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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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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1-11-12 00:00:00 浏览:  6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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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11月11日下午 15: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09:15-0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0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61807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59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23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3%。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561325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252%。
(2)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898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53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93%;反对17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0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930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4%;反对14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85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33%;反对14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6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930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4%;反对14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855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33%;反对14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6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王红娟郭拴玲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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