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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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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10-29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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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05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10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4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6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8
第二节正文................................................1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0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30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33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4
七、发行人的业务.............................................3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5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6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10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108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11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1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7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19
二十一、结论..............................................119
第三节签署页..............................................120
4-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高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青岛指测股份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治高测指长治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高测指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壶关高测指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乐山高测指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高测指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本所律师指
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兴华会计师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2019年度审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第指计报告》030358号”《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第指告》030108号”《审计报告》《2020年年度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指告》告》《2021年半年度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指告》告》
保荐机构、保荐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主承销商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注册管理办法》指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执业规则》指行)》
4-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
报告期指月份
最近三年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4-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成立的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
4-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年3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也相应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如下:
张兰田律师,本所律师、合伙人,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注册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科委特聘创业导师,曾任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宁波精达(603088)、克来机电
(603960)、永琪车业独立董事,主要执业领域是企业上市(IPO)、重组并购、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股权激励、税务筹划,执业记录良好,曾参与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等项目。
夏青律师,本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是企业上市(IPO)、重组并购、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和股权激励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记录良好,曾参与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项目。
4-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孙维平律师,本所律师,同济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主要执业领域是企业上市(IPO)、重组并购、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和股权激励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记录良好,曾参与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等项目。
洪思雨律师,本所律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企业上市(IPO)、私募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企业股权激励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执业记录良好,曾参与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项目。
本次签字的四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051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邮政编码:200041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是在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后正式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工作中的。本所律师自2021年7月起驻场工作,围绕本次发行所涉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阅读发行人的公开资料,并根据该等资料编制尽职调查计划和查验计划,选定重点查验的事项。
(二)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核验工作的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所
提供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和真实,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逐一进行查验;根据查验情况,更新调查清单,直至取得全部所需要的资料。
(三)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面谈,了解公司规范
4-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运作情况,并特别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四)要求发行人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有无违法行为、规范关联交易、有无重大诉讼、
仲裁等方面出具承诺函,并进行查验。
(五)就发行人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处罚的情形,分别向工
商、环保及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就发行人是否违反工商、环保及税务方面的法
律、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部门就该等问题出具的证明;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方的确认,并进行查验。
(六)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本
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
的独立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商讨。
本所律师根据《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查询、函证等方式进行了独
立、客观、公正的查验,以确保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完整。凡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提及的文件,本所律师均以适当方式进行了查验,对于该等文件不再逐一列示。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
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作底稿。
4-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小组进行讨论审核,内核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时间逾90个工作日。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4-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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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
2.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1年8月9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此外,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细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青
4-1-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此次细化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含4.9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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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4-1-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本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4-1-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4-1-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4-1-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4-1-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6.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4-1-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4-1-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亿元(含4.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万元)
1 乐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 17945.94 15500.00
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
238609.4333500.00

合计56555.3749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9.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20.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授权
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具体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4-1-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债券利率、约定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
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的情况下,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4-1-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9.除第4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
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该项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
发行人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
5.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状态进行查询。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4-1-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15年7月1日由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按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9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的《营业执照》。
202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1360号”《关于同意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0年8月6日,上交所进行了“上证公告(股票)[2020]110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告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高测股份”,证券代码为“688556”。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持续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9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未出现:(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
为“高测股份”,证券代码为“68855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未出现触及《上
4-1-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
2.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结构图;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
7.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30045号);
8.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1)第030059号);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
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
4-1-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3.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1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15.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上 交 所(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所(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及其他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对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网络核查。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发行
人2018年度至2020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53.31万元、
3202.11万元和5886.39万元,平均净利润为4813.94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49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一般票面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1-2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
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3.59%、72.77%、48.71%和58.92%。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04498.264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90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2018年、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份,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81.75万元、1530.07万元、381.89万元和4676.59万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及《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根据《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
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债条件,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4-1-2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
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
人的说明,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
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3.59%、72.77%、48.71%和58.92%。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04498.264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90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份,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181.75万元、1530.07万元、381.89万元和4676.59万元。因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并
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
4-1-2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
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如下情形: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分析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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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乐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可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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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
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
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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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发行方案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
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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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5.发行人的业务资质证照;
6.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7.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及其基本证照文件;
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主要租赁合同;
9.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
10.发行人银行开户许可证;
1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制造环节,下游客户主要为光伏硅材料制造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对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结构完整,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商标等,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其股东合用的情形,发行人资产权属关系明确且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人员独立
4-1-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控制企业,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情形;该等人员均在
发行人领取薪酬,不存在该等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或领薪的情况;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场所,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独立运作,不存在机构混同、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等相关机构的设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独立完整的资产、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组织机构及独立于股东单位的员工队伍;制定了
4-1-3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保障其规范运行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明细表;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前十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6185.14万股,其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总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质押/冻结总数序号股东名称
(股)(%)(股)(股)
1张顼4148595025.63414859500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潍
2坊善美股权投资基158253009.78158253000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知灼创业投资
383810005.1883810000
有限公司青岛火山投资合伙
482654005.1182654000企业(有限合伙)
4-1-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质押/冻结总数序号股东名称
(股)(%)(股)(股)
5王东雪50082853.0950082850
6尚华49028853.0349028850
7胡振宇49028853.0349028850
8金永焕42367402.6242367400
9赵焕荣37714502.3337714500
青岛华资达信创业
1034000002.1034000000
投资有限公司
注:·根据发行人公告,截至2021年8月27日,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减持后持有发行人8092500股,占发行总股本4.999957%,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8月,青岛火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21年9月2日,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后持有发行人8092500股,占发行总股本4.999957%,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9月,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上海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张顼直接持有发行人414859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5.63%,虽然张顼的持股比例不足发行人的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两年张顼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且于2020年9月30日前,持续兼任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董事的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顼。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1-3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状态进行查询。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由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发行人设立合法有效。
(二)2020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1360号”《关于同意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0年8月6日,上交所进行了“上证公告(股票)[2020]110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告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高测股份”,证券代码为“68855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12138.85万股增加至16185.14万股。
(三)上市后股本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核查,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变动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4-1-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演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证照;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4.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
发行人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
6.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对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进行查询;
7.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年1-
6月财务报表》;
8.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模具、切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
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持证人证照名称编号/批准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2015年7月
发行人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3702964006大港海关
14日

2019年11月
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03004333/
25日
913702140773882021年1月6青岛市生态环
城阳分公司排污许可证
381X001P 日 境局城阳分局
91140411MAOH 2018 年 10 月 长治市环境保
长治高测排污许可证
A7GD41001P 23 日 护局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子公司洛阳高测已办理排污登记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乐山高测正在申领排污许可证,预计将于2021年11月取得相关资质。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制造环节,下游客户主要为光伏硅材料制造企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的经营业务及拟投资项目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4-1-3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人民币60624.28万元、71355.02万元、74499.49万元和59440.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9.93%、99.90%、99.85%和99.78%。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明细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营业执照、最新的章
程或合伙协议、2020年度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
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议案及其他会
议文件;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进行的网络核查。
4-1-3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8.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单体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视频访谈记录;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
10.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存在以下关联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顼直接持有发行人414859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5.63%,虽然张顼的持股比例不足发行人的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两年张顼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且于2020年9月30日前,持续兼任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董事的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顼。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曾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1年6月30日,张顼系唯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如下表所示:
4-1-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潍坊善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直接持有发行人9.78%股权企业(有限合伙)
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直接持有潍坊善美99.3827%份额,间接持有
2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9.7196%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西安善美启程投资基金合伙企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业(有限合伙)99.9996%份额,直接持有西安
3
公司善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8%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9.7196%股份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直接持有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督管理委员会10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9.7196%股份
5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5.18%股权青岛火山投资合伙企业(有
6直接持有发行人5.11%股权限合伙)
注:·根据发行人公告,截至2021年8月27日,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减持后持有发行人8092500股,占发行总股本4.999957%,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8月,青岛火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21年9月2日,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减持后持有发行人8092500股,占发行总股本4.999957%,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1年9月,江苏盐城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上海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4.上述第1-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前述人员(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张顼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并
1青岛西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的企

2青岛华通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公司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
3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人的企业
4商丘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王目亚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并
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的企
5河南传正红色文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6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臧强直接控制并任监事的企业
公司董事臧强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执行
7云途商务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4-1-4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天津晟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董事臧强直接持股70%并担任执行事务
8
伙)合伙人
董事臧强直接持股50%,通过天津晟和
9红线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股35%,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董事臧强通过持股红线资本管理(深
10北京华晟国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圳)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0%的企业兰考善美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11董事臧强间接控制的企业业(有限合伙)
12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臧强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赵春旭的家庭成员直接控
13青岛奇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制并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4青岛泰省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于文波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15崂山区闻博道信息咨询服务部公司监事于文波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历史上直接、间接控制的,或上述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历史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也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青岛振华工业软件技术有
实际控制人张顼曾持有48%股份并担任监事;
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
1曾任董事的尚华曾持有11%股权;曾任监事的
经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
张洪国曾持有11%股权的企业。
服务局准予注销)商丘中青文化传媒有限公
2董事王目亚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
司(2020年8月注销)
晟和财富(北京)投资管董事臧强报告期内曾持股50.%并担任监事的企3理有限公司(2020.11注业销)
董事臧强报告期内直接持股30%,通过天津晟浙江汉雍资产管理有限公
4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司(2020年8月注销)
35%,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
潍坊祥天动力股权投资基报告期内,董事臧强持股50%并担任监事的红
5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
(2021.3注销)伙人的企业
潍坊玖兆红线一号股权投报告期内,董事臧强持股50%并担任监事的红
6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2021.03.15注销)伙人的企业
4-1-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岛惠康医疗设备有限公
7曾任董事的尚华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
司青岛华资达信创业投资有
8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
9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青岛华资达信股权投资管
10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理有限公司
11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青岛龙睿建筑工程有限公董事赵春旭亲属王吉欣报告期内曾持股50%,
12
司(2019.05注销)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
13监事于文波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
14(HK) 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王传铸间接控制并担任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5
及其控股子公司青岛和悦堂茶文化有限公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王传铸的家庭成员直接
16
司控制的企业TK Positive Limited(英属
17维尔京群岛)TK Passion Limited(英属
18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王传铸实际控制的企业维尔京群岛)
Techking Tires Technology
19
Limited(开曼群岛)曾任公司监事的魏玉杰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
20青岛海泰克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
(二)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除关联担保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外,不存在采购/销售商品、提供/接受服务、资金拆借等其他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情况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担保义务履行情况如下:
债权担是序担保金额事审
人/出保起始时间截止时间否担保内容号(万元)项议租人人履
4-1-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行程完序毕
1500.00002018/9/42019/3/4是公司在上
240.00002018/9/142019/9/14是海浦东发
3150.00002018/9/202019/3/20是展银行股
4310.00002018/9/292019/3/29是份有限公
5136.00002019/3/62019/9/5是司青岛分
行2018年
6124.00002019/3/62020/3/6是银
8月21日
行至2021年承201
8月21日
兑8年期间发生第的各类融
7390.00002019/3/272020/3/27是一
资业务不次高于张临
1100万
顼时元的债权
、股
2019/11/2银
8牟49.27152019/5/27是7东行
宗大承
9珂988.40562019/5/272020/5/27是会

