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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2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3披露。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5(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办
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前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数额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披露数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
8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的认定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9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10(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
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
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应参照公司重
11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投资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
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
12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三条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变动事宜,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其他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相关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四)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节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14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投资部和档案室负责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和档案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6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十九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章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7第七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所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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