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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盾安环境
股票代码:0020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通信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9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
品交易中心6001室(集中办公)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9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311室)
通信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姚新义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转让、非公开发行导致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8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9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盾安环境股份.......................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11
二、权益变动方式.............................................11
三、权益变动情况.............................................11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7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17
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1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1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2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2
第八节备查文件..............................................27
一、备查文件...............................................27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27
附表...................................................33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指《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标的公司、盾安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环境、上市公司、目标指
股票代码:002011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指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盾安精工、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指盾安控股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浙江盾安指如山汇金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浙江盾指薪原智勇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指姚新义,系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受让方、格力指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电器、认购方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转盾安精工拟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703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让、股份转让、协议转指股份(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29.48%)转让给让格力电器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盾安环境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格力电器发行股票指
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盾安精工拟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703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29.48%)转让给本次权益变动指
格力电器;此外,格力电器以现金方式认购盾安环境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39414802股股票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于2021年11月16日签署的关于浙江
《股份转让协议》指
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于2021年11月16日签署的《浙江盾《股份认购协议》指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盾安精工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素亚
注册资本57662.6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723618883K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研发、制造、销售:电气、电子器件、电器设备及配件、汽
车农机配件、五金配件;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经营范围
食用农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营业期限2000年8月11日至长期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晟盾安投资合主要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盾安精工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区的居留权
姚素亚女执行董事、经理中国诸暨无王行男监事中国杭州无
(二)盾安控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姚素亚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508259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对集团内
部的投资、控股、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制冷配件、家用
电器、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经营范围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煤炭(无储存)、矿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
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营业期限2001年11月30日至2031年11月29日
主要股东浙江盾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姚新义、姚新泉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9楼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盾安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区的居留权
姚素亚女执行董事,经理中国诸暨无王行男监事中国杭州无
(三)如山汇金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住所
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室(集中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133695190XG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经营范围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
5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营业期限2015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
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主要合伙人
司、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涌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9楼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如山汇金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区的居留权徐润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杭州无
(四)薪原智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住所司—办公大楼3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姚新义
注册资本6198.76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MA2JR2916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经营范围(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0年12月4日至长期
姚新义、诸暨市知昂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
市知盛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市薪原华勇商
主要合伙人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市华韧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市知茂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市知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薪原智勇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6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区的居留权姚新义男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诸暨无
(五)姚新义的基本情况姓名姚新义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任职情况现任盾安环境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姚新义为盾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薪原智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盾安控股持有盾安精工82.66%股权,且盾安控股持有如山汇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盾安精工、盾安控股、如山汇金、薪原智勇与姚新义互为一致行动关系,详见下图:
7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在盾安环境(股票代码:002011)、江南化工(股票代码:002226)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8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格力电器是一家多元化、科技型的全球工业集团,产品覆盖家用消费品和工业装备两大领域,包括家用空调、暖通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电器、环境电器、通讯产品、智能楼宇、智能家居在内的消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
精密模具、冷冻冷藏设备、电机、压缩机、电容、半导体器件、精密铸造、基础
材料、工业储能、再生资源在内的工业领域,产品远销160多个国家及地区,为全球超过4亿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致力创造美好生活。
为进一步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拟引入格力电器作为控股股东。格力电器可充分利用其资金实力和产业资源,通过持续性的资源配置,优化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在新能源热管理领域,格力电器在新能源汽车压缩机、电机、电控以及新能源商用车热管理系统已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和项目落地。上市公司新能源汽车热管理器相关产品矩阵完善,目前已经同国内众多知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格力电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可通过自身的采购及生产优势,提高公司新能源汽车热管理领域的产业竞争力,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引入格力电器作为控股股东,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盾安环境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2018年5月,盾安控股发生短期流动性问题。针对所遇到的问题,盾安控
股采取了多种手段以盘活存量资产、激活现金流,该事项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在相关部门牵头下成立了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同
9时委派工作组进行现场帮扶,逐步处置资产业务以偿还债务。
如果未来发生按照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统筹处置方案进行股份处置或
