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 002007
  • 华兰生物
  • 当前价格15.50↓
  • 今开15.61↑
  • 昨收15.60
  • 最高15.67↑
  • 最低15.46↓
  • 买一15.50↓
  • 卖一15.51↓
  • 成交量12.68万手
  • 成交金额197.12百万元<
查看: 522|回复: 0

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赢激光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联赢激光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1-10-30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202-2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方法,
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2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释义
联赢激光、公司指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励计划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次授予指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激励对象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有效期指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归属指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考核办法》指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业务指南》指信息披露》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本所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4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年4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5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1年5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5月17日,并同意以7.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4名激励对象授予57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9、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0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1.3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价
6格,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等事宜。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确定以2021年10月28日为本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本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确定以7.5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1.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7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8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250号)、公司相关利润
分配公告、公司及激励对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20 02:52 , Processed in 0.279845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