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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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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9-29 00:00:00 浏览:  5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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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公告编号:2021-085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8月21日
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2021年1月3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根据符冠华、王军华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符冠华、王军华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之相关约定,在满足前述相关协议及《确认函》所述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7500万股、51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时间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2021年1月22日),止于珠江实业集团不再是公司
第一大股东之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述股票尚处于弃权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701881192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57588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6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697458420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57145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7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422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41812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71852320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3004%;
反对402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8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3645%;反对4028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3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大鹏先生、王军华先生、朱晓宁先生、郑洪伟先生、吴翔先生、黄青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李大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李大鹏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9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2选举王军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王军华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2.03选举朱晓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朱晓宁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4选举郑洪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郑洪伟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5选举吴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吴翔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6选举黄青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黄青琴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汉玉女士、杨雄先生、沙辉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3.01选举张汉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张汉玉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02选举杨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杨雄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03选举沙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沙辉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成春先生、钟小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胡成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胡成春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4.02选举钟小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钟小萍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律师名称:雷丹丹律师、徐雪桦律师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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