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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投资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1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0)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
件类型、身份证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等。
3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关联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
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4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分拆上
市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5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6附件一: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
证券代码:300357证券简称:我武生物内幕信息事项:
序姓国证证知与上所职关亲属亲属关知悉知悉知悉内幕内幕登记登股东联系通讯所属号名籍件件情市公在务系关系系人证内幕内幕内幕信息信息时间记代码手机地址单位
类号日司关单/岗类人姓件号码信息信息信息内容所处人类别型码期系位位型名时间地点方式阶段
7附件二: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300357证券简称:我武生物重大事项(简述):
进展阶段参与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筹划决策时间筹划决策方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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