上海、审
1025.00002019/6/32020/6/3是保
浦东尚议
11华25.00002019/6/32020/6/3是
函发展通
2019/12/2银公司在上
12银行、75.00002019/6/21是过
1行海浦东发股份邹
展银行股
13有限宁

805.00002019/6/212020/6/21是
公司、兑份有限公
2019/12/3司青岛分
14青岛长75.00002019/7/30是保
1行2019年
分行治函
1522.48752019/7/302020/4/30是5月8日

16200.00002019/7/292020/1/29是至2022年

17170.00002019/9/192020/1/17是5月8日
期间发生201
18300.00002020/3/102020/9/16是的各类融9年
资业务不年银高于度行3300万股承元的债权东兑大
19416.00002020/3/102021/3/10是
会审议通过张银公司在上
201
顼行海浦东发
205.00002020/4/282021/4/24是9年
、承展银行股年牟兑份有限公
4-1-4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宗开司青岛分度珂立行2020年股
21、1540.00002020/4/302020/6/30是信3月30日东
长用至2023年大治证3月30日会
22高1000.00002020/6/292021/6/29是借期间发生审
23测1000.00002020/7/212021/7/21是款的各类融议
2020/11/1资业务不
24500.00002020/8/13是通
1高于1.1过
亿元的债
25127.49792020/8/242021/2/24是

261154.10002020/8/242021/8/24是
271108.03002020/8/272021/2/26是银
行承
281665.54992020/8/272021/8/26是

29472.26032021/1/52021/7/3是
302248.68302021/1/52022/1/3否不

31800.34012021/3/122021/9/12是用
321001.072021/3/152022/3/12否
201
张顼、牟
7年
宗珂为公第司300万二元借款提次供保证担临保;张时
顼、牟宗
33中国300.00002017/6/92018/6/6是股
珂向瀚华邮政东担保股份储蓄大有限公司银行张会青岛分公股份顼审司提供连
有限、借议带责任保公司牟款通证反担保青岛宗过市北珂公司向中201区威国邮政储9年海路蓄银行股第支行份有限公三司青岛市次
34400.00002019/8/162020/8/14是北区威海临
路支行申时请不超过股人民币东
400万元大
(含)的会
4-1-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融资额度审用于公司议采购货通
物、补充过流动资金
2018/12/1201
3510.00002017/12/14是
47年
是张顼为公36990.00002018/5/302019/5/8第司3000
371000.00002018/5/82019/5/8是六
万元借款次提供保证临担保;

张顼、牟股宗珂向青东岛融资担
381000.00002018/5/232019/5/8是大
保中心有会限公司提审供连带保张议证反担保顼通
、过
39牟1000.00002019/8/292020/8/28是201
40宗700.00002019/10/92020/10/9是9年
珂2020/11/1第
411000.00002019/11/15是
青岛3公司在青三银行岛银行股次股份份有限公临有限司科技支时公司行申请的股科技3000万东
2020/11/1
42支行300.00002019/11/19是元短期流大9
动资金贷会款审议通过
43500.00002019/9/122020/3/12是长治高测201
张为公司在9年
44顼649.15002019/10/242020/4/24是青岛银行第
、股份有限三牟公司科技次宗支行2019临借珂年8月26时款
、日至2022股
45817.43002019/11/282020/4/28是
长年8月26东治日期间发大高生的银行会测承兑汇审
票、电子议
4-1-4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银行承兑通
汇票、国过内即期信用证不超过2000万元的债权;
张顼、牟宗珂为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2019年9月4日至
2020年9月4日期间发生的银行承兑
汇票、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国内即期信用证不超过
2000万
元的债权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
司科技支
9年
行2020年年
6月19日
度至2021年股
12月19
借东
461000.00002020/7/202021/7/20是日期间发
款大生的短期会流动资金审
贷款、电议子银行承通兑汇票不过超过
5000万
元的债权
张顼、牟201青岛张融宗珂为公6年华通顼资司租金第
47东卫、1300.00002016/8/112019/8/10是
租1461.651三融资牟赁5万元提次租赁宗供保证担临
4-1-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限珂保;尚时
公司、华、胡振股尚宇为公司东华租金大
、1461.651会胡5万元提审振供股份质议宇押担保通过
201
张顼、牟6年第张宗珂为公司租金七洪
1052.237次

5万元提临
、供保证担时
张2019/12/1
48900.00002016/12/12是保;张洪股
顼1国为公司东
、租金大牟
1052.237会

5万元提审
珂供股份质议押担保通过
201
8年
张第顼一
、次为公司租牟临金宗时
3376.055
49珂3000.00002018/7/112021/7/10是股
5万元提
、东供保证担长大保治会高审测议通过
201
8年
第张为长治高一顼测租金次
、3377.708
503000.00002018/12/62021/12/5是临
牟3万元提时宗供保证担股珂保东大会
4-1-4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为长治高201测租金9年
1797.763年
511600.00002020/1/202023/1/19是
0万元提度
供保证担股保东为壶关高大测会
3595.525审
523200.00002020/1/202023/1/19是
9万元租议
金提供保通证担保过
201
9年
公司在齐第鲁银行股三份有限公次司青岛胶临州支行时借
53500.00002019/7/232020/7/22是2019年7股
款月23日至东
2020年7大
月22日期会间发生的审张不高于议顼齐鲁2600万通
、银行元的综合过牟
54股份1000.00002019/7/252020/7/25是授信;201

55有限312.70002019/8/192020/2/19是公司在齐9年
珂公司鲁银行股第
、青岛份有限公三长胶州司青岛胶次治支行州支行临高
2020年3时
测月30日至股银
56187.30002019/8/192020/8/19是2021年3东
行月29日期大承间发生的会兑不高于审
5000万议
元的综合通授信过
57636.00002020/3/312020/9/30是201
58308.00002020/3/132021/1/8是9年
公司在齐年
591364.00002020/3/312021/3/31是
鲁银行股度
4-1-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股司青岛胶东州支行大
2020年3会
月30日至审借2021年3议
601000.00002020/4/12021/3/31是
款月29日期通间发生的过不高于
5000万
元的综合授信
2020/10/2银张顼、牟
61318.00002020/4/29是
9行宗珂为公
201
承司在中信
62136.20002020/4/292021/4/29是9年
兑银行股份年信有限公司度
631760.00002020/5/212021/5/21是用青岛分行股
证2020年4东
64785.80002020/5/292021/5/28是贷月7日至大
651500.00002020/8/312021/3/31是款2021年4会
66740.32002020/9/162021/3/16是银月7日期审
行间发生的议
67725.69002020/9/162021/9/16是承不高于
通兑6000万中信元的综合过贷
68银行1000.00002020/10/302021/10/1是款授信提供
股份连带保有限证;
公司长治高测青岛为公司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分行2020年月不行413
69714.49702021/2/262021/8/26是日至适承2021
用兑年4月13日期间发生的不高于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
201
浙商张公司在浙
9年
银行顼保商银行股
70334.40002019/12/182020/7/31是第
股份、函份有限公三有限牟司青岛分次
4-1-4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宗行2019年临青岛珂11月14时
分行、日至2022股长年11月东治13日期间大高发生的不会测高于审
5500万议
元的综合通授信过借201
711000.00002020/6/102020/11/3是
款9年年
721200.00002020/2/262021/2/28是度
股东保大函会
73150.00002020/10/192021/9/20是
审议通过
201
公司在兴6年业银行股第份有限公二司青岛分次行2016年临
1月26日时
74800.00002017/3/92018/3/9是至2017年股
1月26日东
期间发生大的不高于会兴业张2950万审银行顼元的最高议股份
、借额保证通有限牟款过公司
75宗500.00002017/2/232018/2/23是201
青岛公司在兴珂6年
76分行600.00002017/3/312018/3/31是业银行股第
份有限公
77400.00002017/5/102018/5/10是六司青岛分

78250.00002017/6/132018/6/13是行2016年临
11月18
时日至2017股年11月东
18日期间
79500.00002017/7/42018/1/4是大
发生的不会高于审
5000万

4-1-5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元的最高通额保证过
201
公司在兴7年业银行股第份有限公四司青岛分次行2017年临
7月20日时
80500.00002017/7/202018/1/20是至2018年股
7月20日东
期间发生大的不高于会
9000万审
元的最高议额保证通过
201
7年
第四次临公司在兴时
2018/12/2
81张1000.00002017/12/26是
业银行股股
6份有限公
顼东司青岛分
、大行2017年牟会
12月19
宗审日至2018珂议年12月、通
19日期间
长过
82500.00002018/1/312019/1/26是发生的不治
是高于83高500.00002018/3/82019/1/8
7600万201
84测600.00002018/3/152019/1/15是8年
元的最高
851000.00002018/4/42019/1/4是第
额保证
86500.00002018/5/142019/1/14是一
87200.00002018/6/202019/1/20是次
88350.00002018/3/202018/9/19是银临
行时
89240.00002018/10/222019/4/19是承股
兑东张银为公司在大
顼行会90160.00002018/11/212019/5/21是兴业银行
、承股份有限审牟兑公司青岛议宗分行2018通
2019/12/2借
91珂500.00002018/12/24是年11月过
4款
、21日至
4-1-5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长2019/12/22019年11
92600.00002018/12/24是
治4月21日期
高2019/12/1931000.00002018/12/11是间发生的测1不高于1
941000.00002019/1/42020/1/4是亿元的最
95500.00002019/1/72020/1/7是高额保证
96600.00002019/1/142020/1/14是
97100.00002019/2/152020/2/15是
98900.00002019/3/112020/3/11是
99900.00002019/3/112020/3/11是
100800.00002019/3/112020/3/11是
101700.00002019/3/122020/3/12是银

