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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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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白菜儿 发表于 2021-9-30 00:00:00 浏览:  5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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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和《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对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类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2571万股限制性股票。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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