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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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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cat 发表于 2021-10-12 00:00:00 浏览:  5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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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邮编:350001传真:86-591-87530756法律意见书地址 ADD: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邮政编码 P.C:350004电话 TEL:0591-87563807 87563808 87563809 传真 FAX:0591-87530756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顾字第105-2号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子华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210645745)及陈崇德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510210260)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年9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0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全体董事推举董事姚江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股份482142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47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1年9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418286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84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418286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8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3人,代表股份900429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317%。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316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817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1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补选洪冬青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316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817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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