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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5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0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202.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独立董事:江曙晖陈诺夫刘晓军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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