计176678445999999998.70-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6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证券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7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精神,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源的制度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时督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的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事项,并发表意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约8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定的其他工作,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保荐代表人:兰天、宋怡然协办人:赖森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84865023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9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
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兰天宋怡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9日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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