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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9证券简称:黔源电力公告编号:2021-055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1362034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9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6405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39798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3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19258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00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9258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1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冠先生、程亭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5274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69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22%。
王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程亭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52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866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19%。
程亭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203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8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吉亦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为86405043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4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4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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