102500.00002019/3/272020/3/27是承

103200.00002019/3/122019/9/12是银
104500.00002019/3/182019/6/18是行

105210.00002019/3/272019/9/27是

注:·无特殊说明,上表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为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主合同未约定期限的以借据起止时间为起始时间、截止时间;银行承兑汇票的起始时间为出票日期,如未记载出票日期,以申请日为准;
·第35-38、39-42项、34、81、96-97项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为借据起止时间,其中,35-38、39-42项系分多笔放款;
·第51项,因长治高测提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义务
提前履行完毕;第52项,因壶关高测提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义务提前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支付薪酬总额237.04315.44250.08301.34
注:发行人2020年9月聘任张秀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上表2020年度支付薪酬总额中只计入其3个月的薪酬;因张秀涛先生的薪酬较高,导致公司2021年1-6月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较往年有所增加。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
2.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公司报告期内与关
4-1-5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真实,且重大关联交易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1)《公司章程》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内容如下:
条款内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第四十
保;(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一条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第四十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二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第八十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六条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制定《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一百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
一十二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
条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一十五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董事会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一十八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条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第一百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一十九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条(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第一百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三十二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条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内容如下:
条款内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八条(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项经出席
第四十一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告应条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4-1-5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将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情况通知召集人。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四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四十八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条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3)《董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内容如下: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第七条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第八条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第九条(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和清点表决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
第十七条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第二十三条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七、董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附件:《董......(四)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事任职条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件》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4-1-5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程度。董事会在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
(4)《关联交易制度》
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内容如下:
条款内容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千审计或者评估。(二)董事会决策权限: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第八条易,且超过300万元。(三)董事长决策权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权限标准审批,已经按照上述权限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权限审批:l、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第九条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
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减少和避免未来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4-1-5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在作为高测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
(1)督促高测股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
公允价格与高测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高测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高测股份利润,不通过影响高测股份的经营决策来损害高测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高测股份完成上市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高测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为减少和避免未来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
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4-1-5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高测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损害高测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顼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其他企业,故不存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研发、生产、销售与高测股份及其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任何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高测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高测股份及其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高测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如有其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人将通过委托或授权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高测
4-1-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或其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本人保证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高测股份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高测股份同类的业务。如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高测股份及
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高测股份,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高测股份。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高测股份或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高测股份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高测股份或其子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高测股份或其子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高测股份来经营;或 C、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6、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高测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高测股份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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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相关客户及供应商函证的记录;
3.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融资租赁合同;
4.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5.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
6.发行人首次申报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7.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8.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主要采用签订框架协议、购销协议的方式,本法律意见书对报告期各期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合同予以披露,其中涵盖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供应商名称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期限主要采购货物合同金额号以具体订
买卖合同2017.9.14未约定金刚线母线单为准
苏闽(张家港)新型金双方签署新属材料科技基本供货的基本供货以具体订
2018.12.18金刚线母线
有限公司合同合同前持续单为准有效以具体订
贝加莱工业采购合同2018.01.24未约定电气件单为准自动化(中国)有限公
2021.02.08-以具体订
司采购合同2021.02.08电气件
2022.02.28单为准
4-1-6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岛德丰电以具体订
3子科技有限买卖合同2016.05.25未约定电气件
单为准公司双方签署新青岛恒泰化基本供货的基本供货以具体订
4工设备工程2017.01.01机加工件
合同合同前持续单为准有限公司有效张家港保税买卖合同以具体订
5区汇富贸易及补充协2018.04.01未约定钢丝
单为准有限公司议双方签署新山东亿和机基本供货的基本供货以具体订
6械装备有限2019.07.10机加工件
合同合同前持续单为准公司有效双方签署新青岛鑫盛宏基本供货的基本供货以具体订
7发机械有限2019.10.01机加工件
合同合同前持续单为准公司有效双方签署新天鉴碳材料基本供货的基本供货以具体订
82019.10.24微粉
有限公司合同合同前持续单为准有效苏州天准科设备采购1476万9技股份有限合同及三2021.01.11未约定分选机元(含公司方协议税)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光伏行业的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包括切割设备销售合同、切割耗材销售框架协议,涵盖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1)切割设备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销售类客户之间主要采用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本法律意见书对公司单笔合同金额(含税)超过5000万元的光伏切割设备类销售
合同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客户名称合同名称签订时间主要销售产品
4-1-6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2019年光伏切割设备
2禄丰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2020年光伏切割设备
3通合新能源(金堂)有限公司切片机采购合同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广东金湾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设备买卖合同及
4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公司补充协议广东金湾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设备买卖合同及
5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公司补充协议
6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020年光伏切割设备
7包头美科硅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8青海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9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10乐山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2021年光伏切割设备
(2)切割耗材销售框架协议报告期内,公司与切割耗材类客户之间主要采用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部分协议暂估交易金额,含税),具体履行以客户发出的订单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累计交易金额或约定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切割耗材销售
框架协议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合同名称签订时间履行期限主要销售产品电镀切片金刚线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
1长期采购框架协2021年2年金刚线
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议电镀切片金刚线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
2长期采购框架协2019年2年金刚线
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议电镀切片金刚线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
3长期采购框架协2018年1年金刚线
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议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金刚线)年度框
42019年2年金刚线
发展有限公司架采购合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5长期采购合同2019年1年金刚线
司及其关联公司
3.重大借款、融资租赁、承兑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本法律意见书对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
1000万元以上银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其中涵盖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借款、融资租赁、承兑合同,具体披露如下:
4-1-6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融资合同额度融资机构合同起始日合同截止日担保方式
号类型(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抵押担
1借款有限公司青岛1000.002017.12.192018.12.19保、保证
分行担保兴业银行银行抵押担
2借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2018.04.04.2019.01.04.保、保证
青岛分行担保兴业银行银行抵押担
3借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2018.12.112019.12.11保、保证
青岛分行担保兴业银行银行抵押担
4借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2019.01.042020.01.04保、保证
青岛分行担保青岛银行股份保证担
5借款有限公司科技3000.002017.12.112018.12.11保、质押
支行担保青岛银行股份
6借款有限公司科技3000.002019.08.262020.08.26保证担保
支行青岛银行股份
7借款有限公司科技2000.002020.06.192021.06.19保证担保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保证担
8借款银行股份有限1000.002020.06.292021.06.29保、质押
公司青岛分行担保上海浦东发展保证担
9借款银行股份有限1000.002020.07.212021.07.21保、质押
公司青岛分行担保中信银行股份
10借款有限公司青岛1500.002020.08.312021.03.31保证担保
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11借款有限公司青岛1000.002020.10.302021.10.01保证担保
分行齐鲁银行股份
12借款有限公司青岛1000.002020.04.012021.03.31保证担保
胶州支行浙商银行股份保证担
13借款有限公司青岛1000.002020.06.102020.11.03保、质押
分行担保招商银行股份
14借款有限公司城阳2000.002021.02.222022.02.22/
·支行青岛华通东卫质押担
15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限1300.002016.08.112019.08.10保、保证
责任公司担保
4-1-6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岛华通融资
16融资租赁租赁有限责任3000.002018.07.112021.07.10保证担保
公司青岛华通融资
17融资租赁租赁有限责任3000.002018.12.062021.12.05保证担保
公司青岛华通融资
18融资租赁租赁有限责任3200.002020.01.202023.01.19保证担保
公司青岛华通融资
19融资租赁租赁有限责任1600.002020.01.202023.01.19保证担保
公司注:高测股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签署授信协议(编号2021年信字第21210116号,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约定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授信额度
10000.00万元,基于此协议,高测股份借款2000.00(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
4.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类被担保方担保金额起始日到期日备注型曲靖阳光能
2000万一般回被担保方为公司客户
源硅材料有2020.12.292024.12.31
元人民币购担保(非前五大客户)限公司
曲靖阳光能源硅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长期合作的客户,发行人在充分考虑对外担保风险的情况下,与曲靖阳光能源硅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签署回购合同,约定由高测股份向融资租赁机构销售设备,由曲靖阳光能源硅材料有限公司向融资租赁机构承租该设备,高测股份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回购义务。
该项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但需融资支付货款的客户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1-6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个人、法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八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1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事项为备用金、往来款、押金、保证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1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事项为未结算费用、往来暂借款、质保金等,该等事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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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2021年1-6月财务报表》;
3.本节所列土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4.本节所列租赁房地产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书/备案证;
5.本节所列专利的《专利证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站查询记录;
7.本节所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8.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记录;
9.本节所列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10.国家版权局网站查询记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域名查询记录;
12.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建设部出具的证明;
