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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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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10-12 00:00:00 浏览:  5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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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卫文,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316号二楼,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经查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12月,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卫文、聚宝行持有的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83.6%的股权(对价总额为175560万元)。吴卫文、聚宝行承诺江南集成2017年、2018年、2019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1—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8.23亿元。
江南集成前述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138648.66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吴卫文、聚宝行需补偿155960万元(前述交易对价扣除尚未支付的对价19600万元后),其中,吴卫文应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53299101股(对应金额41520万元)、现金补偿80000万元;聚宝行应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
44210526股(对应金额34440万元)。截至目前,吴卫文、聚宝行尚未进行业绩补偿。
吴卫文、聚宝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吴卫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陆重工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2—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12日
—3——4—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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