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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6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1-087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诉讼涉案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18889.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27日违约金计1416.6825万元,2021年9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8889.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就公司与吴劼等的中艺公司应收款
差额补偿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雄1原告二: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 9号 25幢 A座 2楼 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挺被告一:吴劼被告二:双兴棋被告三:杭州立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九号 A04幢 5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江波被告四:王森被告五:盛国祥被告六:吕勤被告七:黄斌
(二)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18889.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27日违约金计1416.6825万元,2021年9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8889.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2、被告对上述所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一与被告及信达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等七案外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一通过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被告及七案外人收购其持有
的原告二100%股权,其中被告转让的股权比例分别为吴劼32.41%、双兴棋21.44%、杭州立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6%、王森3.06%、盛国祥1.36%、吕勤1.01%、黄斌0.27%。原告二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24200万元,其中通过以32元/股的价格发行29109375股股份(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购买原告二75%股权,通过支付现金31050万元购买原告二25%股权。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一与被告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6.1条约定,被告承诺并保证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原告二截至2017年12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应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内(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收回,被告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原告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净额一定比例向原告一缴纳相应保
证金:应收账款净额中1-2年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5%,2-3年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10%,3年及3年以上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50%,保证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被告选择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等额现金缴纳至原告一指定账户,如被告选择质押本次获得股票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质押给原告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6.3条约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账款总额的回收额未达到90%的,被告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告二2020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向原告二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其中,被告优先以上述现金保证金进行补偿,现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由被告另行以现金履行完毕补偿义务;若被告以质押原告一股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在被告以现金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原告一解除被告的股票质押。《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九条约定,如被告在利润补偿期间,发生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应按照未补偿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任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协议生效后,原告一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二100%股权也于2016年2月19日过户至原告一名下。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8]2309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二账面应收款中应收公司合并范围外余额为580051220.64元。按约被告应在10内缴纳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保证金缴纳义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二上述应收账款回收金额合计39116.02万元,回收比例为67.44%,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回款金额合计18889.10万元。2021年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原告二2020年度审计报告,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现金向原告二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
金额之间的差额18889.10万元,但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被告尚未履行该补偿义务。
3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涉案金额诉讼(仲裁)诉讼(仲裁)审理结果诉讼(仲裁)判
本情况(万元)进展及影响决执行情况公司作为被告
未达到重大诉部分在审理部分在审理中,部分已部分在审理中,讼(仲裁)披露4591.07中,部分已结案。本诉讼事项汇总部分已结案执标准的事项汇结案。对公司无重大影响。行。
总公司作为原告
未达到重大诉部分在审理部分在审理中,部分已部分在审理中,讼(仲裁)披露280.57中,部分已结案。本诉讼事项汇总部分已结案执标准的事项汇结案。对公司无重大影响。行。
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受理案件通知书》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1日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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