1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4家直接控股子公司(即长治高测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1家间接控股子公司(即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等公司的详细情况如下:
1.长治高测
根据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9日向长治高测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11MA0HA7GD41)及《长治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长治高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4-1-6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长治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顼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西旺村
金刚石制品、超硬材料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经营范围
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2月21日经营期限2017年2月21日至2067年2月20日
股权结构高测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2.洛阳高测根据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洛阳高测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103RR6T)及《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洛阳高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福涛注册资本300万元
住所 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东大产业园 A1-2
机械设备、模具、自动化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调经营范围
试、维护及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立日期2017年5月15日经营期限2017年5月15日至2037年5月14日
股权结构高测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3.盐城高测根据建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1年8月2日向盐城高测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6NTRD92)及《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盐城高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秀涛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 建湖县高新区 G343 国道东,天一公司南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经营范围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1-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8月2日
经营期限2021年8月2日至******
股权结构高测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4.乐山高测根据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局于2021年2月20日向乐山高测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MAACFMAJ74)及《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乐山高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秀涛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100号101幢1-2层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
制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经营范围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1年2月20日经营期限2021年2月20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高测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5.高测股份与长治高测联营的子公司壶关高测根据壶关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壶关高测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MA0KD5421C),壶关高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涛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北皇村
4-1-6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金刚石制品、超硬材料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
术服务;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
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研究、开发、生经营范围
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1月23日经营期限2019年1月23日至2069年1月23日
股权结构长治高测持有其66.67%股权,高测股份持有其33.33%股权
(二)分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家分公司(即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该等公司的详细情况如下:
1.城阳分公司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城阳分公司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88381X),城阳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江崇堂营业场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青岛丛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模具、切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
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经营范围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成立日期2013年9月26日营业期限2013年9月26日至长期
2.胶州分公司
根据青岛市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3日向胶州分公司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PX3W82X),胶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张福涛营业场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
4-1-6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机械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调试、维护及技术服务、咨经营范围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6月3日营业期限2019年6月3日至2029年6月1日
(三)不动产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序权利取得用使用权终他项位置权证编号面积号人方式途止日权利
(㎡)高新区火
青房地权市字第高测工2057.08.2
1炬支路66出让25069.9无
201574899号股份业1
号全幢高新区火炬路以
鲁(2020)青岛
北、新韵高测工2070.08.2
2市高新区不动产出让56556.8无
路以南、股份业6
权第0014500号和融路以西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如下房屋所有权:
序规划建筑面积他项位置权证编号权利人终止日期
号用途(㎡)权利高新区火
1炬支路青房地权市字第高测股工业3455.34
2057.08.21无
66号全201574899号份
2幢办公4684.12此外,根据发行人说明,高测股份另有已经使用的金刚石线切割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1#、2#厂房(合计9080.74㎡)正在办理竣工决算,将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产权证书,上述1#厂房(6612.96㎡)作为设备装配厂房使用,
2#配套用房(2467.78㎡)作为公司食堂使用。
4-1-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截至证明出具日,高测股份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没有收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部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高测股份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住房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部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证明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承诺,如若发行人因其土地及房产等资产建设、使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搬迁、或者追诉处罚,或者受到任何主体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本人对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予以全部补偿,以保证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3.租赁房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出租承租房屋坐落面积主要用途租赁期号人人青岛市城阳区流青岛亭街道空港工业
丛林厂房4919.82金刚线产品
高测园丛林产业园2016.04.01-
1实业㎡、场地生产车间及
股份 内,编号为 A5厂 2026.03.31有限3792.87㎡仓库
房的部分厂房、公司场地青岛市城阳区流青岛亭街道空港工业
丛林厂房1813.48
高测园丛林实业产业金刚线产品2013.09.05-
2实业㎡、场地
股份 园内编号为 A4厂 生产车间 2023.09.04
有限1130.15㎡
房的部分厂房、公司场地
4-1-7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川竹根镇永祥路永祥100号五通桥区
硅材乐山不动产权第厂房及场地硅片切割车2021.02.01-
料有高测0002832号1-2厂15163㎡间2026.01.31
限公房、场地、公用
司设施、设备青岛单晶截断
瑞普青岛市高新技术4580㎡,其中机、多晶截电气高测产业开发区科韵装配厂房4076断机、多晶2020.12.01-
股份股份路101号原印机㎡,办公用房面开方机、轮2021.11.30有限装配车间积504㎡胎检测设备公司生产车间青岛青岛胶州市九龙单晶开方
齐星厂房13290㎡、
高测工业园新东路17机、单晶磨2021.03.01-
5车库宿舍、股份号的部分厂房、倒一体机装2021.12.31有限办公用房宿舍配公司青岛键富青岛胶州市九龙
高测2021.03.01-
6投资工业园新东路17宿舍8间宿舍
股份2021.12.31有限号职工宿舍楼公司
·从租赁物达到交付条长治件并交付使市山用之日至进长治市黄碾镇光占地面积约
安建办公、金刚入政府批准
长治伏产业孵化创业138.81亩,总建
7设发线产品生产或同意正式
高测 基地 PPP 项目的 筑面积约 44397展有车间及仓库运营期止;
1#厂区㎡
限公·租赁期为
司 PPP 项目进入运营期起
10年。
山西长治市壶关经济
天禹办公、
开发区山西天禹办公用房2019.07.01新举壶关金刚线产品
8新举科技有限公1116.1㎡、起租不少于
科技高测生产车间及
司厂区内的2#厂厂房7441.97㎡5年有限仓库房及厂区内场地公司
4-1-7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西长治市壶关经济天禹办公
开发区山西天禹办公用房2019.10.01新举壶关金刚线产品
9新举科技有限公1848.24㎡、厂起租不少于
科技高测生产车间及
司厂区内的1#厂房16321.04㎡5年有限仓库房及厂区内场地公司洛阳东大科技洛阳市洛新产业轴承箱部件
洛阳2019.01.05-
10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厂房820㎡生产车间及
高测2022.05.01园有东大科技产业园仓库限公司洛阳东大科技洛阳市洛新产业轴承箱部件
洛阳2017.05.01-
11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厂房800㎡生产车间及
高测2022.05.01园有东大科技产业园仓库限公司
注:就上表中第 7项租赁房产“长治市黄碾镇光伏产业孵化创业基地 PPP项目的 1#厂区”的购租事项,公司已与长治高测、长治市璐州区黄碾镇人民政府(长治市原郊区黄碾镇人民政府)、长治市山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四方协议进行确认。
经本所律师查验,就上述第3、4、6、7项租赁事项,尚未就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第5项相关租赁备案登记已逾期。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租赁双方尚未就该等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或租赁备案已逾期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该等情形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上述租赁合法有效,发行人依法使用该等物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就上述第10、11项租赁事项,根据出租人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上述厂房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豫(2019)新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42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23201812002号)。根据发行人说明,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办理房产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1-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顼已做出如下承诺:如公司或其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赁的土地或房产,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土地或房产的,其本人承诺将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综上,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号商标权属人类别有效期取得方式
2016/10/21-
117418094高测股份第7类原始取得
2026/10/20
2016/09/14-
217418303高测股份第9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317418326高测股份第40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417418388高测股份第42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517417214高测股份第7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617417615高测股份第9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717417749高测股份第40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09/14-
817417840高测股份第42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016/10/21-
917417917高测股份第9类原始取得
2026/10/20
2016/09/14-
1017417972高测股份第40类原始取得
2026/09/13
2.专利
4-1-7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获得核准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高测原始
12008101605966轮胎切割装置发明2008-11-212013-04-24
股份取得高测原始
22013101675283轮胎试验机发明2013-05-092016-08-10
股份取得一种易于调整高测原始
32016101208665开方尺寸的切发明2016-03-032017-07-11
股份取得割头结构一种多块晶硅高测原始
42013107514425发明2013-12-232017-10-27
切边机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立高测原始
52016101214524发明2016-03-032017-11-10
式单棒开方机股份取得单晶硅卧式单高测原始
62016105297032棒开方机夹棒发明2016-07-072018-01-26
股份取得机构一种单晶硅卧高测原始
72016101206049发明2016-03-032018-01-19
式单棒开方机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截高测原始
82016100371918发明2016-01-202018-03-23
断机股份取得一种电镀超硬高测原始
9 201610565308X 磨料切割线的 发明 2016-07-18 2018-05-15
股份取得制作方法一种新型硅棒高测原始
102016109128669发明2016-10-202018-09-28
上下棒工装股份取得一种单层线网高测原始
112018106620631切割的多晶硅发明2018-06-252020-10-27
股份取得开方机一种多线切片机绕排线环节高测原始
122019102074021发明2019-03-192021-03-12
控制导轮共面股份取得的方法固结金刚石和立方氮化硼混实用高测原始
1320122000088512012-01-042012-09-05
合磨料的切割新型股份取得线
轮胎 TKPH 值实用高测原始
142012204860126的无线检测装2012-09-082013-03-13
新型股份取得置轮胎测量接头实用高测原始
1520122048605202012-09-082013-06-12
装置新型股份取得轮胎切割夹紧实用高测原始
1620132017905732013-04-112013-09-04
装置新型股份取得实用高测原始
17 201320246115X 轮胎试验机 2013-05-09 2013-10-23
新型股份取得线材电镀生产实用高测原始
1820132017905542013-04-112013-10-23
线新型股份取得
4-1-7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轮胎滚动阻力实用高测原始
1920132052897902013-08-282014-03-26
测试装置新型股份取得金刚线轮胎断实用高测原始
2020142015939362014-03-272014-08-27
面切割机新型股份取得用于多线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12014207576169机的断线检测2014-11-182015-04-15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金刚线硅晶体实用高测原始
2220152005166172015-01-262015-07-08
切片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金刚线切实用高测原始
2320142070201772014-11-202015-09-16
片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截实用高测原始
2420152066742052015-08-312015-12-30
断专用夹具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树脂金刚实用高测原始
252015210757535石切割线涂覆2015-12-212016-05-11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易于更换金刚石线磨损实用高测原始
2620162016300122016-03-032016-09-21
线槽的切割轮新型股份取得结构一种单晶硅立实用高测原始
2720162016299222016-03-032016-07-27
式单棒开方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卧实用高测原始
2820162016395492016-03-032016-07-27
式单棒开方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易于调整实用高测原始
292016201639515开方尺寸的切2016-03-032016-07-27
新型股份取得割头结构一种用于单晶实用高测原始
302016200548186硅截断机的线2016-01-202016-08-31
新型股份取得网装置一种用于多晶实用高测原始
312016200548167硅切边机的线2016-01-202016-08-31
新型股份取得网装置一种用于单晶实用高测原始
322016200551831硅截断机的晶2016-01-202016-08-31
新型股份取得托装置一种单晶硅截实用高测原始
3320162005518122016-01-202016-08-31
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晶三刀实用高测原始
3420162074422332016-07-152017-02-08
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树脂金刚实用高测原始
352016208410494石切割线专用2016-08-042017-03-01
新型股份取得固化炉单晶硅卧式单实用高测原始
362016207104415棒开方机夹棒2016-07-072017-03-15
新型股份取得机构
372016211869195一种新型切削实用高测2016-10-282017-05-24原始
4-1-7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液喷淋装置新型股份取得
一种金刚线-实用高测原始
382016212000223树脂线硅棒切2016-10-282017-05-24
新型股份取得片机一种单晶硅截实用高测原始
392017206241513断机的自动上2017-06-012018-01-05
新型股份取得料装置晶硅切片机轴实用高测原始
4020172068098752017-06-132018-01-05
承润滑系统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带有双工实用高测原始
41 201720919323X 作台的晶硅截 2017-07-26 2018-02-23
新型股份取得断机一种不规则长实用高测原始
422017211276673条棒料的矫正2017-09-052018-03-30
新型股份取得收集装置一种适用于各实用高测原始
432017211605238种宽度轮胎断2017-09-122018-03-30
新型股份取得面的切割机一种用于轮胎断面切割机的实用高测原始
4420172116052232017-09-122018-03-30
可调位导轮装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轮胎断面实用高测原始
452017211605219切割机用的轮2017-09-122018-03-30
新型股份取得胎夹紧装置一种带有可调实用高测原始
462017211605098位导轮的轮胎2017-09-122018-03-30
新型股份取得断面切割机一种轮胎断面实用高测原始
472017211605168切割机的防护2017-09-122018-05-11
新型股份取得外罩一种用于单晶实用高测原始
482017212196233硅棒切片的夹2017-09-222018-05-18
新型股份取得具工装一种分段式多实用高测原始
492017218562498晶硅开方机的2017-12-272018-09-18
新型股份取得切割室一种全自动分实用高测原始
502017218557108布式多晶硅开2017-12-272018-09-18
新型股份取得方机一种用于轮胎实用高测原始
512018201912287断面切割机的2018-02-052018-09-18
新型股份取得夹持装置一种用于金刚实用高测原始
522018201953732线晶硅切片机2018-02-052018-09-18
新型股份取得的消泡装置
532018203687404一种用于轮胎实用高测2018-03-192018-11-27原始
4-1-7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切割机的回转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用于电控实用高测原始
542018204362081柜的换热风道2018-03-282018-11-27
新型股份取得系统一种双油泵油气润滑系统及实用高测原始
5520182047086052018-03-302018-11-27
包括该系统的新型股份取得金刚线切片机并线检测装置及包括该并线实用高测原始
5620182044382732018-03-302019-01-15
检测装置的金新型股份取得刚线切片机一种多转鼓轮实用高测原始
572018206550795胎耐久性里程2018-05-042018-11-27
