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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管辖的三级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经济管理活动合规,促进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或标准,同时向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
的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
1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股份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
定内部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5年至少对股份公司及管辖单位审计一次,主要对管辖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审计。股份公司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六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审计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提升单位的运营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权责划分
第八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建立健全党
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
2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
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向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内部审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
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制订五年轮审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拟订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四)向股份公司党委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五)定期(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六)对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3(七)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相关
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二)向上一级单位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管辖企业负责人及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股份公司审计部门报告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
(四)对下一级单位(若有)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各部门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一)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信息,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承诺。
(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三)审计组提出的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4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确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属于内审机构审计范围内的单位层级、户数及规模、内审机构及人员数量、“五年轮审”实现审
计全覆盖要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等,确保年度人均审计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股份公司设置审计部。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监管部门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
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内部审计职责不得与第二十一条所列不相容职责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内部审计部
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
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
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在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监管部门和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和调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要积极组织
5和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严格内部审计人
员录用标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其他部门
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还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保证审
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6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须对审
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
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
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
须接受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监管部门有关内部审
计机构职责的规定,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审计部门
7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若有)。
(十)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根据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上级单位授权,对管辖单位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十四)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
8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
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五)根据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监管需要完成
由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统筹安排的共性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六)协助本单位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七)对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本单位及管辖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
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规范性、合理性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
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依据
国家、省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9(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
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
位和责任者、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并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10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负责人应
保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支持审计人员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落实党委(党组织)和董事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
管理需要,制订审计项目的工作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
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11(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或者被
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通过单位网站(公告栏)和公共场所发布审计公告,公布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及内容、审计时间、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接受举
12报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
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企业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取
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
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企业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13(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
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拟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
的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内部审
14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后,应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并向党委(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反馈给审计部门。
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
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四十九条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十条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作为“三重一大”管理事项进行决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党委前置研究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二)经营班子前置研究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审计项目实施后续
审计监督程序,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完善内部跟踪反馈制度。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15第五十二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五十三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对内部审
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监事
会、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对内部审
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奖惩
16第五十八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审计部门,可由本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7(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股份
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股份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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