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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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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1-10-11 00:00:00 浏览:  4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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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孚时尚”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法律法规),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仅就与华孚时尚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取得本次发行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2020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
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调整发行预案,更新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相关财务数据并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2021年7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
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0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华孚时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
2020年10月21日,华孚时尚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2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3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华泰联合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与华泰联合于2021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113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2021年8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6名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4名)、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71名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26日)后至申购日(2021年 9月 9日)9:00前,UBS AG、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松、陈蓓文、阮荣光、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经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申购报价情况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1年9月9日9:00-12:00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20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4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足额缴是否有序号申购对象(元/股)(万元)纳保证金效申购
1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4.266000是是
5.6010000
2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5.0010000是是
4.1810000
3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183500是是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44.265000是是限合伙)
4.2842005陈蓓文是是
4.184300
6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23500是是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华7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4.366000不适用是金”)
4.484000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是
4.265000
4.303500
9郭伟松4.263900是是
4.164000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社保4.409600不适用是基金、公募基金)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08800是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其管理4.35350012是是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4.163600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33500是是
4.438300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78800是是
4.17128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其4.20350015管理的“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4.183500是是金”)4.163500
4.203500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164.183500是是“宁聚量化稳盈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63500
4.963500
17 UBS AG 是 是
4.355100
4.283500
18阮荣光4.234000是是
4.1950001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4.263500不适用是5资产管理计划)4.163500
4.30400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204.225400不适用是资产管理计划)
4.167900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16元/股,申购价格在4.16元/股以上(含4.16元/股)的询价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根据上述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20名,发行价格为4.16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742788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0999953.6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价格、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获配价格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锁定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发行对象号(元/股)(股)(元)(月)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
14.161442307659999996.166公司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
24.162403846199999997.766公司
3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16841346134999997.766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
44.161201923049999996.806企业(有限合伙)
5陈蓓文4.161033653842999998.086
6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6841346134999997.76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74.161442307659999996.166的“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6证券投资基金”)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61201923049999996.806
9郭伟松4.16961538439999997.446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10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计4.162307692395999999.686划、社保基金、公募基金)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62115384687999999.36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12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4.16865384635999999.366私募基金”)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6841346134999997.766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630769230127999996.806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15伙)(代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44.16841346134999997.76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16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6期私募证4.16841346134999997.766券投资基金”)
17 UBS AG 4.16 12259615 50999998.40 6
18阮荣光4.161201923049999996.80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194.16841346134999997.766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204.161899038478999997.446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2742788351140999953.60-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及《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认股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636号《验证报告》,截至2021年9月13日17:00止,华泰联合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20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华孚时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1140999953.60 元(大写:拾壹亿肆7仟零玖拾玖万玖千玖佰伍拾叁元陆角),其中2021年9月9日12:00前划付认购保证金人民币800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根据大华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63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9月14日16时止,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140999953.60元(大写:拾壹亿肆仟零玖拾玖万玖仟玖佰伍拾叁元陆角),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624568.82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贰万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捌角贰分),华孚时尚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375384.78元(大写:拾壹亿贰仟陆佰叁拾柒万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柒角捌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4278835.00元(大写:贰亿柒仟肆佰贰拾柒万捌仟捌佰叁拾伍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52096549.78元(大写:捌亿伍仟贰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玖元柒角捌分)。
经核查,本所认为,《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20名,该等认购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6名认购对象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作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基金产品及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8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等基金产品、企业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及/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泰基金-德林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基金-德林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安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湖北省(拾号)职业年金计划-民生银行”、“贵州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浙江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农业银行”、“云南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工行”、“国泰金色年华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其中,“国泰基金-德林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基金-德林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安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其余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20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0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3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1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9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股债平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前述资产管理计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9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安吉1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兴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诚鑫21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硕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润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开源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瑞坤申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3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5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6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7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盈泰定增量化对冲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9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江苏信托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证大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盈风1号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其中,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其余产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
6、UBS AG10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7、其他9名认购对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蓓文、郭伟松、阮荣光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华孚时尚出具的说明、最终认购方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
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审议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林青松
______________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王玲年月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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