新型股份取得试验机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582018207082152加工的上下料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机构一种两线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5920182070821332018-05-112019-01-15
机的上料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磨面实用高测原始
602018207005476抛光倒角一体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机的下料装置一种切割机头实用高测原始
612018207000326及包含该机头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的两线开方机一种夹紧机构实用高测原始
6220182070827882018-05-112019-01-15
及两线开方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磨床实用高测原始
6320182070600982018-05-112019-01-15
的浮动夹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激光辅助实用高测原始
642018207082773定位机构及多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晶截断机一种载料台及实用高测原始
6520182070574662018-05-112019-01-15
多晶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6620182070821482018-05-112019-01-15
两线开方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两线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672018207060083机上下料支撑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单刀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6820182070821292018-05-112019-01-15
机进料夹爪新型股份取得实用高测原始
692018207082769一种头架组件2018-05-1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一种丝杠拉伸实用高测原始
7020182070785702018-05-112019-01-15
装置新型股份取得
4-1-7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轮胎扇形实用高测原始
7120182071687402018-05-152019-01-15
断面切割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工字轮固实用高测原始
7220182072535272018-05-152019-01-15
定工装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单刀实用高测原始
7320182084158492018-05-312019-01-15
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742018208412465单刀截断机的2018-05-31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切割机头一种晶硅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75 201820841247X 机的活动支撑 2018-05-31 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机构一种多晶硅开实用高测原始
7620182084113542018-05-312019-01-15
方机输送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轮胎低温实用高测原始
772018208654515耐久性能试验2018-06-06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机一种晶硅铸锭实用高测原始
7820182089245142018-06-082019-01-15
边皮切割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刀头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792018209054316移动定位金刚2018-06-12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线截断机一种多刀头自实用高测原始
802018209050550动移动定位金2018-06-12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刚线截断机一种可移动的实用高测原始
812018209889471切割台及多晶2018-06-25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硅切割设备一种单刀方棒实用高测原始
822018209882383硬脆材料切割2018-06-252019-01-15
新型股份取得机一种晶硅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832018205398305机自动清洗装2018-04-172019-03-19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用于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842018205398080补液或清洗的2018-04-172019-03-19
新型股份取得集成管路系统一种多晶硅开实用高测原始
85 201820841134X 2018-05-31 2019-3-19
方机切割机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分散的载实用高测原始
8620182098823982018-06-252019-03-19
物台夹紧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晶硅切实用高测原始
8720182098894862018-06-252019-03-19
割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自升降的实用高测原始
8820182098894672018-06-252019-03-19
输送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高精度单实用高测原始
8920182098817512018-06-252019-03-19
刀金刚线截断新型股份取得
4-1-7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机一种线锯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9020182098823792018-06-252019-03-19
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立式金刚实用高测原始
9120182098823642018-06-252019-03-19
线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上料机构实用高测原始
922018210598015及硅棒磨面抛2018-07-052019-03-19
新型股份取得光倒角一体机一种用于磨床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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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磨削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切棱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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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倒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棱角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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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机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垂直旋转实用高测原始
962018211625240式轮胎存储装2018-07-232019-05-31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用于轮胎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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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胎装卸台一种线轮微调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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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磨面实用高测原始
992018210645514抛光倒角一体2018-07-052019-08-02
新型股份取得机一种磨床流水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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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导轮压紧装置及包含该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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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的晶硅加新型股份取得工设备一种浮动支撑装置及包含该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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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的晶硅截新型股份取得断机一种可取出式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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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接盘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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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晶硅锭实用高测原始
1052018214220956去底皮和顶皮2018-08-312019-09-20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直线组合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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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磨床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线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1072019201854727机主轴扭矩加2019-02-012019-09-20
新型股份取得载试验台
4-1-8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切片机从动轴动态误差实用高测原始
10820192018583192019-02-012019-09-20
和热误差检测新型股份取得机构一种用于多线切割切片机主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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辊综合性能测新型股份取得试的试验台一种切片机主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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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热误差检测棒一种用于籽晶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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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工作台一种用于钢线实用高测原始
1122018215959325切割的自动调2018-09-28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线网装置一种半导体全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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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滚圆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可夹持圆实用高测原始
114 201920177767X 棒和方棒的夹 2019-01-31 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持装置一种旋转连接实用高测原始
1152019201778920台的旋转调整2019-01-31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机构一种用于调整半导体硅棒圆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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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度的夹持进新型股份取得给机构一种多线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1172019201854712机双主轴加载2019-02-01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试验台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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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的夹持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磨床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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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刀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防水的工实用高测原始
12020192036272342019-03-202019-12-06
作台进给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1212019204033322棒双磨头高效2019-03-27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磨削机构一种便于测量实用高测原始
1222019206146024的晶硅夹持装2019-04-302019-12-06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工字轮零实用高测原始
1232019202613836点位置的定位2019-2-28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工装
4-1-8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高效流水实用高测原始
1242019202686875线式的开方设2019-3-1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备一种晶硅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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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262019203709075的智能化加工2019-3-21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单元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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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的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单晶硅开方的四电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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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切割机头及新型股份取得开方机一种用于半导体晶棒磨削工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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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上下料装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无级可调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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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切割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摆动式主实用高测原始
13120192061527352019-4-302020-2-28
辊喷淋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方棒实用高测原始
132201920769906845度上料的2019-5-24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单驱动双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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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头磨削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半导体滚实用高测原始
1342019209450825圆开槽磨锥一2019-6-21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体机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1352019209452144棒中空卡盘夹2019-6-212020-2-28
新型股份取得持装置一种轴向微动实用高测原始
13620192087646282019-6-112020-5-5
切割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中心孔钻实用高测原始
13720192110247562019-7-152020-5-5
孔工装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测量实用高测原始
1382019212118089液位高度的装2019-7-302020-5-5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适用于高实用高测原始
139 201921228251X 速机械主轴的 2019-7-31 2020-5-5
新型股份取得冷却装置一种可实现硅实用高测原始
1402019213609779棒四面同时加2019-8-202020-5-5
新型股份取得工的磨削装置
1412019213580516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2019-8-202020-5-5原始
4-1-8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磨削的对中机新型股份取得构一种切方切棱实用高测原始
14220192103141452019-7-32020-7-3
磨抛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143 201921029672X 2019-7-3 2020-7-3
接边皮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14420192103141302019-7-32020-7-3
上料夹持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452019213156317切片机轴箱组2019-8-142020-7-3
新型股份取得件的拆卸工装一种浮动支撑实用高测原始
14620192103147132019-7-32020-7-10
组件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双棒截断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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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单刀双棒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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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下料夹持实用高测原始
14920192103147282019-7-32020-7-10
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磨削硅棒平面及倒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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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的自动化设新型股份取得备一种晶硅粗磨实用高测原始
15120192135805202019-8-202020-7-10
精磨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522019215386050粗磨精磨一体2019-9-172020-7-10
新型股份取得机的磨削主轴一种晶硅输送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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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542019216670533切片机的上下2019-9-302020-7-10
新型股份取得料装置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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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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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夹持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157 2019216781042 棒开 Notch 槽 2019-10-9 2020-7-10
新型股份取得中心校准装置一种半导体晶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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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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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料台装置新型股份取得
1602019221467125一种用于方棒实用高测2019-12-42020-7-10原始
4-1-8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中转的机械手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6120192171005372019-10-122020-7-24
的四驱切片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适用于硬脆材料多线切实用高测原始
162 201921707963X 2019-10-12 2020-7-24
割的四驱切片新型股份取得机机构金刚石多线电实用高测原始
1632019217071568火花放电切削2019-10-122020-7-24
新型股份取得线切割装置一种金刚石单实用高测原始
1642019217079682线电火花复合2019-10-122020-7-24
新型股份取得加工装置一种粘棒用去实用高测原始
1652019222864714泡加压固化设2019-12-182020-7-24
新型股份取得备一种高效磨倒实用高测原始
166 201921520263X 2019-9-12 2020-8-14
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磨弧实用高测原始
