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201证券简称:海伦哲公告编号:2021-122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问询函回复中,分别列出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和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回复内容,所有董事均保证各自的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独立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就问询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
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问询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5、根据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号
之一、之二两份《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未来可能存在被法
院认定为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风险。
6、第五届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特别提示:由于2021年10月27日由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独立董事)组成临时董事会,由姜珊珊、郭晓峰、刘兵组成临时监事会以及2021年5月21日经2020年度股
东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尚在运作,两个董事会及两个监事会的并存将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7、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特别提示:三位独立董事已经发表意见要严格
1执行法院裁定,马超、邓浩杰亦要求严格执行法院裁定,因此其他四位董事小于半数无法运作董事会,除此之外,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独立董事)于2021年10月27日组成临时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议案。
上述情况将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1〕
第8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核实,现就贵部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2021年10月27日晚间提交的信息披露材料显示,金诗玮、董戴、薄晓明、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7名董事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但未提交三季报及相关报备文件。马超、邓浩杰、杜民、张秀伟、尹亚平、孙健六人组成海伦哲临时董事会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以5票同意,1票弃权(杜民投弃权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报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郭晓峰、刘兵、姜珊珊组成临时监事会并作出监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报出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请你公司及上述人员核实并说明以下
问题:
1.请核实说明临时董事会、临时监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合规,
马超等六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以及郭晓峰等三人作出的监事会决议
是否合法有效,相关董事、监事能否履职尽责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2确完整。
答复: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
公司第五届董事、监事已于2021年5月21日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由马超等六人组成的临时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尹亚平、张秀伟和孙健,临时监事会组成人员中的郭晓峰、刘兵,均为第四届董事和监事,任期至2021年5月18日,已经任期届满履职完毕,上述人员未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不具备董事、监事的有效资格。因此,由马超等六人组成的临时董事会、郭晓峰等三人组成的临时监事会的组成不合规,马超等六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以及郭晓峰等三人作出的监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季报
的信息披露,第五届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参加了会议,表示同意披露并形成了决议;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缺席会议,律师张丹、徐涛、薛冰鑫及监事李雨华、陈悠列席参加了会议。27日上午,马超等亦召集了临时董事会和临时监事会,27日晚,马超等临时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也在交易所系统中进行了上传。因涉及两个董事会的合法性问题,交易所于当晚下发问询函,未完成三季报的披露。28日,在徐州经济开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金诗玮、薄晓明和栗沛思在双方律师的陪同下在上海开展协商,同意按照原有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三季报,各董事表达不同意见,各自为其意见的真实准确性负责。29日晚上证券专员魏海如在临时监管小组的要求下在交易所系统中上传三季报报告公告,报备文件有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董事签字页,并未提交马超等人的临时董监事会决议,三季度报告公告予以披露。
二、独立董事黄华敏、张伏波、杜民的回复内容:
1、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问询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
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
3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2、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问询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姜珊珊、郭晓峰、
刘兵的回复内容:
(一)临时董事会、临时监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合规,马超等六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以及郭晓峰等三人作出的监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之一、之二两
份《民事裁定书》,法院禁止公司实施选举金诗玮等6人为公司董事、禁止实施李雨华等2人为公司监事,即在目前状况下,金诗玮等8人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之6.1.4条之规定,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之6.5条,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保障三季报的及时、规范披露,公司联系了第四届董事会能够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张秀伟、尹亚平和孙健(独立董事),与本届董事会中能够履职的马超、邓浩杰、杜民(独立董事)三位董事组成临时董事会;以及第四届监事会能够继
续履行职责的郭晓峰、刘兵,与本届监事会中能够履职的姜珊珊组成临时监事会。
临时董事会及临时监事会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讼海伦哲5月
21日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确认董事选举等事项不成立,在股东起诉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选举不成立,且法院禁止实施选举金诗玮等6人为公司董事的情况下,按照
4《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即第四届董事会中没有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限制行为能力的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届董事会中能够在本届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有张秀伟、尹亚平和孙健(独立董事),加上本届能够履职的马超、邓浩杰、杜民(独立董事)三位董事,达到了董事会半数以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上述6名董事组成临时董事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2、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讼海伦哲5月21日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确认监事选举等事项不成立,在股东起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选举不成立,且法院禁止实施选举李雨华、陈悠2人为公司监事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即第四届监事会中没有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限制行为能力的监
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届监事会中能够在本届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有郭晓峰、刘兵,加上本届能够履职的姜珊珊三人,符合监事会人数标准,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上述3名监事组成临时监事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如有权部门认为临时董事会、临时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无效,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股东 MEI TUNG(CHINA) LIMITED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相关事宜。
(二)相关董事、监事能否履职尽责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临时董事会及临时监事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5方式召开会议。其中,董事杜民在会议议程正式开始前,称“1、我认为由马超提议召开的董事会,及由第五届未被禁止履职的董事和第四届未被禁止履职的董事一起组成临时董事会,程序有问题。2、我认为三季报编制报表及编制原则都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内容上会有比较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从程序上应该由审计委员会来审议,缺少这个流程。另外,虽然三季报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是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我希望需要会计师来把关。3、我希望不管股东之间有什么问题,最后都是以广大投资者、全体股东利益为重,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讲,我会持中立态度。有鉴于此,我在会议一开始就先把我的想法和意见做一个表达,然后,后面的议程我就不参与了,谢谢各位。”因此,在临时董事会上,杜民的投票结果算作缺席。
在会议审议的过程中,临时董事会(成员: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临时监事会(成员:姜珊珊、郭晓峰、刘兵),财务总监陈庆军认真审查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所有与会人员均对
本次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最终未以临时董事会、临时监事会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原因
由于同时存在由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和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李雨华、陈悠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和姜珊珊、郭晓峰、刘兵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导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审议程序未能符合相关规定,未能按照原定时间
(2021年10月28日)予以披露。
成立临时董事会、临时监事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司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季度报告,保障广大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广
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临时董事会(杜民除外)、临时监事会成员经讨论后一致同意,虽然由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6杜民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是无效的,但为了能够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让全体股东能够看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可以
