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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农发展: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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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农发展: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1-10-16 00:00:00 浏览:  6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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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中山大厦 A座 25层 邮政编码:350003电话:(86591)88065558传真:(86591)88068008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2019170-07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农发展)与福建至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圣农发展的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圣农发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次回购注销)之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圣农发展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2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圣农发展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
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圣农发展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圣农发展作出的如下保证: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圣农发展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圣农发展在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
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圣农发展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农发展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3简称指特定含义
公司、圣农发展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激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
本次回购、本次回购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指注销制性股票《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属子激励对象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限制性股票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回购价格指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限售期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解除限售条件指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
元、万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指中国境内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4简称指特定含义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所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正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将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此外,因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1,故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亦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1注:傅光明、傅芬芳是父女关系;周红是傅光明之妹傅小英的配偶,亦是傅芬芳的姑父。
5形。
3.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将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拟实施2019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3.57元/股调整为12.07元/股;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1054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5人变更为234人,公司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915900股变更为4904846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2020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04846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12.07元/股。2020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原定激励对象杨立峰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傅延锋、郭明磊和刘世乾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5851股,公司最终向230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4818995股。
65.2020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生龙、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4281
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生龙、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4281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生龙、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4281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20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披露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4281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的7174281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0月13日办理完成注销;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44299512股减少至1244125231股。
9.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2020年11月30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8716股,授予价格为13.30元/股。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原定激励对象刘涛、高海河和王帅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2030股,公司最终向29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376686股。
10.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96167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8性股票合计96167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3.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2020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6167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21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披露其已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6167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的96167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2月26日办理完成注销;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44501917股减少至1244405750股。
14.2021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除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彭伟峰涉及的11054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外,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53661股限制性股票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1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除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彭伟峰涉及的11054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外,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453661股9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16.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世峰、黄国强、饶学友、朱春宁、肖龄龄、徐小兵、朱翠萍、彭伟峰、祝贺、邱荣华、张召华、陈驹昌、贾青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汪尧春、王博华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32354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10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12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时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2021年1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月20日,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代为派发现金红利的发放日为2021年1月20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涉及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完毕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根据公司1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
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官世峰、黄国强、饶学友、朱春宁、肖龄龄、徐小兵、朱翠萍、彭伟峰、祝贺、邱荣华、张召华、陈驹昌、贾青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汪尧春、王博华两人因个人原因均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上述十五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2354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2.《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限制12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24440575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4471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6%;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32354股后,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1243973396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4039218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13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涛年月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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