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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1-13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年5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员工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3、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拟授予权益的2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根据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28名调整为494名,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351人调整为33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60人;(2)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数由5383.20万份调整为5211.77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5073.04万份调整为4901.61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不做调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3300.44万份调整为3260.77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1772.60万股调整为1640.8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维信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权日、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维信诺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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