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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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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10-16 00:00:00 浏览:  6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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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天奈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奈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天奈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奈科技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奈科技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法律意见书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于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3-法律意见书《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4-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488号)(以下简称《2020年度审计报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
司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达成情况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确认未发生前述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法律意见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述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公司确认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任职期限要求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公司2020年业绩:
(1)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A,即“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10%”1、营业收入:根据《2020
(2)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即“海外品牌客户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销售收入较2019年增长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194.64
(3)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即“第三代产品销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售收入较2019年增长20%”22.13%;
公司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a,实际海外品牌客 2、海外品牌客户销售收入:
户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b,实际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公司 2020 年海外品牌客户销c,则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的公式为: 售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X=(40%×a/A+30%×b/B+30%×c/C)×100。 409.40%;
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对应的归属比例(M)如下表所 3、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入:公示:司2020年第三代产品销售收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入较 2019 年增长 118.10%。
X≥100 分 100% 对应公司层面业绩得分
X 大于 100 分,因此,公司90 分≤X<100 分 90%
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80 分≤X<90 分 80%
70 分≤X<80 分 70%
X 小于 70 分 0
-6-法律意见书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本期拟归属的101名激励对
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象的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评价结果果:
(P)95人的考核评价结果均
A
100% 为 B 及以上,对应本期个人B 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C 70% 6 人的考核评价结果为
D 0% C,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7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三)归属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0年10月16日2、归属人数:101人3、归属数量:371070股4、归属价格(调整后):15.93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的限制可归属数量已获授的限制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
(股)性股票数量的
(股)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TAO 董事长、总经理、加拿大950002850030.00%
ZHENG 核心技术人员
-7-法律意见书
严燕中国董事、副总经理770002310030.00%董事、董事会秘蔡永略中国书、副总经理及财550001650030.00%务负责人
MEIJIE 副总经理、核心技加拿大550001650030.00%
ZHANG 术人员
叶亚文中国副总经理850002550030.00%
岳帮贤中国工程技术高级总监690002070030.00%
OU MAO 美国 研发高级总监 22000 6600 30.00%
魏兆杰中国研发总监22000660030.00%
谢宝东中国研发经理22000660030.00%
郭卫星中国碳管工程高级经理22000660030.00%中国台
蔡韋政研发经理20000420021.00%湾中国台
蔡宗岩高级研发工程师8000168021.00%湾中国台
林暐國研发经理5000150030.00%湾小计(共13人)55700016458029.55%
二、其他激励对象(共88人)
核心管理骨干(共计52人)45500013605029.90%
核心技术骨干(共计28人)1520004461029.35%
核心业务骨干(共计8人)870002583029.69%合计(共101人)125100037107029.66%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鉴于公司2020年-8-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2、激励对象孙敏女士因被选举担任公司监事会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3、6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未达到 B 级以上,其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以上情形公司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23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将于2021年10月1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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