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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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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小基友 发表于 2021-11-12 00:00:00 浏览:  5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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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23号22号楼1-3层1,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郭留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永奇,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国选,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建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召,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国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超伟,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经查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金—1—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用*ST金
刚资金余额为30526.95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郭留希、河南华晶仍未清偿上述占用资金。
(二)违规提供担保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4月27日,*ST 金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郭留希、河南华
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8277.46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解除。
(三)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获取与评估*ST 金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ST金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ST 金刚预付设备款、工程款项性质及资金最终流向,担保、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 金—2—刚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金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提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占上市公司
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其上述第一、二项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
第4.2.8条的规定。
*ST 金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留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3—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第5.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
第4.2.8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2.1条、第 4.2.3条、第 4.2.7条、第 4.2.8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财务总监刘国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任期内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金刚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4—人,任期内多次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ST金刚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李国选、张建华,监事张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第 5.1.2条的规定,对*ST金刚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希以及财务总监刘国炎提出听证及申辩,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以及董事张建华,监事张召提出申辩;董事李国选未提出申辩。
一是*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希以及
财务总监刘国炎均提出,上述三项违规事实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且证监会及司法机构尚未就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已公开承诺在2021年11月偿还占用资金,公司也正在积极解决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郭留希、刘国炎还提出,其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规定的“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公开认定)的适用条件。郭留希提出,因股价大幅下跌,导致个人资金链出现问题,致使存在被动占用公司资金和出现违—5—规担保。刘国炎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担保合同在其任职之前签订,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是2019年度财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未消除的延续,与其无关。
二是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提出,其未参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分管财务工作,其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ST 金刚提出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并于7月6日收到辞职报告的回执,其未出席和参与2020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签署2020年7月
6 日后*ST金刚相关文件。在了解到*ST金刚涉嫌违规后,及时自
查和督促*ST 金刚核查。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提出,自2018年5月下旬以后,其不再负责*ST 金刚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未参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四是董事张建华提出,其于 2020 年 5月 25 日任职*ST金刚董事,拟实施的纪律处分涉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ST金刚经营决策,已勤勉尽责,对于*ST金刚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无过错。
五是监事张召提出,其未参与*ST 金刚的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已自查并督促*ST金刚及时披露、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 6 —第一,关于*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希的申辩理由。根据*ST金刚披露的相关公告,*ST金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担保及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非经营资金占用金额及违规担保金额巨大,违规行为多次发生、持续时间长,且因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导致*ST金刚股票自 2020年 11月 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属于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已触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此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均负有重要责任,且其存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的公开认定适用情形。因此,不予采纳*ST 金刚、河南华晶以及郭留希提出的申辩。
第二,关于财务总监刘国炎的申辩理由。刘国炎于2019年4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其提出违规事实一涉及的
30526.95万元资金占用事项系司法扣划所致,相关借款担保合
同签订日期在其任职之前。本所对该部分理由予以采纳。但是,
2019 年 4月 27日,*ST金刚发生违规担保 1926.95万元,且违
规担保系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因素之一,刘国炎仍应对1926.95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2020年度财务
—7—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关于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的申辩理由。一是刘永奇提
出其未出席和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也未签署2020年7月6日后涉及董事、总经理岗位职责范围的任何文件,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佐证。本所对该项理由予以采纳,已相应调整刘永奇的违规事实认定。二是刘永奇主张其未参与、未实施、不知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刘永奇于 2012 年 4 月起担任*ST 金刚董事,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总经理。*ST 金刚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涉及的借款担保合同、违规提供担保196352.68万元均发生在其任期内。作为上市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刘永奇理应持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以及内部决策机制的合法合规性,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尤其是对于公司大额资金流向、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更应当保持高度、持续的注意义务。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长期、多次发生,表明刘永奇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不能仅以对此未参与、未实施、不知悉为由主张免责,对其前述理由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的申辩理由。张超伟主张其
自2018年5月下旬以后其不再负责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也未参与、未实施、无法知晓违规担保事项。但其自2013年1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期间上市公司发生多笔违规担保行为。张超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在公—8—司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未对涉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保持重点关注,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董事张建华的申辩理由。张建华主张纪律处分涉
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ST 金刚经营决策。但是,*ST金刚第三项违规事实发生在张建华担任*ST金刚董事后。张建华作为*ST金刚董事,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ST金刚 2020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监事张召的申辩理由。张召作为*ST 金刚监事,理应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ST金刚 2020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对该项违规事实承担责任,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所根据上述事实,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前述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此外,根据*ST金刚 2021年 8月
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ST 金刚还涉嫌存在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
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9 —待中国证监会对*ST 金刚作正式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所将结合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规事实及本次纪律处分,对*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其他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留希,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国选、张建华,
监事张召,财务总监刘国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给
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的处分。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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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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