167 201921518724X 2019-9-12 2020-8-14
的磨削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四驱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1682019217071534机主轴的驱动2019-10-122020-8-14
新型股份取得夹紧机构一种硅棒硬质实用高测原始
16920192228788782019-12-182020-8-14
点检测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维大负实用高测原始
170 201922285364X 2019-12-18 2020-8-14
载输送设备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7120192229587302019-12-182020-8-14
定位的输送线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板材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17220192228337012019-12-182020-8-14
缓存供料设备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方棒实用高测原始
1732019223597034倒角、磨弧的2019-12-242020-8-14
新型股份取得磨削机构一种切片机主轴试验台模拟实用高测原始
17420202020973032020-2-252020-8-14
金刚线网张力新型股份取得加载机构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7520192158344472019-9-232020-8-21
的上下料单元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17620192188190062019-11-42020-8-21
的上料台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硅棒磨面及倒角磨实用高测原始
17720192188189632019-11-42020-8-21
床的上下料装新型股份取得置
4-1-8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单线锯金刚线电火花放实用高测原始
17820192214688802019-12-42020-8-21
电硅棒加工装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单多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792019222833326棒自动粘棒系2019-12-182020-8-21
新型股份取得统一种晶硅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180 201922287890X 2019-12-18 2020-8-21
粘棒平台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1812019222958726的防溢胶固定2019-12-182020-8-21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板材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1822019222832925双面清洁定位2019-12-182020-8-21
新型股份取得输送线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1832019222958711清洗的全自动2019-12-182020-8-21
新型股份取得输送装置一种回转式全自动晶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18420192237304162019-12-262020-8-21
磨削抛光一体新型股份取得机一种硅棒自动实用高测原始
1852019222853673清洁定位输送2019-12-182020-9-4
新型股份取得线一种多工位多实用高测原始
18620192228338622019-12-182020-9-4
物料自动夹具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1872020200631245用可移动上下2020-1-132020-9-29
新型股份取得料装置一种通过式全自动晶棒四线实用高测原始
18820202006216332020-1-132020-9-29
开方四面磨削新型股份取得抛光装置一种通过多孔设置调整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18920202020624992020-2-252020-10-2
机切割区线网新型股份取得中心距的机构一种切片机用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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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取得距的机构一种调整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1912020202066288机线网中心距2020-2-252020-10-2
新型股份取得用的机构一种用于晶硅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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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洁机构新型股份取得
1932019223152204全自动晶棒粗实用高测2019-12-202020-10-27原始
4-1-8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精磨组合式磨新型股份取得面倒角一体机及晶棒磨削单元一种组合式高实用高测原始
19420192235577702019-12-242020-10-27
效磨倒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组合式全实用高测原始
195 202020193224X 自动晶棒磨削 2020-2-21 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抛光一体机一种组合式转实用高测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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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磨床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硅棒开方的辅助夹实用高测原始
19720202021285702020-2-262020-10-27
紧及下边皮旋新型股份取得转装置一种新式的单实用高测原始
1982020202128477晶硅双棒双工2020-2-26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位开方机一种用于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1992020202128509开方的移动工2020-2-26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作台一种光伏磨床实用高测原始
200 202020209801X 的棒料测长装 2020-2-26 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切片机主实用高测原始
2012020202376068轴试验台用主2020-2-28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轴锁紧夹具磁材切割机的实用高测原始
20220202032782022020-3-162020-10-27
联动进给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磁材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032020203280378机料台装夹机2020-3-162020-10-27
新型股份取得构一种磁材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0420202032803632020-3-162020-10-27
机线网总成新型股份取得一种适用于硬脆材料多线切实用高测原始
20520202034070592020-3-182020-10-27
割机的跳线检新型股份取得测装置一种调整单线实用高测原始
2062020202654519金刚线切割实2020-3-62020-11-6
新型股份取得时张力的机构一种晶硅立式实用高测原始
20720202021744412020-2-262020-11-20
开方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多工位开实用高测原始
208 202020216557X 2020-2-26 2020-12-1
方机机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单晶硅边实用高测原始
20920202062602002020-4-232020-12-8
皮料截开机新型股份取得
4-1-8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硅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2102020207207530用边皮收集装2020-4-302020-12-8
新型股份取得置一种磁材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1120202032282752020-3-162020-12-29
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磁材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1220202032282602020-3-162020-12-29
机收放线总成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具有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2132020203827568晶线检测定位2020-3-242020-12-29
新型股份取得功能的回转台一种单晶硅棒实用高测原始
21420202038444892020-3-242020-12-29
竖直定位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切片机主实用高测原始
2152020205509733轴外循环冷却2020-4-142020-12-29
新型股份取得结构一种金刚线切实用高测原始
21620202180645982020-8-252020-12-29
割测力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217 202022117671X 机主轴非接触 2020-9-23 2020-12-29
新型股份取得密封结构一种硅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21820202071753322020-4-302021-1-29
磨倒一体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加工实用高测原始
21920202072075452020-4-302021-1-29
用旋转台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开方实用高测原始
2202020207056263用上下料机械2020-4-302021-1-29
新型股份取得手实用高测原始
2212020208443437一种沉浸槽2020-5-192021-1-29
新型股份取得一种调整切片实用高测原始
2222020202062821机切割区线网2020-2-252021-2-5
新型股份取得中心的装置一种全驱动的实用高测原始
22320202099075512020-6-32021-3-5
三辊切片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自动调整实用高测原始
2242020211956734切片机轴承箱2020-6-242021-3-5
新型股份取得温度的装置一种线网上下实用高测原始
2252020209792702间距可调的切2020-6-32021-3-9
新型股份取得片装置一种半导体切片机的进刀装实用高测原始
22620202065537862020-4-262021-3-12
置及半导体切新型股份取得片机一种自适应浮实用高测原始
22720202094613962020-5-282021-3-12
动载物装置新型股份取得
2282020210970876一种工件旋转实用高测2020-6-122021-3-12原始
4-1-8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的高效多刀截新型股份取得断机一种机器人柔实用高测原始
2292020216509794性金刚线切割2020-8-102021-3-12
新型股份取得系统一种旋转抬升实用高测原始
23020202168091442020-8-122021-3-12
机构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可转动横实用高测原始
23120202168149032020-8-122021-3-12
梁支撑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立体升降实用高测原始
2322020216831063式修正轮存取2020-8-122021-3-12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可升降的实用高测原始
23320202168316842020-8-122021-3-12
硅片储存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半导体硅实用高测原始
2342020216814890片双面研磨设2020-8-122021-3-12
新型股份取得备一种切片机主实用高测原始
23520202174661032020-8-192021-3-12
辊冷却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直喷式晶硅切片机主轴实用高测原始
23620202211849852020-9-232021-3-12
非接触密封结新型股份取得构一种金刚线往实用高测原始
23720202218308212020-9-282021-3-12
复切割截断机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输送实用高测原始
23820202218303232020-9-282021-3-12
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硅棒下料实用高测原始
2392020221830022机械手及下料2020-9-282021-3-12
新型股份取得装置一种金刚线往实用高测原始
24020202218303422020-9-282021-3-12
复切割机头新型股份取得一种晶硅工件旋转多刀切割实用高测原始
24120202109708612020-6-122021-5-25
截断机的接续新型股份取得切割刀头一种旋转切割自适应支撑装实用高测原始
24220202109656702020-6-122021-5-28
置及其晶托总新型股份取得成一种硅棒开槽实用高测原始
24320202157888842020-7-312021-5-28
用磨削装置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用于机床实用高测原始
2442020216814871的转轴及其密2020-8-122021-5-28
新型股份取得封结构一种大尺寸工实用高测原始
245 202021683167X 2020-8-12 2021-5-28
件定位工装新型股份取得
4-1-8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一种硅块磨抛实用高测原始
24620202171075432020-8-142021-5-28
设备新型股份取得硅块磨抛用夹实用高测原始
24720202171114832020-8-142021-5-28
持定位设备新型股份取得硅块磨抛用进实用高测原始
24820202170717532020-8-142021-5-28
料设备新型股份取得一种电镀金刚实用长治原始
2492017210007010石切割线分段2017-08-112018-03-20
新型高测取得上砂装置一种金刚石切实用长治原始
2502017210446639割线切割能力2017-08-212018-03-30
新型高测取得的检测装置环形钢丝绳的实用长治原始
25120172104466962017-08-212018-03-30
制造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电镀金刚石切割线垂直实用长治原始
25220172125593112017-09-282018-05-29
复绕式上砂装新型高测取得置一种防止电镀金刚石切割线实用长治原始
25320172100986072017-08-142018-06-05
产生阴阳面的新型高测取得装置一种用于多晶实用长治原始
2542017212559152硅棒截断的摆2017-09-282018-07-17
新型高测取得动进给装置一种硅棒外形实用长治原始
25520202123361942020-06-302020-12-25
检测机构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晶硅自动实用长治原始
25620202008683202020-01-152020-10-20
进给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晶硅快速实用长治原始
25720202008679532020-01-152020-10-20
自动截断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单线高效实用长治原始
2582020200840664自动分段切割2020-01-152020-09-29
新型高测取得装置一种硅棒自动
切割、清洗、实用长治原始
25920202008694652020-01-152020-09-29
吹干一体化装新型高测取得置一种自动粘棒实用长治原始
26020202008399722020-01-152020-09-29
成品翻转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智能单多实用长治原始
2612020200840537晶硅棒检配粘2020-01-152020-09-29
新型高测取得系统一种单多晶硅实用长治原始
2622020200870180棒自动检测装2020-01-152020-07-24
新型高测取得置
2632020200869605一种检测硅棒实用长治2020-01-152020-07-21原始
4-1-8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倾倒并自动扶新型高测取得正装置一种半片硅棒实用长治原始
264 202020556122X 用批量快速粘 2020-04-15 2021-03-19
新型高测取得棒装置一种半片硅棒实用长治原始
26520202055730532020-04-152021-03-02
用粘棒工装新型高测取得一种用于硅片实用长治原始
2662020205597293切割的润滑冷2020-04-152020-12-08
新型高测取得却装置一种粘晶棒用实用长治原始
26720202068143582020-04-282021-01-29
加压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金刚线切实用长治原始
2682020206814729片机收放线辊2020-04-282020-12-01
新型高测取得的干燥装置一种切片机进实用长治原始
2692020206818560出线垂直度检2020-04-282020-10-02
新型高测取得测装置一种多功能硅实用长治原始
27020202081113382020-05-152020-10-23
片检测平台新型高测取得一种主轴轴承实用洛阳原始
2712018208932652内圈的温度监2018-06-112018-12-04
新型高测取得控结构一种大尺寸外实用洛阳原始
272 201820893782X 径的精密测量 2018-06-11 2018-12-04
新型高测取得装置一种主轴壳体实用洛阳原始
2732018208936583内孔磨加工装2018-06-112018-12-21
新型高测取得夹装置一种机床装夹实用洛阳原始
27420182089366002018-06-112018-12-21
装置新型高测取得实用洛阳原始
2752018220822089一种密封环2018-12-122019-07-19
新型高测取得一种主轴轴承实用洛阳原始
27620182213380832018-12-192019-07-23
内圈冷却结构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晶硅切片实用洛阳原始
2772018219716657机轴承箱震动2018-11-282019-07-26
新型高测取得检测装置一种轴的冷却实用洛阳原始
27820192028758392019-03-072019-10-22
结构新型高测取得一种用于机械实用洛阳原始
2792019204282503密封的检测装2019-04-012019-12-10
新型高测取得置一种高速机械实用洛阳原始
2802019206106402主轴润滑排油2019-4-302020-2-21
新型高测取得装置
2812019206142926一种无冲击主实用洛阳2019-4-302020-2-21原始
4-1-9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辊拆卸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新型直线实用洛阳原始
2822019212496260往复运动全密2019-8-22020-3-17
新型高测取得封隔离装置一种切片机主轴轴承润滑脂实用洛阳原始
28320192113852602019-7-192020-5-5
工作性能测试新型高测取得装置一种主轴系统实用洛阳原始
2842019220520346壳体防旋转装2019-11-252020-6-26
新型高测取得置一种切片机轴实用洛阳原始
28520192094022152019-6-212020-7-24
承箱减震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油路转接实用洛阳原始
28620202211673162020-9-242021-4-20
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用于电镀继受金刚石切割线实用壶关
28720142044890122014-08-042014-12-17取得
生产的上砂镀新型高测·液过渡装置一种用于晶硅继受实用壶关
2882018210490566切割机的断线2018-07-042019-03-19取得
新型高测·补救装置一种分段电镀继受金刚石切割线实用壶关
28920192076598892019-05-242020-02-28取得
制造装置及制新型高测·造的切割线一种蜂窝陶瓷实用壶关原始
290 201921265136X 2019-08-16 2020-07-14
切割机新型高测取得一种蜂窝陶瓷实用壶关原始
29120192204181172019-11-222020-09-04
定长切割机新型高测取得一种电镀金刚实用壶关原始
292 201922069173X 石线基线处理 2019-11-26 2020-09-04
新型高测取得装置一种电镀金刚实用壶关原始
29320192212736662019-12-022020-09-04
石线上砂装置新型高测取得一种具有补镍功能的电镀金实用壶关原始
29420192244387302019-12-302020-09-18
刚石线上砂装新型高测取得置一种环形金刚实用壶关原始
29520202177013002020-08-212021-03-12
石线锯切割机新型高测取得轮胎断面切割外观高测原始
29620133010796192013-04-112014-04-02
机外罩设计股份取得用于硅片切割外观高测原始
2972014305054507机的供液箱装2014-12-082015-07-15
设计股份取得置
2982017304295035轮胎断面切割外观高测2017-09-122018-03-23原始
4-1-9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号类型权人方式机防护外罩设计股份取得轮胎断面切割外观高测原始
29920173042950202017-09-122018-03-23
机设计股份取得轮胎耐撞击性外观高测原始
30020183065184182018-11-162019-5-31
能试验机设计股份取得外观高测原始
3012018303963452轮胎存储装置2018-07-232019-07-26
设计股份取得外观高测原始
3022019302556398导轮轮毂2019-05-232020-02-28
设计股份取得外观高测原始
303 202030086842X 磁材切割机 2020-03-16 2020-08-14
设计股份取得外观洛阳原始
3042020305719879油路转接装置2020-09-242021-02-05
设计高测取得
2015-03-2015-10-原始
金刚线轮胎断台湾高测
305 M510228 25 11 取得
面切割机 PCT 股份 ·
注:·壶关高测自青岛高测受让2014204489012、2018210490566号专利相关权利,自长治高测受让
2019207659889号专利相关权利;
· 第 305项金刚线轮胎断面切割机(M510228号)专利有效期自 2015年 11月 11日至 2025年 03月 24日;
·第1-304项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42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权利取得登记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日期号方式测控强度脱圈一体试验机
1 2008SR29179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检测控制系统软件 V1.0测控3米工程胎耐久试验
2 2008SR29180 机检测控制系统软件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V1.0测控强度试验机检测控制
3 2008SR29181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测控轮胎高速耐久试验机
4 2008SR29182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检测控制系统软件 V1.0测控5米工程胎耐久试验
5 2008SR29183 机检测控制系统软件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V1.0测控脱圈试验机检测控制
6 2008SR29184 高测股份 2008-11-19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测控轮胎断面切割机检测
7 2009SR037268 高测股份 2009-09-05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软件 V1.0
4-1-9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权利取得登记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日期号方式测控摩托车胎障碍物高速
8 2011SR004674 耐久性试验机控制系统软 高测股份 2011-01-28 原始取得
件 V1.0测控轮胎滚动阻力检测试
9 2011SR004676 高测股份 2011-01-28 原始取得
验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测控带姿态角轮胎高速耐
