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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博腾股份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
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权激励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腾股份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博腾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拟订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给第四届董事会进行审议。
2、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3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3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6、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年11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预留部分授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1、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1年11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
1、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4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授予对象、价格及数量以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及授
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律师经办律师:徐璐律师(签名) (签名) k
经办律师:孙一涵律师(签名) k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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