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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全资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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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全资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6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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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证券简称:东华能源公告编号:2021-087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全资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
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有利于解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与发展,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茂名”)实施的
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
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银团贷款由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资产整体抵押质押,并追加公司的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追加本项目全部资产抵押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保证内容: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东华茂名与
各银团成员行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2)保证期限:按照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执行。
(3)保证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4)保证金额:不超过53.5亿
(5)担保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为牵头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参贷行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司茂名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
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以下统称“银团贷款银行”)。
担保额度占担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新增截至目前是否被担上市公司保持股最近一期金融机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关联保方最近一期
方比例资产负债率(亿元)(亿元)担保净资产比例公东华
100%68.04%银团贷款银行53.505.3857.79%否
司茂名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地址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湾大道保利海湾城中宇花园6号603之一房间法定代表人吴银龙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的科技研发;聚丙烯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含直接与间接持股)2、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科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12月)(2021年1-9月)资产总额66021.81137177.27
负债总额55117.0193337.63
2/4所有者权益10904.8043839.65
营业收入00
营业利润1.13-1.00
净利润0.85-0.75
资产负债率83.48%68.04%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东华茂名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按期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促进公司壮大和规模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转型。本次融资可以解决项目需要的建设和运营资金,为项目按照计划实现竣工及投产提供了保障。项目未来预期收益良好,投资回报稳定,具备承担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能力。为此,本次项目贷款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的控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与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决策及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
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茂名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5.34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5.16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5.07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472.02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10.80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89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38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36.66亿元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3.88%。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
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Petredec Limited 签
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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