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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6证券简称:晶盛机电编号:2021-077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子公司浙江求
是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3人,代表股份数量80755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74%。
1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72463637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6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0人,代表股份数量82921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0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3人,代表股份数量82951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0%;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37%;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0%;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0.2937%;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286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58%;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2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68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92%;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2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45%。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0%;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37%;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23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98%;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2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63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704%;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2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233%。
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0%;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37%;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限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247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09%;反对8261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1%;弃权
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640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11%;反对8261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8%。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610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59%;反对7947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4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195%;反对794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69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9984%;反对804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7%;弃权
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62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92%;反对8049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5%;
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36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44%;反对8120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5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30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099%;反对8120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8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3%;反对804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901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65%;反对8049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0%;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0%;弃权
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37%;反对805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09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4%;反对8048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902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975%;反对804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611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60%;反对7946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4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206%;反对7946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6(六)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736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8%;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755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1%;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736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8%;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755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1%;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6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81%;反对8045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3%;弃权
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5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7份的90.2458%;反对8045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7%;弃
权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6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81%;反对8045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3%;弃权
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85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58%;反对8045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7%;弃权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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