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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21号”文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顺丰控股”)非公开发行 349772647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日完成股份登记(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顺丰控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合称“保荐机构”)认为顺丰控股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F. Holding Co. Ltd.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4556440455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卫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
1上市保荐书
销策划、投资咨询及其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汽车租赁(不含带驾驶人员的汽车出租);企业总部管理。
(已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普通货运。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9.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资产总计19056870.2911116004.239253538.687176460.15
负债总计12166344.245440034.125004177.583470074.71
所有者权益合计6890526.055675970.114249361.103706385.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769217.015644305.024241971.373671092.2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3586053.8515398687.0111219339.619094269.42
利润总额254594.781003865.58742631.11586740.67
净利润126461.65693203.29562479.36446412.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9765.30732607.88579650.55455590.62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33292.32613233.66420776.39348358.96
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3344.121132391.96912127.35545830.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38363.75-1488430.62-1404871.12-946203.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09394.97133165.09737176.15307292.1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64073.30-229796.47246517.69-85029.35
4、主要财务指标
2上市保荐书
2021.9.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指标
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流动比率0.931.241.381.21
速动比率0.921.211.361.18
资产负债率(合并,%)63.8448.9454.0848.35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7.9410.5311.4513.66
存货周转率(次/年)138.08137.48109.02118.07
毛利率(%)11.2816.3517.4217.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415.2014.8613.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1.641.321.0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01.641.321.0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556440455股,本次发行34977264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906213102股。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数量:349772647股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5、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10月20日),发行底价为53.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
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获配金额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元/股)(元)
3上市保荐书
获配价格获配金额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元/股)(元)
1远海投资有限公司57.1817488632.00999999977.76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Macquarie Bank
257.1810143406.00579999955.08Limited)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57.1828016789.001601999995.02
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重阳战略
457.1839349422.002249999949.96
才智基金
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重阳战略
557.1819412381.001109999945.58
英智基金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1817890870.001022999946.60
7 UBS AG 57.18 53008044.00 3030999955.92
8 Barclays Bank PLC 57.18 17138859.00 979999957.62
9 Norges Bank 57.18 10143406.00 579999955.08
10 Caisse de depot et placement du Quebec 57.18 10143406.00 579999955.08
1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1811874781.00678999977.58
1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1814428121.00824999958.78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
1357.1810143406.00579999955.08
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1810598111.00605999986.98
15安联环球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57.1810178384.00581999997.12
16 GIC Privite Limited 57.18 16334382.00 933999962.76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
1757.1810318293.00589999993.74
伙企业(有限合伙)
1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1811804826.00674999950.68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1957.1810458202.00597999990.36(Hong Kong)Limited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价值
2057.1810143406.00579999955.08
基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2157.1810143406.00579999955.08
红-个人分红
2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18612114.0035000678.52
合计34977264719999999955.46
7、承销方式:代销
8、股票锁定期:6个月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55.46元,扣除
为发行A股所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证券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92679612.57元,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07320342.89元。
10、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4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份类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29229961.16%4026956438.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50351745998.84%450351745991.79%
三、股份总额4556440455100.00%4906213102100.00%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5上市保荐书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事项安排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6上市保荐书
事项安排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交的其他文件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投入情况,并与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预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
并发表意见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约定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无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龙伟、宁小波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00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上市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田聃、龙海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认为:顺丰控股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8上市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龙伟宁小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9上市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田聃龙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如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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