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10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盾安精工持有盾安环境270360000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29.48%;盾安控股持有盾安环境89069416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9.71%;如山汇金持有盾安环境26041666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2.84%;薪原智勇持有盾安环境15013662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1.64%;
姚新义持有盾安环境1300104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0.14%。
盾安精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盾安环境401784848股股份,占盾安环境总股本的43.81%。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盾安精工拟将其持有的盾安环境27036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8%,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转让给格力电器。
2、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格力电器将认购盾安环境非公开发行股票
139414802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标的股份”)。
三、权益变动情况
协议转让完成后,盾安精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盾安环境股份的情况如下:
协议转让前持股情况协议转让后持股情况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盾安精工27036000029.48%00%
盾安控股890694169.71%890694169.71%
如山汇金260416662.84%260416662.84%
薪原智勇150136621.64%150136621.64%
11协议转让前持股情况协议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姚新义13001040.14%13001040.14%
合计40178484843.81%27036000014.33%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交割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270360000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8%),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格力电器将有权改组董事会,并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格力电器,由于格力电器无实际控制人,故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将由姚新义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协议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盾安精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盾安环境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盾安精工27036000029.48%00%
盾安控股890694169.71%890694168.43%
如山汇金260416662.84%260416662.46%
薪原智勇150136621.64%150136621.42%
姚新义13001040.14%13001040.12%
合计40178484843.81%27036000012.44%
本次协议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
409774802股股份,占发行后盾安环境总股本的38.78%,盾安环境控股股东仍
为格力电器,由于格力电器无实际控制人,故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仍处于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交易各方
12转让方:盾安精工
受让方:格力电器
2、股份转让
盾安精工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格力电器转让盾安环境270360000股股份(约占协议签署日盾安环境总股本的29.48%),格力电器将受让股份转让标的股份。
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1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收盘价的90%,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189916000元。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
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后,转让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
在取得交易所同意、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同意及其他相关条件被证明
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受让方应在收到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以受让方的名义在特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在股份转让价款被支付至上述账户后的当天或次一工作日,转让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记公司”)提交股份
过户登记申请并促使中证登记公司尽快完成过户登记,受让方应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与受让方书面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4、过渡期安排
自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转让方应当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遵循法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未经受让方同意,
13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协议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营业
务、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5、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承诺事项
股份转让完成后,格力电器有权改组董事会,并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
6、协议的生效
协议于签署日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协议的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协议可以被终止:
(1)如果在协议签署日起至过户登记日期间,发生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或导致协议相关过户条件无法完成的情形、转让方实质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格力电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2)如果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就股份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后一个月(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时间)本次转让仍未能完成,则任何一方可终止协议;但是如果前述情况是由于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方无权终止协议;
(3)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最终生效的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
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协议拟议的交易的,则双方均可终止协议;
(4)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14甲方(发行人):盾安环境乙方(认购人):格力电器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与认购
盾安环境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金额为81000.00万元。根据发行价格人民币5.81元/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39414802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盾安环境总股本的3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盾安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具体发行价格(“认购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为人民币5.81元/股。
若盾安环境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格力电器以现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4、支付
在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格力电器名下及其他相关条件满足后的
三个工作日内,格力电器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5、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盾安环境于全部股份认购价款缴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记公司提交过户申请,并在在交割后完成非公开发行标的股份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156、限售期
格力电器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标的股份。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标的股份因盾安环境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格力电器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法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以及盾安环境《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滚存利润分配交割后,盾安环境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协议的成立、生效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
(2)协议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条款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生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协议及格力电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事宜已经盾安环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协议已经格力电器董事会审议通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就本协议项下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9、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协议可以被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协议;
(3)若《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解除或被终止,任一方有权终
16止协议;
(4)如果在协议签署日起至缴付日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或
导致协议相关条件无法完成的情形,转让方实质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且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被补救或消除的,则格力电器有权终止协议;
(5)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最终生效的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
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协议拟议的交易的,则任一方均可终止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1、盾安精工持有的上市公司270360000股股份已质押;
2、盾安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89069416股股份已质押;
3、姚新义目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姚新义持有的上市公司975078股为限售流通股。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
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除此之外还包括:
1、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生效和实施尚需的审议/审批程序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盾安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关于格力电器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17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盾安环境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盾安环境应收盾安控股及其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账面余额关联关系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
