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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丝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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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丝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18-12-26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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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 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8—065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欣丝绸”)控股股东、董事长周国建先生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212号),因涉嫌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2018年12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周国建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8〕7号),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周国建涉嫌内幕交易嘉欣丝绸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周国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2012年,嘉兴市委、市政府曾发布《关于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嘉委〔2012〕28号),根据文件内容,公司的杉青闸工业园区域被列入嘉兴市有机更新旧城改造计划,公司该区域内的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将被征收。
2016年下半年,嘉兴市政府开始着手实施杉青闸区域的征收拆迁工作。2016
年8、9月份,嘉兴市城市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城投)指派下属企业嘉兴市嘉城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简称“嘉城拆迁)与嘉欣丝绸商谈拆迁的框架方案。2016年11月,双方就该区域内占地较小的公司集体宿舍区域的征收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7日,公司就该区域部分征收情况对外发布了公告。
2017年元旦后,嘉兴城投和嘉欣丝绸聘请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评估”)对嘉欣丝绸杉青闸剩余的厂区、仓储区域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2017年3月14日,和诚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初稿》,初稿中对该部分补偿金额估价1.27 亿元,再加上停业停产损失费和奖励补偿等约1.5亿元左右。双方继续谈判,到2017年8、9月份,双方达成补偿金额2亿元左右的意向。
于是嘉欣丝绸在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9日,分别向嘉兴市政府报送《关于请求解决原嘉兴丝绸印染厂区域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关于请求解决嘉兴丝绸印染厂区域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的补充说明》,提出了补偿方案供参考。
2017年11月份,杉青闸区域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得到确定,和诚评估于11月27日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金额为1.83亿元左右,这其中不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其他补偿部分。
2017年11月27日,公司申请停牌,并于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杉青闸区域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框架协议书的议案》。11月29日,公司公告称,公司杉青闸工业园区域的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将被征收,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9853.7052万元,预计将增加公司税前利润18049万元,其中影响增加公司2017年度税前利润约14308万元,增加2018年度税前利润约3741万元,并于当日复牌。
该拆迁事项补偿金额19853.7052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该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周国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国建内幕交易 “嘉欣丝绸”股票的事实
“李某斌”账户于2016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户,资金账号10********79 下挂一个上海普通账户A58*****03、一个深圳普通账户
02******90。
“刘某叶”账户于2016年3月28日在中国中投证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户,资金账号92****20,下挂一个上海普通账户A47*****72、一个深圳普通账
户02******61。
上述自然人账户系周国建交由公司员工周某进行日常管理和下单操作。2017
年11月20日,周国建通过微信授意周某买入公司股票,之后该账户组由周某下单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嘉欣丝绸”股票966700股,买入金额6878327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1日涉案股票已经全部卖出,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嘉欣丝绸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国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授意他人买入“嘉欣丝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周国建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24日,周国建先生接受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8年12月25日,周国建先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国建内幕交易嘉欣丝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国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国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2012 年,嘉兴市委、市政府曾发布《关于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嘉委〔2012〕28 号),根据文件内容,公司的杉青闸工业园区域被列入嘉兴市有机更新旧城改造计划,公司该区域内的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将被征收。但是嘉欣丝绸早在 2002年就开始建新工业园,2004年建成并完成搬迁工作,杉青闸这块区域厂房就空出来了,公司将该部分厂房对外出租,该区域已经不属于营业用房。
2016年下半年,嘉兴市政府开始着手实施杉青闸区域的征收拆迁工作。2016
年8、9月份,嘉兴城投指派下属企业嘉城拆迁与嘉欣丝绸商谈拆迁的框架方案。
2016年11月,双方就该区域内占地较小的公司集体宿舍区域的征收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7日,公司就该区域部分征收情况对外发布了公告。
2017年元旦后,嘉兴城投和嘉欣丝绸聘请和诚评估对嘉欣丝绸杉青闸剩余的
厂区、仓储区域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2017年3月14日,和诚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初稿》,初稿中对该部分补偿金额估价1.27 亿元,再加上停业停产损失费和奖励补偿等约1.5亿元左右。双方继续谈判,到2017年8、9月份,双方达成补偿金额2亿元左右的意向。于是嘉欣丝绸在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9日,分别向嘉兴市政府报送《关于请求解决原嘉兴丝绸印染厂区域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关于请求解决嘉兴丝绸印染厂区域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的补充说明》,提出了补偿方案供参考。
2017年11月份,杉青闸区域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得到确定,和诚评估于11月27日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金额为1.83亿元左右,这其中不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其他补偿部分。
2017年11月27日,公司申请停牌,并于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杉青闸区域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框架协议书的议案》。11月29日,公司公告称,公司杉青闸工业园区域的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将被征收,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9853.7052万元,预计将增加公司税前利润18049万元,其中影响增加公司2017年度税前利润约14308万元,增加2018年度税前利润约3741万元,并于当日复牌。
该拆迁事项补偿金额19853.7052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该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周国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国建內幕交易“嘉欣丝绸”股票的事实
“李某斌”账户于2016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户,资金账号10********79 下挂一个上海普通账户A58*****03、 一个深圳普通账
户02******90。
“刘某叶”账户于2016年3月28日在中国中投证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开户,资金账号92****20,下挂一个上海普通账户A47*****72、一个深圳普通账
户02******61。
上述自然人账户组的交易资金来源于职工互助集资款并由公司员工周某进
行日常管理和下单操作。2017年11月20日,周国建通过微信授意周某买入公司股票,之后该账户组由周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嘉欣丝绸”股票966 700股,买入金额6878327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1日涉案股票已经全部卖出,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嘉欣丝绸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国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授意他人买入“嘉欣丝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国建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及周国建先生对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
由于周国建先生对《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错误,在不恰当的时间用职工互助集资款买入公司股票,在收到“浙证调查字〔2018〕212号”《调查通知书》后,其深感震惊和歉意,虽该事项与周国建先生个人利益无直接联系,其仍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今后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后期将继续努力提升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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