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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我们已核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赵勇路加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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