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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81 号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
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
超过人民币 7 元/股(含 7 元/股)的条件下实施回购事项。2019 年10月 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当日,你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约为人
民币 999.99 万元。你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
购金额之间的差异为 4000.01 万元,差异比例达 80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11.11.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0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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