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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二零二一年十月1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范渊张小孟吴卓群姜有为陈英杰袁明坤辛金国朱伟军赵新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34567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冯旭杭郑赳王欣
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黄进楼晶戴永远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8目录
目录....................................................9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11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11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11
(四)股份登记情况............................................12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13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18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18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18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20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20
(五)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20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21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1
(二)发行人律师.............................................22
(三)审计机构..............................................22
(四)验资机构..............................................22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23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23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2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2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24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24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24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25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25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25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25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26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6
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2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29
发行人律师声明..............................................30
审计机构声明...............................................31
验资机构声明...............................................32
第五节备查文件..............................................34
一、备查文件目录.............................................34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34
9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指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安恒信息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指对象发行的行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指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指《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9月10定价基准日指日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董事会指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指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
公司律师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10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2021年1月11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1年5月21日,发行人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2021年8月24日,发行人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J.P.MorganSecurities plc、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葛卫东以及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共计5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5日向上述5家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1年9月17日17时止,上述5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1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1年9月1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11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321626.33元。
2021年9月27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4.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321626.33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1122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1306903436.68元。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及印花税合计22305918.65元,明细如下(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序号发行费用内容不含增值税金额(元)
1承销保荐费17893177.10
2律师费1886792.45
3会计师费1490566.03
4信息披露费用707547.18
5印花税327835.89
合计22305918.65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五)限售期安排
12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J.P.Morgan Securities plc、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葛卫东以及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共计5家获配投资者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均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于安恒信息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相应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认购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上述限售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1227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5、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13(2021年9月1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59.39元/股。
本次发行共有12家投资者提交《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100.00%。
6、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7日向上交所报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78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1年9月9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1年9月14日9点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共计5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及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83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名;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6家;其他机构20家;
个人投资者4位。
上述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14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询价申购情况
2021年9月14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2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3家公募基金公司和5家 QFII 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 4 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投资者类型申购价格
序号特定对象名称申购总额(元)
(元)
1 巴克莱银行 Barclays Bank PLC QFII 319.44 300000000.00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259.50300241500.00
3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QFII 330.51 300000000.00
310.00800000000.00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
293.571333321700.00
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302.58300000000.00
6 UBS AG QFII 306.00 432000000.00
7葛卫东个人325.00300000000.00
288.88311065680.00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276.99312065680.00
269.99322065680.00
331.00300000000.00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299.00310000000.00
330.11399994287.00
建峖实业投资 Janchor
10 QFII 301.11 499993155.00
Partners Limited
285.11700002072.00
1511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QFII 303.00 300000000.00
324.23500000000.0012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
259.39500000000.00
(3)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324.23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4112271股,募集资金总额1333321626.33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16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133332.17万元(含133332.17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5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认购金额(元)号(月)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925269.00299999967.87
2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6
925269.00299999967.87
Janchor Partners Limited36(建峖实业投资)1233674.00399994121.024葛卫东6
925269.00299999967.875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6
102790.0033327601.70合计
4112271.001333321626.33
(4)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 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 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 类)等 5 个类16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安恒信息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序级与风险承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号受能力是否匹配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2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3 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4 葛卫东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 是
5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经核查,上述5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5)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5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6)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17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5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2021年9月17日17: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规模为4112271股,募集资金总额1333321626.33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16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133332.17万元(含133332.17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5家,不超过35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756694797元人民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获配数量:925269股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182. 公司名称:J.P.Morgan Securities plc企业类型:QFII注册资本:USD 17546050000住所:英国伦敦金丝雀码头银行街 25 号,E14 5JP境外机构编号:QF2016EUS309法定代表人:CHARLES CHIANG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925269股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3. 公司名称: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企业类型:QFII注册资本:港币9500100住所:Flat/RM 1608 One Exchange Square Central HK境外机构编号:F2021HKF019法定代表人:何志安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1233674股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4.姓名:葛卫东身份证号码:52010319690227XXX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获配数量:925269股19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5.公司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注册资本:5000000000元人民币住所: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原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从事科技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02790股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泰君安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
2021年8月20日,安恒信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对象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
20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投资金额 5 亿元。除此之外,目前无其他交易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也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葛卫东和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以及 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峖实业投资)为合
格境外投资者,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青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保荐代表人:杨佳佳、水耀东项目协办人:陈泽森联系电话:021-38677289联系传真:021-38670784
21(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负责人:颜华荣签字律师:徐旭青、刘莹联系电话:0571-85775888联系传真:0571-85775643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签字会计师:魏琴、陈瑜联系电话:0571-86942998联系传真:0571-85800465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签字会计师:魏琴、陈瑜联系电话:0571-86942998联系传真:0571-85800465
22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
(%)股份数量
范渊境内自然人1001836213.5210018362
阿里创投境内非国有法人800833710.81-
宁波安恒境内非国有法人50000006.755000000
嘉兴安恒境内非国有法人49999906.754999990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万家行
业优选混合型证其他36296004.90-券投资基金(LOF)
高华-汇丰-
GOLDMAN 境外法人 3158574 4.26 -
SACHS&CO.LLC
MERRILL LYNCH
境外法人24170963.26-
INTERNATIONAL
葛卫东境内自然人18355032.48-
JPMORGAN
CHASE BANK
境外法人14324231.93-
NATIONAL
ASSOCIATION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夏上
证科创板50成份其他11235371.5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4162342256.1820018352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23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1范渊1001836212.8110018362
2阿里创投800833710.24-
3宁波安恒50000006.395000000
4嘉兴安恒49999906.39499999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36296004.64-
投资基金(LOF)
高华-汇丰-GOLDMAN
631585744.04-
SACHS&CO.LLC
7葛卫东27607723.53925269
MERRILL LYNCH
824170963.09-
INTERNATIONAL
JPMORGAN CHASE
9 BANK NATIONAL 1432423 1.83 -
ASSOCIATIONJanchor Partners Limited(建1012336741.581233674峖实业投资)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4112271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本次发行发行后股份类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242576130.27%41122712653803233.94%
无限售条件股份5164831469.73%05164831466.06%
股份总数74074075100.00%411227178186346100.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24(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所处行业仍为网络信息安全行业,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公司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25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本次发行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及验资等过程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为:
安恒信息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26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向上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7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
2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陈泽森
保荐代表人:
杨佳佳水耀东
法定代表人:
贺青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9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徐旭青刘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华荣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年月日30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魏琴陈瑜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31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魏琴陈瑜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32(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3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1号《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2 号《验资报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电话:0571-28898076传真:0571-28898076联系人:江姝婧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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