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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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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1-18 00:00:00 浏览:  5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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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1证券简称:英特集团公告编号:2021-082
债券代码:127028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1月1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894.52万股的2.55%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08元/股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1月17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6.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6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
4.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1年
11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5.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1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7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2万股调整为6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8万股调整为84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公司层面授予考核条件相比于2019年度,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
位值水平;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2020年度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为20.92%,高于上述考核目标15%,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度归母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34%,高于上述考核目标8.0%,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7日
2.授予数量:6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894.52万股的
2.55%
3.授予人数:118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6.0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权益数量比例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
第一个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40%
解除限售期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
30%
解除限售期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
第三个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解除限售期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总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应徐颉202.78%0.08%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工
杨永军152.08%0.06%会主席
吴敏英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吕宁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刘琼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何晓炜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52.08%0.06%
谭江董事会秘书91.25%0.04%
金小波财务负责人91.25%0.04%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
52372.64%2.10%
骨干(110人)
首次授予合计63688.33%2.55%
预留8411.67%0.34%
合计720100.00%2.89%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6.0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63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为2021年1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1月17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6.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6万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7日。经测算,授予的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4496.5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总费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4496.52140.521686.201611.25749.42309.1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175号文、
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
委175号文、178号文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国资委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公司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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