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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姚新义,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军,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徐燕高,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
损3.6亿元至4.5亿元。2月27日,盾安环境披露《业绩快报》,预—1—计净利润为-3.74亿元。4月1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9.67亿元。盾安环境4月23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99亿元。盾安环境《2020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差异巨大,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盾安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12条的规定。
盾安环境董事长姚新义、总裁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2条的规定,对盾安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裁
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2—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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