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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5601-5602单元
GUANTAO LAW FIRM 邮编:518048Tel:8675525980899 Fax:8675525980259 Unit 5601-5602 56/Floor Tower 1 Excellenet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Century Center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ttp://www.guantao.com henzhen 518048 P.R.China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759号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华控赛格于2021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北京·上海·西安·成都·大连·深圳·济南·厦门·香港·天津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HongKong· Tianjin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与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刊登,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5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层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孙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558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5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433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4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202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7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
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晋建国际商业保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18896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88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晋建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18896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88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18896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88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白平彦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494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8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刘建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494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38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458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02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1%;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8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控赛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蔡唯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2021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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