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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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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1-17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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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1-07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盾安环境”)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因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导致的监管措施
盾安环境及相关人员因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对外担保因素对公司的
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被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具体如下:
(1)2021年6月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2021年6月29日,浙江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具体如下:
盾安环境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亿元至4.5亿元。2021年2月27日披露
《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74亿元。盾安环境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68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盾安环境在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对外担保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盾安环境、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1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2021年9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要求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具体如下:
盾安环境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亿元至4.5亿元。2021年2月27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74亿元。盾安环境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68亿元。盾安环境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9.99亿元。盾安环境《2020年度业绩预告》和《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差异巨大,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3.1.5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5.3.5条、第5.3.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盾安环境、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以上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
2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
整改小组,积极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落实责任制,确保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加强公司财务部门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取得充分沟通,清晰准确反映业务实质,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信息的审核,提高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的要求,责成内部审计重点审查业绩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影响业绩预测准确性的重要事项,提升对财务信息的审计效果。
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联系,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事项提前与审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以提高业绩预测的准确性;遵循谨慎性原则,保证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019年6月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77号),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与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雷股份”)、邱少杰及
其一致行动人、沈洪昌于2016年2月19日签署的《投资协议》,精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邱少杰承诺精雷股份2016、2017、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对应受让股
3份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200万元、5100万元。2018年,精雷股份经审计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4187.79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邱少杰应向公司补偿12828.66万元。截至监管关注函出具日,邱少杰未向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提请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邱少杰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2)整改措施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要求,于2019年6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对监管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完整、具体、准确的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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