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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华嵘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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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华嵘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3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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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披露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公司内部确定后,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
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订编制计划;
(二)相关职能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
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
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自行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方的工作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重大事项信息;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确保董事会办公室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和相关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第六十条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
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七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六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及登记管理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
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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