133.06盾安控股董事喻波任职董事长的公司
有限公司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
6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
公司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浙江盾安实业有限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
16.91公司的原子公司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
食品有限公司水殖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杭州民泽科技有限
11.67
司公司的原子公司应收账款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
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
司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浙江盾安惠众实业
5.25
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盾安精工持有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
1.80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理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
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
司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他应收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
122.41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
款司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5月,盾安控股发生短期流动性问题。针对所遇到的问题,盾安控
股采取了多种手段以盘活存量资产、激活现金流,该事项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在相关部门牵头下成立了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同时委派工作组进行现场帮扶,逐步处置资产业务以偿还债务。
截至2021年11月16日,盾安环境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盾安控股提供担保
18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盾安环境存在为盾安控股担保的余额是
源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之间发生的已经盾安环境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联互保事宜,独立董事已就关联互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盾安环境关于前述关联互保最新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如下: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1日,盾安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盾安环境降低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7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盾安环境的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前述调整“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格力电器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格力电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受让主体资格要求。
1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21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徐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6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供投资者查阅。
27(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8(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9(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徐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0(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1(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2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司股票简称盾安环境股票代码002011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道泰安路239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有限合伙)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名称注册地
心6001室(集中办公)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公司—办公大楼311室)姚新义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非公开发行导致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331、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0360000股持股比例:29.48%
2、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89069416股持股比例:9.71%
披露前拥有权益3、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股份数量及占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持股数量:26041666股持股比例:2.84%
股份比例4、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5013662股持股比例:1.64%
5、姚新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300104股持股比例:0.14%
1、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2、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9069416股持股比例:8.43%
本次权益变动后,
3、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26041666股持股比例:2.46%数量及变动比例
4、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5013662股持股比例:1.42%
5、姚新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300104股持股比例:0.1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2018年5月,盾安控股发生短期流动性问题。针对所遇到的问题,盾安控股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了多种手段以盘活存量资产、激活现金流,该事项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金是否拟于未来12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在相关部门牵头下成立了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同个月内继续增持时委派工作组进行现场帮扶,逐步处置资产业务以偿还债务。
如果未来发生按照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统筹处置方案进行股份处置或者其
他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34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否√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35是√否□不适用□
根据盾安环境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盾安环境应收盾安控股及其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余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名称额
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33.06盾安控股董事喻波任职董事长的公司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6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浙江盾安实业有限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食品有限
16.91公司的原子公司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
公司水殖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杭州民泽科技有限
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司11.67公司的原子公司应收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账款
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盾安控股的子公司浙江盾安惠众实业
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5.25控制人减持时是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否存在未清偿其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盾安精工持有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
1.80
对公司的负债,未有限公司理有限公司50%的股权解除公司为其负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债提供的担保,或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7.77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者损害公司利益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其他情形其他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应收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122.41盾安控股董事喻波先生为浙江柒鑫合款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5月,盾安控股发生短期流动性问题。针对所遇到的问题,盾安控股采
取了多种手段以盘活存量资产、激活现金流,该事项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在相关部门牵头下成立了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同时委派工作组进行现场帮扶,逐步处置资产业务以偿还债务。
截至2021年11月16日,盾安环境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盾安控股提供担保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盾安环境存在为盾安控股担保的余额是源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之间发生的已经盾安环境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互保事宜,独立董事已就关联互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盾安环境关于前述关联互保最新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如下:2020年8月20日、2020年
9月11日,盾安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盾安环境降低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7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盾安环境的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前述调整“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6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不适用□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37(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8(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素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9(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徐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40(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41(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姚新义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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