10 2011SR004678 久性试验机控制系统软件 高测股份 2011-01-28 原始取得
V1.0测控摩托车胎高速耐久性
11 2011SR004681 试验机控制系统软件 高测股份 2011-01-28 原始取得
V1.0
轮胎强度脱圈/横纵刚试
12 2014SR045455 高测股份 2014-04-18 原始取得
验机控制系统 V1.0多块晶硅切边机控制系统
13 2014SR045461 高测股份 2014-04-18 原始取得
V1.0金刚线轮胎断面切割机控
14 2014SR046802 高测股份 2014-04-22 原始取得
制系统 V1.0金刚线绕线机控制系统
15 2014SR046932 高测股份 2014-04-22 原始取得
V1.0测控轮胎滚动阻力检测试
16 2014SR052881 高测股份 2014-05-04 原始取得
验机控制系统 V1.1高测股份七刀位单晶截断
17 2016SR090758 高测股份 2016-04-29 原始取得
机控制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晶硅切片机控制
18 2016SR094134 高测股份 2016-05-04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单晶单棒切方机
19 2016SR219788 高测股份 2016-08-16 原始取得
控制软件 V1.0高测股份多晶硅截断机控
20 2016SR219791 高测股份 2016-08-16 原始取得
制软件 V1.0高测股份单晶截断机控制
21 2017SR213310 高测股份 2017-05-27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金刚线重绕机控
22 2017SR219270 高测股份 2017-05-31 原始取得
制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电镀金刚线控制
23 2017SR219506 高测股份 2017-05-31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轮胎断面切割机
24 2017SR551171 高测股份 2017-09-27 原始取得
15C 控制系统软件 V1.0
高测股份晶硅切片机控制
25 2018SR245574 高测股份 2018-04-11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2.0高测股份磨倒一体机控制
26 2019SR0545364 高测股份 2019-05-30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籽晶截断机控制
27 2019SR0841194 高测股份 2019-08-13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半导体滚圆机控
28 2019SR0960032 高测股份 2019-09-17 原始取得
制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单刀单棒截断机
29 2020SR0172121 高测股份 2020-02-25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软件 V1.0
4-1-9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权利取得登记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日期号方式高测股份单刀双棒截断机
30 2020SR0172115 高测股份 2020-02-25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西门子系统金刚
31 2020SR0361508 线晶硅切片机控制系统软 高测股份 2020-04-22 原始取得
件 V1.0高测股份多晶开方机控制
32 2020SR0735020 高测股份 2020-07-07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单晶单棒开方机
33 2020SR0888476 高测股份 2020-08-06 原始取得
控制软件 V2.0高测股份蓝宝石切片机控
34 2020SR0887359 高测股份 2020-08-06 原始取得
制系统软件 V1.0半导体切片机控制系统软
35 2020SR1899234 高测股份 2020-12-25 原始取得
件 V1.0高测股份主轴加载试验台
36 2020SR1902589 高测股份 2020-12-28 原始取得
数据处理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主轴加载试验台
37 2020SR1901923 高测股份 2020-12-28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软件 V1.0高测股份轴承箱性能检测
38 2018SR652840 洛阳高测 2018-08-16 原始取得
系统 V1.0
高测 AB 系统高速复绕机
39 2020SR0227155 壶关高测 2020-03-09 原始取得
软件 V1.0高测金刚砂视觉检测系统
40 2020SR0227159 壶关高测 2020-03-09 原始取得
软件 V2.18高测单相机高速电镀金刚
41 2020SR0227151 壶关高测 2020-03-09 原始取得
线生产线软件 V1.0高测金刚线电镀生产线数
42 2020SR0227147 壶关高测 2020-03-09 原始取得
据监控系统软件 V1.0
4.作品著作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1项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发表权利取得序号作品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日期方式
高测股份 国作登字-2017-F-
1高测股份2016.10.212017.07.19原始取得
标识00481769
5.互联网域名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项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域名持有人审核通过日期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4-1-9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www.gaoce.cc 高测股份 2017 年 1 月 24 日 鲁 ICP 备 17004909 号-1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账面价值(万元)
房屋建筑物2963.64
机器设备18903.81
运输设备138.28
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3531.45
合计25537.18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上的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独立,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2.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报告期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1.合并、分立
4-1-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合并、分立事项。
2.增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披露
的增资扩股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的增资扩股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3.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二)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商变更资料。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经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的。该《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1-9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了两次修改并对上述章程修改进行了公告。发行人历次章程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修改程序及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该均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结构图;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内部规章制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4-1-9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构成。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对股东大会负责。
2.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为发行人常设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3.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为发行人常设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负责全面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1名,负责发行人财务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上述规则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4-1-9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至今共召开了22次股东大会会议,35次董事会会议,22次监事会会议。
发行人于报告期至今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会议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
12018年5月16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7月11日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2018年8月13日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18年9月7日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2018年11月1日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62018年12月19日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72019年1月9日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82019年1月17日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92019年4月24日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02019年5月16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112019年6月3日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22019年10月14日201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32019年11月22日2019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142019年12月16日2019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152020年3月26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162020年6月23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72020年12月11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82021年2月19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92021年3月15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21年4月23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12021年5月17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22021年8月9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会议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
12018年1月2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2018年4月2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2018年6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42018年7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2018年8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62018年9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72018年10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82018年12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92018年12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02018年12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12019年4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22019年4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32019年5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42019年8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52019年9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4-1-9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62019年11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72019年11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82020年3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92020年6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020年8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12020年9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22020年9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32020年9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42020年10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52020年11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62021年2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72021年2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82021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92021年4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302021年7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312021年7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322021年8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32021年8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42021年9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352021年10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3.监事会会议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
12018年4月24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2018年6月25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2018年7月11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42018年7月26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52018年8月21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62019年4月2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72019年8月23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82019年9月2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92019年11月27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102020年3月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112020年8月3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22020年9月1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32020年10月2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42021年2月2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52021年3月3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62021年4月23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72021年7月7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82021年7月2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92021年8月9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21年8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12021年9月13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22021年10月15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4-1-1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内部制度,该等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至今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5.发行人报告期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6.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7.网络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行政处罚公告的记录;
8.网络检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谴责公告的记录。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选举、聘任情况任职期间
4-1-10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8月9
张顼董事长被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日起三年一次会议被选举为董事长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8月9
张秀涛董事、总经理被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日起三年一次会议被聘任为总经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8月9
李学于董事、财务总监被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日起三年一次会议被聘任为财务总监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臧强董事被选举为董事日起三年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8月9
王目亚董事、董事会秘书被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日起三年一次会议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蒋树明董事被选举为董事日起三年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权锡鉴独立董事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日起三年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李雪独立董事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日起三年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赵春旭独立董事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日起三年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8月9
于文波监事会主席被选举为监事,第三届监事会第日起三年一次会议被选举为监事会主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8月9王宇监事被选举为监事日起三年
2021年7月7日公司职工代表大2021年8月9
赵雪艳职工代表监事会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日起三年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至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1.发行人董事变更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为张顼、尚华、李学于、蒋树明、胡振宇、于文波及独立董事王传铸、许志扬和赵日晓。
2018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4-1-10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张顼、尚华、李学于、胡振宇、蒋树明、于文波继任董事,任期三年,王传铸、许志扬、赵日晓继任独立董事,任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18年8月23日,发行人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赵日晓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赵萃萃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赵萃萃自2018年
9月7日起,任独立董事,任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19年11月5日,发行人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赵萃萃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赵春旭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赵春旭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任独立董事,任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
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21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顼、张秀涛、李学于、臧强、王目亚、蒋树明为董事,选举权锡鉴、李雪、赵春旭为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发行人监事变更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为张洪国、郭蕾、魏玉杰(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张洪国、郭蕾继任监事,任期三年。
2018年7月27日,发行人发布《监事辞职公告》,张洪国因个人原因辞去
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2018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
