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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窦文扬女士的个人履历,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窦文扬女士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且被聘任人的有关资料已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已通过了董事会秘书资格审查,我们认为窦文扬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并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窦文扬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雁影徐立云孔德周202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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