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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5号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交易事项后续进展
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孙公司兴科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 TWC ON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WC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 2.25 亿元价格向 TWC 公司出售 EASY GOINC 6.13%的股份,交易对价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38%,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1年内。截至2018年12月12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双方均未履行协议约定,该股权转让事项事实上已终止,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终止的情况,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6月,你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补偿义务人陈智勇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股份及现金,涉诉金额为1.4亿元,占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交你公司代理律师,但你公司直至2019年7月11日才披露诉讼受理有关情况。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1你公司2020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筹划终止该发行事项均未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0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信息,2020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和2019年年度报告事项中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时间登记有误,以及未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字盖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第11.1.1条的规定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2.2条、第5.2.3条、第5.2.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9月30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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