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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补选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5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振江、李艳霞、张莎;
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冯琳珺、陈国柱。
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补选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根据上述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根据上述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博王京耿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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