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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8-011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19”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昌乐厂区一车间生产装置于2017 年 12 月 19 日发生安全事故,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发生安全事故及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近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日科化学股份限公司
“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潍政复[2018]12 号),现对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14 分许,公司干燥一车间低温等离子环保除味设备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7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479 万元。
事故发生后,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和昌乐县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工艺、安全、设计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司干燥一车间在由燃煤热风炉紧急停车切换燃气热风炉期间,违章操作绕过自动联锁对未通过验收的燃气热风炉进行手动点火,导致天然气通过 2#燃气热风炉串入 2#干燥系统内,与系统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 2#低温等离子环保除味设备处遇到电火花发生爆燃,引燃 1#、2#干燥系统内及干燥装置周边可燃物料,并引起部分粉尘参与爆炸,发生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燃气热风炉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未经正规设计,未经验收,违规投入使用。
(2)联锁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
(3)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工艺设备变更管理缺失,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5)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2、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3、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公司“12 ?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公司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已对 5 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公司处以
99 万元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昌乐县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市安监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
(三)全面停产整顿,深入排查、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对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研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停产停业整顿。要深入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和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立即对生产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抓好整改落实。特别对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开停车安全管理、燃气加热系统、连锁报警系统、低温等离子环保除味设备、工艺设备变更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安全教育培训、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等问题要彻底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切实加强煤改气监管,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五)多措并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自发生事故以来,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下
一步将继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整改,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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