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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议案》、《关于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2、我们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之签署页)2(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勇郭龙伟2021年10月11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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