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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4号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2月,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00000 万元用于“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资金到账日为2019年3月1日。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其中 50000 万元资金用途变更为“N 型双面高效电池配套 2GW 组件项目”(以下简称“2GW 项目”)和“高效电池关键技术研发项目”。2020年6月5日,你公司以10062.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2GW 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4日,你公司将相关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金额共计20000万元,你公司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并于4月30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你公司多次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除2020年8月26日赎回1840万元基金产品及对应盈利143.52万元外,其他赎回申请均未成功,期间部分产品净值已触及止损线。你公1司未结合产品的净值变化及赎回进展及时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理财产品于2020年底发生重大亏损,并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2.8条和《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8.4.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9月29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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