4-1-10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魏玉杰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提名赵珊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018年8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赵珊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自2018年8月13日起,任期三年。
2021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于文波、王宇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赵雪艳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张顼担任公司总经理,尚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学于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8年7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张顼连
任公司总经理、尚华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学于连任公司财务总监。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张顼
辞去总经理职务,聘任张秀涛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张秀涛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学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目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自报告期至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权锡鉴、李雪、赵春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4-1-10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定。根据独立董事作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至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3.发行人的财政补贴凭证及依据文件;
4.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
5.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
6.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证明文件;
7.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
税证明等税务文件;
8.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
1.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4-1-10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税目计税依据税(费)率
应税收入按适当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增值税13%、6%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长治高测、洛阳高测、乐山高测所得税税率15%,壶关高测所得税税率为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公司产品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等文件的规定,2018年,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口的主要产品适用5%、13%、15%及17%四档退税率。2019年起,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口的主要产品适用13%退税率。
(2)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0年12月1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获得由青岛市科学技
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037101345,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2020年至2022年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4-1-10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子公司长治高测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14000393,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至2021年长治高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019年12月3日,公司子公司洛阳高测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41001269,有效期三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至2021年洛阳高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和2019年,公司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开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175%的成本在税前摊销。
·环保设备抵减10%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公司2020年购买的环保设备在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4-1-10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证明或与有权政府部门签署享有的协议所享受的财政补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8月2日投资设立盐城高测,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子公司盐城高测尚未设立,不涉及纳税事项。
根据发行人、壶关高测、长治高测、乐山高测及洛阳高测税务主管机关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没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
法、合规;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最近三年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没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登记网络公示记录;
2.发行人取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环保、质量、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文件;
4.就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情况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核查的信息;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4-1-1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环境保护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审批的情况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七、发行人的业务”。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8月2日投资设立
盐城高测,截至2021年6月30日,盐城高测尚未设立,不涉及环保事项。
此外,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新安县环境保护局、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长治
市生态环境局壶关分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高测股份、城阳分公司、胶州分公司、洛阳高测、乐山高测、壶关高测、长
治高测于2018年1月1日或公司设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情况如下:
序持证
资质名称认证产品/内容发证主体编号有效期至号主体
Societe 光伏设备的设
Generale de 计及生产,轮Surveillanc胎试验机及切
e S.A.高测 Certificate 割机的设计和 CN13/10182. 2019.5.31- 1 SGS United Ltd
股份 /ISO9001:2 生产;光伏设 00 2022.5.30
015质量管备的生产;光
理体系认伏切割工具的证设计及生产此外,发行人包括切片机Cutting Tool(Tyre Section Cutting Machine)在内的二十余类产品,获得欧盟CE认证,发证主体为TüV Rheinland(China) Ltd.。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8月2日投资设立
4-1-10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盐城高测,截至2021年6月30日,盐城高测尚未设立,不涉及产品质量管理事项。
此外,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
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高测股份、城阳分公司、胶州分公司、壶关高测、乐山高测、洛阳高测、长治高测于2018年1月1日或公司设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8月2日投资设立盐城高测,截至2021年6月30日,盐城高测尚未设立,不涉及产品安全管理事项。
此外,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胶州市应急管理局、壶关县应急管理局、乐山市五通桥
区市应急管理局、洛新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
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高测股份、城阳分公司、胶州分公司、壶关高测、乐山高测、洛阳高测、长治高测于2018年1月1日或公司设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1-1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募投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土地及厂房租赁协议;
3.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4.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公告;
5.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所投项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亿元(含4.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具体用途:
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万元)(万元)
乐山 12GW 机加及配
117945.9415500.00乐山高测
套项目
乐山 6GW 光伏大硅
238609.4333500.00乐山高测
片及配套项目
合计56555.3749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
4-1-1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取得的用地许可及政府审批情况如下:
项目 乐山 12GW机加及配套项目 乐山 6GW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
2021年5月,发行人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
定发行人子公司乐山高测承租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
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以满足 12GW单晶机加+6GW单晶切片产能需求。
2021年10月,为满足上述项目产能需求,乐山高测与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
土地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意向协议》,约定:(1)由乐山高测承租土地、厂房及厂房配套设施,(2)租赁期限10年,自签订书面交接单之日起算,租赁期满后,乐山高测享有优先续租权。
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拟租赁厂房涉及的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川(2021)五通桥区不动产权第0005568号),面积分别为366215.33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至2071年5月18日止,项目拟租赁厂房正在建设中。
2021年9月27日,五通桥区发展和
2021年8月2日,五通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改革局完成对乐山高测的乐山
项目 完成对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的备案,备
备案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7-511112-案号川投资备[2109-511112-04-01-
04-01-789Q797]FG B-0076 号。
639108]FGQB-0090 号。
2021年10月8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出具《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正在办理。 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审批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五环审批
(2021)23号]。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系合作项目,但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与硅棒生产企业京运通进行长期战略合作,以代工模式为京运通配套硅片切割及机械加工产能,项目具有稳定的客户来源为新增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1年5月,发行人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约定:1、发行人子公司乐山高测承租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乐山
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以满足12GW单晶机加+6GW单晶切片产能需求;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京运通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乐山当地拉晶产能对应的产品(单晶圆棒),优先满足乐山高测生产所需,每月委托乐山高测加工的硅棒数量不低于约定的最低配额。
4-1-1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先生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1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4-1-1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募集资金净额53050.40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5189.75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5189.75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16700.00
其中:2020年17121.2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净额比例31.48%2021年1-6月8068.48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募集前承募集前承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截止日投使用状态日期序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诺投资金诺投资金投资金额金额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入进度(或截止日项目号投资金额金额
额 额 ( ) ( ) 的差额( ) ( ) 完工程度) A B B-A B/A高精度数控装高精度数控装
1·30000.0019000.004602.5330000.0019000.004602.53-14397.4724.22%2022年10月
备产业化项目备产业化项目
金刚线产业化金刚线产业化·
2·8000.002300.00961.648000.002300.00961.64-1338.3641.81%2021年9月
项目项目研发技术中心研发技术中心
3·4000.002419.192419.194000.002419.192419.19/100.00%2021年1月
扩建项目扩建项目
·
4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12631.2112631.2118000.0012631.2112631.21/100.00%不适用
光伏大硅片研光伏大硅片研
发中心及智能发中心及智能·
5/16700.004575.18/16700.004575.18-12124.8227.40%2021年12月
制造示范基地制造示范基地项目项目
合计60000.0053050.4025189.7560000.0053050.4025189.75-27860.65//
4-1-1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及金刚线产业化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系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公司2021年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高精密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1000万元、金刚线产业化项目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700万元,共计16700万元募集资金(占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31.48%)进行变更。变更使用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新项目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新项目拟投资总额为18323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16700万元,新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余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于2021年1月结项。公司2021年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研发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已于2021年1月31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结余募集资金1580.81万元及该项目对应利息21.33万元合计1602.1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62900股,发行价格为14.4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307.04万元。因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募投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60000万,公司于2020年9月
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从18000万调整至11050.40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高精度数控装备产业化项目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1766.50万元的投入尚未自募集资金置换,考虑该因素影响,该项目实际投入进度为33.52%;金刚线产业化项目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6.98万元的投入尚未自募集资金置换,考虑该因素影响,该项目实际投入进度为42.11%;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1662.16万元的投入尚未自募集资金置换,考虑该因素影响,该项目实际投入进度为37.35%。
2.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20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单笔投资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7860.65万元(包含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本金27323.4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2.52%,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
4-1-1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中兴华核字(2021)第030045号《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结论为:“我们认为,高测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高测股份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人
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已取
得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尚需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合作项目,但不会导致与关联方构成同业竞争。
3.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4-1-1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已经建立了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规划,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致力于为高硬脆材料切割加工环节提供集成了“切割装备、切割耗材、切割工艺”的系统切割解决方案。产品主要面向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蓝宝石行业、磁性材料行业。
公司将充分把握市场机遇,在公司自主核心技术的支撑下,以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在光伏行业的应用为重点,持续推进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在光伏行业、半导体行业、蓝宝石行业、磁性材料行业的应用,加速推进产品和业务的创新。
公司将力争成长为全球范围内金刚线切割技术应用的创新者和领跑者,力争成长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高硬脆材料系统切割解决方案提供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相关公安机关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
录证明;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
3.相关政府网站查询记录;
4.发行人相关诉讼及仲裁文书;
5.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
6.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4-1-1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实质1%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问卷、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实质1%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1-1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但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4-1-1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张兰田夏青孙维平洪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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