采取由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审议的方式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为马超、邓浩杰、张秀伟、尹亚平、孙健、姜珊珊、郭晓峰、刘兵、陈庆军)愿意配合提供对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
告的签字文件,同意披露并保证第三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此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禁止
公司实施选举金诗玮在内的6名董事、2名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并要求公司协助执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执行上述法院裁定的具体进展,法院裁定涉及的董事、监事是否还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构成是否合规,金诗玮等7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答复: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经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公司对于其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
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雨华、陈悠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行为保全事项”),并要求上市公司协助执行。
鉴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已依法实施完毕,上市公司认为其客观上已不具备协助执行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于9月28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行为保全异议》,但被徐州经开区法院驳回。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4.2.2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7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存在法定的积极履职义务,但《民事裁定书》
禁止其履行相关职责,将直接导致上述行为保全措施所涉及的6位董事无论是否履职均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法院裁定。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上市公司可以稳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其有效性如何,是关系到上市公司根本利益与广大股东利益好坏的关键所在。因此,如立即执行行为保全事项,则会直接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从而对上市公司及股东造成巨大影响。
由于暂未发现解决《民事裁定书》及董事会与董事法定积极义务相冲突的案例,为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法院裁定涉及的董事、监事仍在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同时,董事会已决定在《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行为保全期间且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尚未审结之前,成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及第五届监事会临时监事会(职工监事继续履职)代为履行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责。董事会已书面回复 MEI TUND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美通中国”)并予以公告。如美通中国后续未根据董事会的建议修改议案并重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则董事会将会尽快自主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选举临时董事及临时监事,同时中止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工监事除外)的任期。临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为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立至决议不成立之诉最终判决或行为保全裁定撤销孰早之日止。一旦决议不成立之诉最终判决或行为保全裁定被撤销则临时董监事会自动取消,恢复为第五届董监事会履职。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顺利选任临时董事,并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组成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将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
目前状态下,在最终司法判决前基层法院之行为保全裁定大多数董监事不能8履职,因无相关案例和情形,故金诗玮等7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如司法机关或有权部门认为金诗玮等7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相关董事将按照要求,中止履职。
二、独立董事黄华敏、张伏波、杜民的回复内容:
1、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问询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
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2、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关注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回复内容:
根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3364之一、之二两
份《民事裁定书》,法院禁止公司实施选举金诗玮等6人为公司董事、禁止实施选举李雨华等2人为公司监事,即在目前状况下,金诗玮等8人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为此,公司严格执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金诗玮等8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公司认为,法院裁定涉及的董事、监事不应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由被禁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人员所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不合规。由金诗玮等7人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应为不合法、无效决议。
由法院裁定未涉及的马超等3名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可以满足当前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如果公司出现必须由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的事项,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中未被法院
禁止履行董事职责的相关人员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与马超等现任未被禁止履行职责的董事、监事共同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3.请结合上述情况,核实说明你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有效,
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是否
9存在重大缺陷,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0.4.1条第四项及第10.4.2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答复: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回复内容:
目前状态下,第五届董事会仍在正常召开会议,但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如司法机关或有权部门认为金诗玮等7人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相关董事将按照要求,中止履职。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顺利选任临时董事,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组成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的,则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将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经协商,董事就信息披露达成了原则性解决方案,即各董事可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各自发表意见,但各自需保证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4.2规定:本规则第10.4.1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
响;(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目前
公司并不存在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严重扰乱
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第五届董事马超、邓浩杰拼凑已经任期届满的第四届董事张秀伟、尹亚平、孙健组成海伦哲临时董事会及第五届职工监
事姜珊珊拼凑已经任期届满的第四届职工监事郭晓峰、监事刘兵组成临时监事会
属于无效且不合法的组成,无任何法理基础,严重违背基本法律常识,与2021年5月份公司股东大会正式选举成立的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并无冲突,在公司规范运作上不构成重大缺陷。因而,公司认为目前未触及第10.4.1条第四项及
第10.4.2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独立董事黄华敏、张伏波、杜民的回复内容:
1、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问询函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称,应
该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股东之间应积极协调,尽快解决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
10题,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近期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职务,请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2、公司独立董事杜民、张伏波、黄华敏就关注函具体内容签字意见为,同意公告,本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回复内容:
目前,由法院裁定未涉及的马超等3名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可以满足当前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如果公司出现必须由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的事项,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中未
被法院禁止履行董事职责的相关人员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与马超等现任未被禁止履行职责的董事、监事共同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临时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应由第五届全体董事知悉,在涉及双方董事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信披资料及时公告,临时董事会同意由第五届董事以个人签署意见的形式表达观点并予以披露。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治理健全有效,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障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目前除被禁止履职的部分董事及监事仍在履行董事及监事职责、召开无效的董事会及监事会之外,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上的重大缺陷。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4.1条第四项及第10.4.2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特此公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11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